Ⅰ p2p網路借貸機構主要面臨哪些風險
(1)資金的來源缺少監管。
(2)違約責任追究困難。
即借款人無法按時還本付息的風險。在P2P網路借貸過程中,平台僅僅是在借款人和投資人之間扮演了中介的角色,為借貸雙方提供融資信息配對服務,協助雙方順利完成
沉澱資金安全性低,有可能中途被網站等其它人員挪用。
1.借款人違約的風險
你貸款給借款人的資金沒有抵押,即借款人未為貸款提供保證(如房子按揭貸款)。所以,如果借款人違約,沒有錢沒有財產的情況下,那麼作為借貸人幾乎也無計可施,且只能承擔剩餘未支付款項的損失。
2.糟糕的分散化投資組合
實行分散化,進行投資組合是將風險減輕至1點的最好方法,即你應當將投資分成若干個部分。
3.網路借貸公司的經營風險
法律上沒有P2P網路借貸公司破產的先例,因而也就無人准確知曉具體後果。但是,近期,很多P2P公司頻頻暴雷,投資前一定要謹慎再謹慎。
4.利率上升的風險
近幾十年中,我們處於利率最低的環境當中。實際上,利率可能會有所上升,且是否會影響P2P網路借貸還尚不知道。現在,它比較容易吸引期望8%到10%回報的投資者。
法律依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八條也明確規定了量化起訴標准,即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這意味著網路借貸應當受制於法律尺度的限制,不能稍有逾越。但是根據網路公布的借款成功的具體標的的情況看,也有個別借款標的超過了30戶,而且有些超過最高投資人數額的借款標的,平台沒有起到限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