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的產生主要源於網路市場的復雜性。面對前所未有的廣闊的市場空間,企業一方面對網路消費者需求特徵的把握更加困難,另一方面競爭對手更多而且更加強大,市場競爭空前激烈。同時,由於網路市場中產品的生命周期縮短,新產品的開發和贏利的難度加大,使得企業面臨更大的市場風險。
2.技術安全風險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雖然網路基礎設施的建設也獲得了很快的發展,但是還不能完全適應網路營銷快速發展的需要。技術安全風險主要指網路軟硬體安全、網路運行安全、數據傳輸安全等方面的問題,其中,計算機病毒和網路犯罪是造成技術風險的主要原因。技術風險給企業帶來的危害主要包括伺服器遭受攻擊後無法正常運行,網路軟體被破壞,網路中存儲或傳遞的數據被未經授權者篡改、增刪、復制或使用等。技術風險造成的損失是巨大的。
3.支付安全風險
網上支付是取代銀行匯款、郵政匯款、貨到付款等傳統支付手段的現代化支付方式。上網購物給我們帶來了便捷、便宜,但同時也讓我們對網路支付的安全性有所質疑,最終還有部分買家因此只能望而興嘆。目前,企業對網路營銷最擔心的問題之一是支付的安全問題,有很多企業對網上交易的安全性表示擔心。這主要是因為目前缺乏滿足網路營銷所要求的交易費用支付和結算手段,銀行的電子化水平不高,安全性差,銀行之間相對封閉。雖然銀行方面也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遠不能滿足全面網路營銷的要求,消費者面臨網上欺詐的危險,害怕自己的信用卡號碼被盜用,擔心個人隱私被泄露。而企業與企業之間安全、快捷的資金結算更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因此,建立一個安全的交易環境將是網路營銷亟待解決的問題。網上支付不統一,難以實現真正意義的網路營銷。網路營銷的核心內容是信息的互相溝通和交流,交易雙方通過互聯網進行交流、洽談和確認,最後才能發生交易。而對於通過網路經營手段進行交易的雙方來說,只有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結算介入才能最終完成。這就需要有銀行的信用卡、電子貨幣等各種電子支付方式的支持和保證。而目前,我國各大專業銀行選用的網路通信平台不統一,各銀行的信用卡不能通用,無法實現各銀行之間跨行業務的互聯、互通,直接限制了網路營銷的發展。
4.信用安全風險
信用風險是網路營銷發展中的主要障礙,這是因為網路營銷是建立在交易雙方相互信任、信守諾言的基礎上的。我國的信用體系還不健全,假冒偽劣商品屢禁不止,坑蒙、欺詐時有發生,市場行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嚴厲的社會監督。消費者擔心將款匯出後得不到應有的商品。企業擔心拿到的信用卡號碼是盜用的而在收款時出問題。網路技術異化,一定數量的網站成為經濟欺詐的「幫凶」,一些網站甚至成為騙錢的工具。許多電子商務是「穿新鞋,走老路」,即「網上訂貨,場外交易」。網上銀行作為金融服務的最先進的交易手段,但作為網上交易的主體,即商業銀行、商人、企業經營者卻大都持觀望態度,真正敢於「吃螃蟹」的人寥若晨星,屈指可數。銀行不願意通過網路劃撥款項,人們也不願意通過網路存款。如今,人們對對方當面提供的貨幣是真是假,都將信將疑。與網路經濟相適應的應該是一個組織性最強的社會,而信用危機與信用瑕疵,便是威脅這個社會組織的天敵。中國雖然已經進入了市場經濟階段,但因為市場經濟管理和法制建設的相對滯後,一直未能建立起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信用保障體系。與網路經濟相比,中國的信用保障體系更處於待建階段。
5.法律風險
網路營銷經過多年的發展,逐步走向正規化,相關的法律法規相繼出台,有力地促進了網路營銷的發展。然而,盡管我國對電子合同的法律效率、知識產權的保護、網上支付、電子證據等進行不斷的研究,但這些法律法規的內容遠遠不能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很多的商務活動還找不到現成的法律條文來保護網路交易中的交易方式,導致交易雙方都存在風險。另外,由於網路營銷可以在不同國家和地區的企業個人之間交叉進行,但各國的法律不同,社會文化、風俗習慣又有很大的差異,因此,很有可能在一方看來是正當的交易,但在另一方卻認為是不可接受的,從而導致交易的失敗或受到限制。
6.制度風險
與網路營銷風險有關的制度,主要指宏觀經濟管理制度,其中,最主要的是系統的法律制度和市場監管制度。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是維持良好市場秩序的基石。企業作為市場活動的主體,在制度不健全的市場體系中從事營銷活動,必然會遇到市場秩序紊亂帶來的制度風險,並引發信用風險、資金風險等一系列潛在風險。而宏觀管理制度的缺乏正是目前網路市場的一個重要特徵。
7.管理風險
在網路營銷活動中,交易的順利進行、企業的生產經營都依賴於嚴格的管理,而人員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常常是造成網路營銷風險的主要因素。在我國,計算機犯罪呈現出內部犯罪的趨勢,大都是由於內部工作人員職業道德修養不高、安全教育及安全防範意識欠缺、管理鬆散所導致的。
❷ 直播帶貨違規都有哪些
法律分析:這次推出的《網路直播營銷管理辦法》,是專門針對這個領域的一些相應的行為,劃定了一個更加清晰的框框,在這個框框之上,我們再可以去依照相應的的規定去進行具體的認定。
法律依據:《網路直播營銷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從事網路直播營銷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違反《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二)發布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信息,欺騙、誤導用戶;(三)營銷假冒偽劣、侵犯知識產權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商品;(四)虛構或者篡改交易、關注度、瀏覽量、點贊量等數據流量造假;(五)知道或應當知道他人存在違法違規或高風險行為,仍為其推廣、引流;(六)騷擾、詆毀、謾罵及恐嚇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七)傳銷、詐騙、賭博、販賣違禁品及管制物品等;(八)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行為。
❸ 網路銷售風險的定義是什麼
企業網路營銷風險的含義
所謂風險,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和一定時期內可能發生的各種結果變動程度的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性表現在主觀對客觀事物運作規律認識的不完全確定和事物結果的不確定性。網路營銷風險,是指在網路營銷活動過程中,由於各種事先無法預料的不確定因素帶來的影響,使網路營銷的實際收益與預期收益產生一定的偏差,從而帶來蒙受損失和獲得額外收益的機會或可能性。因此,企業要在網路營銷活動中要客觀地識別、評估和判斷網路營銷風險,並採取一定的規避措施把這種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企業網路營銷風險的類型
(一)技術風險
以計算機為平台的虛擬網路交易平台在帶給人們便捷服務的同時,也給人們的生活帶來諸多不安全隱患,技術風險是最重要的風險之一,主要是由於企業的網路技術手段不成熟、不穩定而給交易雙方帶來的風險。造成技術風險的因素很多,既有系統自身缺陷造成的也有人為因素造成的。目前,由於我國網路發展水平不高、網路基礎設施差、線路少、安全性低等原因,再加上很多企業的資金和技術有限,網路運行時經常發生上網速度慢、網路易堵塞、信息傳遞出錯、交易平台混亂等現象,進而造成信息傳輸風險、數據交換風險、信息確認風險、交易者身份不確定等風險。另外,隨著黑客技術手段的不斷翻新和病毒感染的不斷升級,網站被攻擊、資料庫崩潰、密碼被盜竊等現象時有發生,這些都加劇了網路交易的風險。基於此,企業需要建立一個WEB資料庫安全體系,及時進行漏洞檢測、風險評估,不斷完善現有的網路開發技術和數據加密手段,才能防患於未然。
(二)支付風險
在網路營銷領域,支付風險是網路營銷的最直接的風險。由於網路具有虛擬性,給不法之人以可乘之機,他們通過自己對網路知識的掌握發布虛假信息,造成了極壞的影響。另外,目前金融領域仍然缺乏滿足網路營銷所要求的交易費用支付和結算手段。由於很多銀行的電子化辦公水平弱,安全性差,而且銀行之間的業務分割、交叉少,沒有統一的介面,雖然有一些銀行提出了一些改進措施,但距離網路營銷的要求還有差距,信用卡號碼被盜用、個人隱私被泄露等現象時有發生。
(三)道德風險
道德風險,也稱道德危機或信用風險,是指從事經濟活動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進自身效用的同時做出不利於他人的行動。如果從委託—代理雙方信息不對稱的理論出發,道德風險是指契約的甲方(通常是代理人)利用其擁有的信息優勢採取契約的乙方(通常是委託人)所無法觀測和監督的隱藏性行動或不行動,從而導致委託人損失或代理人獲利的可能性。現實生活中,消費行為是人類社會經濟活動的重要行為和過程,也是人類社會經濟生活的一個重要領域。在21世紀這個蘊涵無限商機的消費時代,網路營銷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道德風險是網路營銷的一大難題,由於網路營銷是建立在道德信用的基礎上的,即交易雙方相互信任,信守承諾。網路營銷的假設是:買方假設賣方提供的商品質量合格不存在缺陷;賣方假設買方有足夠的支付能力,雙方都會履行交易時達成的承諾。但是,目前有很多企業置消費者的利益和身心安全於不顧,假冒偽劣盛行,如果沒有任何信用做保證,網路營銷是難以為繼的。今後,在很長的時期內道德風險將在很大程度上制約網路營銷的發展。
(四)物流配送風險
在網路經濟日益繁榮的今天,物流問題成為了制約網路營銷的一個重要問題。網上交易一般順序如下:網上信息傳遞——網上交易——網上結算(下訂單)——物流配送。在整個鏈條中,物流配送才是唯一的實體行為。由於產品銷售具有分散性、不確定性和不可預測性,這些都增加了物流配送的難度:配送點的布局、人員的配備數量、商品的庫存量等很難合理地確定;保證配送的時效以滿足用戶的即時需求;保證配送的數量。因此,一個暢通的物流配送體系,應該從接到定單時起,就開始了采購、配送和分撥物流的同步流程。每一步都以最合理的時間、最合理的分配、最合理的路線來構建,從而在最大程度上減少產品的積壓和庫存開支。物流配送的好與壞,直接影響到企業網的運作效率、企業的信譽、客戶的滿意度。而目前很多企業的物流能力不強,不能及時與網路用戶實物交割,產生物權轉移的風險,這已經成為阻礙網路營銷發展的主要原因。
(五)法律風險
20世紀90年代以來,互聯網的興起為現代企業的經營和管理提供了新思路,網路營銷收到普遍關注。一方面,互聯網是跨地域、國界的全球性信息網路,在這個虛擬空間里無法向現實空間那樣規定國家和地區的界限和管轄范圍。另一方面,網路營銷的雙方主體可以在不同國家和地區的企業和個人之間展開,但各國的適用法律不同,社會文化、風俗習慣又迥然相異,因此造成雙方的交易沖突不可避免。更確切地說,雖然互聯網的飛速發展促進了網路營銷的強勁增長,但是與之相應的法律法規並沒有同步配套,這些法律法規主要包括:網路經濟貿易中的法律法規、網站建設中的法律程序、在線交易主體的認定中的法律和程序、電子簽名與認證的操作、電子合同的法律確認、在線電子支付的規則、網路廣告爭議解決、網上知識產權保護及網路營銷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由於很多法律存在空白,從而造成一定的風險隱患。
(六)客戶風險
美國著名體驗經濟學家約瑟夫·派恩指出:體驗事實上是當一個人達到情緒、智力、甚至精神的某一特定水平時,其意識中所產生的美好感覺。它涉及人們的感官、情感、情緒等感性因素,也涵蓋知識、智力、思考等理性因素和身體的一些活動。在現代營銷理念中普遍認為:體驗就是企業以服務為舞台,以產品為道具,以消費者為中心,能夠創造使消費者參與、值得同憶的活動。在傳統的營銷模式中,消費者往往通過視覺、觸覺、味覺等多種感覺來判斷商品的優劣並決定取捨,而在當前虛擬的網路環境當中只能通過商品的圖片及少量的文字說明來甄別。在這一購買活動中,一旦消費者由於判斷失誤而對購買的商品不滿意,一種可能就是發生消費者漂移現象。所謂消費者漂移,就是消費者從一個產品漂移到另一個產品;從一個場所漂移到另一個場所,從一個品牌漂移到另一個品牌。因而採用動態的、發展變化的視角研究消費心理和消費者漂移問題是科學的、可行的。另一種可能就是,一旦消費者因購物不滿意就會對網上購物產生質疑,進而做出不規范的市場行為,帶給企業的影響和損失也是巨大的。例如,有45%的人認為網上購物沒有真實體驗感,對其質量安全不放心,而寧可花更多的價錢去商場購買,這種消費心理造成了企業網路營銷過程中的風險
❹ 網路營銷模式的利與弊
一、概論
(一)相關概念。
傳統營銷是指不同的商家通過一些實體店鋪將各種商品信息盡可能充分地展示給顧客,主要是通過實際體驗,給顧客以真實可感的體驗,從而促成交易的一種活動模式。
網路營銷是指不同的客戶通過INTERNET這一工具在網路上根據自己的需求檢索相應的商家及商品信息,然後通過不同的手段跟有意向的商家取得聯系,從而由潛在客戶轉變為有效客戶的過程。
營銷渠道是指為了保證營銷活動的順利進行所採用的一種營銷媒介,也可以說是經營渠道,以網路營銷為例,其營銷渠道主要是通過互聯網達到營銷目的,營銷渠道的選擇對於營銷活動至關重要。
(二)網路營銷圖解。
通過上圖我們可以更加形象的對網路營銷加以理解,這是一種「互動」的過程,一方面企業可以通過網站發布產品信息供消費者閱覽和購買,另一方面消費者可以藉助網路收縮到企業網站上商品信息,進而進行相關活動。簡而言之,網路營銷主要是藉助於一種重要的通信工具-網路來發揮其營銷效果的。
(三)研究意義。
一方面,研究該課題具有一定的實際意義。那麼對於一些互聯網還未普及的地區,對於網路營銷接觸的很少,面對這樣一個新鮮事物,剛開始接觸的話肯定會有惻隱之心,那麼通過本文的分析,可以指導讀者對於網路營銷產生更加理性的認識,以及當面對網購產生的問題如何回應就有了參照,從而使得消費者更加安全安心的進行網購,能夠比較理性的進行揚長避短。
另一方面,其理論意義也不可忽視。網路營銷現在發展還不成熟,甚至可以說是一個新興事物,這方面的文獻資料還很欠缺。那麼這不利於以後相關學術資料的進一步完善,筆者通過對於網路營銷一些方面的感想,能夠在學術資料方面作為一定補充,可以供以後學者的參考和借鑒。
(四)研究創新。
盡管目前研究網路營銷的專家和學者也有很多,但他們大多從純理論上進行分析,或者是僅是以某個行業的具體案例進行剖析而沒有上升到理論,筆者認為理論聯系實際更重要,因為我們研究的目的不僅僅是為了得到某種理論,而且更重要的是如何使用這種理論來指導實踐活動。筆者通過圖示形象的向讀者展示何為網路營銷,並且以生活中一些可見可感的事例進行分析,得出相應的結論,即從實際上升到理論,然後提出相應的建議,進而指導實踐,這才是我們研究的目的所在,但是筆者所談還是局限於表面,有待於深入。
二、網路營銷的利與弊分析
(一)參照物的選擇。
為了突出網路營銷模式的利弊,我們不妨找出一個參照物——傳統營銷。自從交易活動開始之際,其實我們認同的就是傳統營銷,它主要強調的是實物體驗,即在一個固定的交易場所進行產品買賣活動,因此,選取傳統營銷作為參照物具有很強的說服力。
(二)網路營銷與傳統營銷的營銷渠道的對比分析。
網路營銷與傳統營銷相比,主要差異在於營銷渠道不同,我們不妨抓住這一個落腳點進行分析。為了更加形象的突出兩種營銷渠道的差異,筆者認為圖示不失為一個很好地分析方法。正如下圖所示:
首先相同點可以看出:兩種營銷模式都有兩種營銷渠道,即:直接營銷渠道和間接營銷渠道。但是與傳統營銷模式相比無論哪個營銷渠道,網路營銷都比較簡單,沒有那麼復雜的中間環節,作為一名消費者來說,從消費者心理學來說,對於同樣的產品肯定更加傾向於購買活動的簡單化,即盡量減少中間環節。
(三)網路營銷的利與弊。
一方面,與傳統營銷模式相比,網路營銷的有利之處主要表現在:
第一,對於企業來說降低了成本。網路營銷不需要和傳統營銷那樣裝修很好的實體店,有時只需要一些簡單裝修的場所即可,就房租這方面來說就少了好多,所以就目前的趨勢來說,網路營銷越來越受到一些小企業的青睞。
第二,對於企業來說所接觸到的顧客來源更加廣泛。由於互聯網的普及,通過網路營銷,即使一些偏遠地區的消費者也能夠購買自己的產品,這和傳統營銷相比往往是達不到的,消費者的覆蓋面越廣,那麼營銷者的買賣機會就增加,這對於營銷者來說是一個絕好的營銷模式。
第三,對於消費者來說商品的可供選擇類型更加豐富。由於現實出行限制,當消費者在一些實體店進行消費時,往往無法找到適合自己的商品,只能退而求其次。而通過網路營銷,消費者各異購買各種類型商品,可以通過條件檢索,找到自己所喜歡的商品,從而增加消費活動的幸福指數。
第四,對於消費者來說不會購買到漫天要價的商品,因為網路上可以查到即時信息,通過一些店鋪商品信息價格對比,消費者可以據此判斷出某個商品的市場價格,從而能夠避免傳統營銷活動中被老闆胡亂要價的現象。
第五,對於消費者來說,購買效率更高。從事過網購活動的人都知道,對於自己喜歡的商品,通過和商家聯系確定購買後,只需通過一些簡便的支付方式就可以享受到送貨上門的服務,這樣一來,對於那些工作比較忙的人來說,就能夠達到購物和工作兩不耽誤的現象,充分利用時間。
第六,網路營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例如,在收到的商品與網路上的商品不符,消費者可以申請替換或者退款等服務,這樣一來就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另一方面,網路營銷存在一些弊端值得我們注意,特別是一些非法的營銷方式,主要表現在:
第一,非法網路營銷。有一些不法分子,藉助網路營銷這一工具在網路上出售一些荼毒精神的商品,那麼對於一些認知度不強的消費者來說一旦購買商品之後就會產生一些不良影響。而且,有些人在網路上售出的商品與消費者實際購買到的商品根本不是一種商品,而且現在互聯網法律還不健全,有些消費者即使吃了啞巴虧也無處申訴,這樣只能致使這種不法風氣愈演愈烈。 第二,網路營銷模式的信任度問題。由於買賣雙方不能面對面的交易,可能對於一些已經習慣於傳統營銷模式的消費者來說,不敢輕易接觸這種營銷模式,特別是如果剛剛接觸就碰到一些非法營銷的話,會導致消費這對於網路營銷信任度降低,甚至於排斥這種營銷模式,不利於消費市場的發展。
第三,網路營銷風險。現在互聯網的普及程度還有待加強,消費者在進行網購時,需要通過一些支付手段,如支付寶,網銀等,萬一操作不當就有可能會被人盜用,導致財產損失。所以消費者在線進行網路購物時一定要按照提示在進行交易完成後及時退出賬號,以防止有人盜用。
第四,產權界定不明顯。筆者在此進行例證,比如網路上有些要進行論文寫作等,一旦交易完成,商品出售者就直接在網路上抄襲他人作品,這種行為就會使得原作者的權利受到損失,而且很難查詢始作俑者。還有,有一些商家在出售商品時商品圖片直接從別的商家那邊復制,導致商品失實。
第五,價格導致的商品質量問題。在網路上無法通過競價產生太多利潤,於是一些商家出於利益最大化考慮,就只有在商品質量上動手腳,那麼就會導致商品質量問題,雖然商品價格比較低廉,但如果購買到的商品質量不好,對於消費者來說,就無法達到效用最大化,那麼這種交易活動就是失敗的。
三、對策和建議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了解到,網路營銷雖然能夠給我們的生活帶來很大的便利,但是同時也有可能會給我們帶來各種問題。那麼如何正確的規避這些問題則顯得至關重要,筆者根據自己的分析和思考,得出以下幾個建議供大家參考:
首先,我們應該在進行網路營銷活動時先做好相關知識學習。我們要懂得一些互聯網的基本常識,要在掌握互聯網基本法律的基礎上從事互聯網交易,理性的辨別非法營銷活動,在遇到非法營銷時及時與工作人員聯系,從而能夠減少非法營銷活動。
其次,理性看待網路營銷,不要片面的認為網路上的信息不可信,否定網路營銷這種高效的營銷模式。我們在對一件事物做出判斷的同時要有理有據,只有我們不斷深入接觸互聯網購物才能夠對它更加理性的看待,一種交易活動的進行是在買賣雙方相互信任的基礎上進行的,只有彼此信任才能夠完成交易。因為,我們要增強信任感,只有這樣網路營銷才能夠更加迅速的發展,消費市場才能更加繁榮。
再次,提防網路營銷風險。在此筆者主要是以網購支付問題方面的問題展開討論,就這方面而言,正如上面論述的那般,要盡量避免在公共場合使用支付工具,即使不可避免要使用的時候,也必須保證賬號的及時退出,以避免有人冒用賬號,從而造成不必要的財產損失,要注意各種安全措施的使用。
另外,互聯網相關的法律規章必須及時完善。只有通過法律的強制力,才能夠給那些通過非法營銷的人員一定程度的懲罰。法律的強制力必不可少,同時如果能夠界定產權歸屬,那麼一些商品信息就不會被另外一些人非法亂用,造成商品信息混亂。一旦出現那種非法活動,一經發現有關部門就有法可依,及時處理相關人員,這樣一來有助於良好的網購環境的形成。
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嚴厲打擊假冒偽劣商品。針對目前市場上存在一些商家為了提高利潤銷售給消費者質量不過關的現象,網路營銷模式中應該加強對於這種現象的監管,一旦有消費者投訴,就應該立即有相關人員進行調查取證,一經查實,就將商家的信息在網路上公布,只有這種通過社會監管的方式才能夠產生更大的威懾力。因為在網上從事營銷活動的話,信譽最重要,一旦被消費者評價的信譽度很低的話,那麼該商家的市場份額會越來越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殺雞儆猴的效果。
通過上述的分析可知,網路營銷模式正在快速成長,在某些方面還不成熟,正是由於發展不成熟,所以會有一些弊端,當然我們也要看到這種模式的好處,隨著微博,微信以及相關網路手段的發展,相信網路營銷在不久的將來會更加深入人心。筆者在此建議讀者切忌因噎廢食,以後網路營銷一定能夠獨當一面,我們所需要做的就是揚長避短,我們應該享受高科技發展所帶來的成果。
網路營銷方法
一、利用熱門的事件營銷
利用熱門的事件進行營銷的方法可以抓住用戶的心理,但是事件營銷的不好地方就是:要抓住事件的時間,地點和別人不同的事物觀點,還有就是事件營銷的時間不會達到很長。就拿前幾天的谷歌PR值大更新,網路抽風。這一事件在互聯網上的影響是很大的,我想當天PR這一詞在網路的搜索量肯定是很大的,那站長們有沒有抓住這樣的時機去進行有利的營銷呢?博主也寫了篇:谷歌PR更新之際,正是網路抽風時。事件營銷中可以配合著軟文營銷,利用軟文來炒作事件,這樣觀點表達的會更清楚。但是這樣的事件也最多歷時了兩三天,一陣風過去了也就沒有其他的新意了。所以站長們要想用事件,就要用好熱門的事件的時間,然後配合著其他的'營銷方式去營銷。事件營銷的特點也就在於面對的范圍很廣,受眾的群體是很多的,也可以節省點成本。
二、利用社會化媒體營銷
現在的社會化媒體營銷的最根本的特點就是:互動,交流,社區化。這樣的平台對站長們的營銷來說是很有利的,產品的營銷就是需要個開放的平台,這樣的平台要面對的范圍廣,成本低,商家才能有大的利用可以賺取。
現在的團購網站發展的很火,這樣導致很多小型的電商網站不能有好的發展,這時電商網站就要想著用社會化媒體進行營銷。特別要提到的就是微博的營銷,微博的功能雖不是很強大,140個字的空間加上圖片的顯示,足夠能展示出你產品的特色的,不過在微博營銷前期,一個微博聽眾數量的增加是必須的,這樣營銷才能得到好的目的。還有就是社交網站的營銷,內容營銷等。社會化媒體的營銷會成為企業網路營銷的必經之路。
三、利用資源合作營銷
資源合作營銷要從何說起呢?這樣的營銷方法的主要操作就是:買家和賣家之間的一個合作關系,或是站長們之間的合作關鍵,或是和個大門戶網站的合作關系。網路營銷中最重要的就是培養用戶的體驗度,網站的本身建設是一個方面,其他的的宣傳方面也是很重要的。建立站長們之間的合作關系,積累人脈是營銷的根本,中國人常說的人多力量大。
比如:現在美國主機商要在中國找市場,那他就可以和國內買家達成合作,他們幫助他宣傳主機,主機商可以建立相應的論壇給大家進行交流,美國主機偵探論壇估計就是這么來的。或是站長們之間的合作關系,大家要推廣的東西通過個站長之間的合作,會很快就在站長界火起來,站長們天天說的東西,不好也會被大家認為是好的,不過產品的質量肯定要過關。要是選擇和大型網站之間進行合作,那網站的類型要選擇合適,針對你的產品選擇合適的網站,這樣的影響效果會更好點。
四、利用促銷、體驗產品營銷
隨著團購,網購的迅速發展,淘寶網、拍拍網等眾多購物網站也迅猛發展。每天在網店遊走的買家數以萬計,商家也從中看到了商機,可以採用某些商品促銷來增大商品的購買率,這樣既可以增加網店的人氣,同時也可以帶動店鋪內其他商品的銷售。當有新貨上市的時候,可以採取新品體驗,免費領取的優惠活動,限時限量的領取,為了減少商家的損失,可以適當增加郵費。
五、利用產品包裝營銷
一說到產品的包裝,大家可能會想到線下的銷售,不錯這的確就是線下的銷售,這就是新的地方,大家應該把線上和線下結合起來進行營銷。產品進行包裝以後,就要靠上面的幾種方法配合著營銷。產品的包裝要給產品找到個合適的場景,別人為什麼需要這樣的產品,這樣的產品和同類產品比起來有什麼好的地方等。不管是做什麼,用戶的體驗是最重要的,所以用戶的評價包裝是肯定有的,這對淘寶客來說是很重要的。如果對於軟體類的銷售,站長們可以採取多種軟體打包放在一起銷售的方法,可以還要採取價格戰,這些應該都是些營銷方面的細節了。可能線上的包裝和線下的包裝有些區別,並不是說產品的外包裝,漂亮的盒子裝扮,線上的更注重的是產品的時機利用價值,看用戶真正需要什麼樣的包裝,要從用戶的角度出發了。
❺ 《網路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對直播間運營者和直播營銷人員的直播營銷行為劃出哪8條紅線
《辦法》對直播間運營者和直播營銷人員的直播營銷行為劃出8條紅線。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從事網路直播營銷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遵循社會公序良俗,真實、准確、全面地發布商品或服務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違反《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發布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信息,欺騙、誤導用戶;營銷假冒偽劣、侵犯知識產權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商品;虛構或者篡改交易、關注度、瀏覽量、點贊量等數據流量造假;
知道或應當知道他人存在違法違規或高風險行為,仍為其推廣、引流;騷擾、詆毀、謾罵及恐嚇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傳銷、詐騙、賭博、販賣違禁品及管制物品等;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行為。
此外,突出直播間5個重點環節管理,對直播營銷活動相關廣告合規、直播營銷場所、互動內容管理、商品服務供應商信息核驗、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網路虛擬形象使用提出明確要求。
通過直播鏈接購買商品或服務,發生爭議由平台提供證據支持:
針對社會輿論廣泛關切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辦法》進行了多處強化。直播營銷平台應當及時處理公眾對於違法違規信息內容、營銷行為投訴舉報。
消費者通過直播間內鏈接、二維碼等方式跳轉到其他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生爭議時,相關直播營銷平台應當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提供必要的證據等支持。
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應當依法依規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和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消費者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
國家七部門建立健全線索移交、信息共享、會商研判、教育培訓等工作機制,加強對行業協會商會的指導,對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直播營銷市場主體名單實施信息共享,依法開展聯合懲戒。
以上內容參考:新華網-網路直播營銷管理辦法5月25日起施行 新規明確8條紅線
❻ 如何做好營銷風險管理
一、市場營銷風險界定
市場營銷風險,是指企業在開展市場營銷活動過程中,由於出現不利的環境因素而導致市場營銷活動受損甚至失敗的狀態。企業在開展市場營銷活動過程中,必須分析市場營銷可能出現的風險,並努力加以預防,設置控制措施和方案,最終實現企業的營銷目標。
市場營銷主要包括四大風險:
1、產品風險。產品風險是指產品在市場上處於不適銷對路時的狀態。產品風險又包括產品風險、產品功能質量風險、產品入市時機選擇風險和產品市場定位風險、產品品牌商標風險等。(1)產品設計風險是指企業所設計的產品過時或者過於超前,不適應市場顧客的需要。(2)產品功能質量風險主要是指企業所銷售的產品,功能質量不足或產品功能質量過剩,不能完全滿足用戶需求。(3)產品入市時機選擇風險是指產品進入市場時間的選擇出現不當。(4)產品市場定位風險是指產品的特色等與市場顧客要求不相符合。(5)產品品牌商標風險是指名牌產品被侵權或維護不當,使名牌產品信譽受損害時的狀態。其表現一是被外部企業或個人侵權,二是品牌未經及時注冊而被別人搶注,三是名牌形成後疏於維護或維護不當而使信譽受損等。
2、定價風險。定價風險是指企業為產品所制訂的價格不當導致市場競爭加劇,或用戶利益受損,或企業利潤受損的狀態。定價風險包括:(1)低價風險。低價是指將產品的價格定得較低。從表面上看,低價有利於銷售,但定低價並不是在任何時候、對任何產品都行得通。相反地,產品定低價,一方面會使消費者懷疑產品的質量,另一方面,使企業營銷活動中價格降低的空間縮小,銷售難度增加。其次是產品訂低價依賴於消費需求量的廣泛且較長時間內穩定不變。而實際上,消費者需求每時每刻都在變動之中,因此企業這種價格的依賴性是非常脆弱的。(2)高價風險。高價是指企業將產品價格定得較高,單件產品盈利較大。高價產品的風險主要表現為:一是高價招至市場競爭程度白熾化,從而導致高價目標失效;二是高價為產品營銷製造了困難,因為低收入者會因商品價高而望而卻步;三是訂高價也容易使顧客利益受損,尤其是對前期消費者的積極性傷害較大。(3)價格變動的風險。價格變動主要有三種形式,其一是由高價往低價變動,即降價;其二是商品價格由低價往高價變動,即提價;其三是因市場競爭產品價格發生變動,本企業的產品價格維持不變。在企業營銷活動中,實施價格變動時,若處置不當,往往也會產生不利的局面,如降價行為會引發競爭對手的惡性價格戰,提價會使消費者轉買其競爭對手產品進而導致顧客流失等。
3、分銷渠道風險。分銷渠道風險是指企業所選擇的分銷渠道不能履行分銷責任和不能滿足分銷目標及由此造成的一系列不良後果。分銷渠道風險包括分銷商風險、儲運風險和貨款回收風險等。(1)分銷商風險。大多數企業都選擇分銷商銷售產品,企業在選擇分銷商時若出現失誤,將難以達到預期的目的。分銷商風險主要表現為:分銷商的實力不適應企業產品銷售條件、分銷商的地理位置不好、各分銷商之間不能協調甚至相互傾軋、分銷商的其他違約行為等。(2)儲運風險。儲運風險主要是指由於商品在儲運、運輸過程中導致的商品損失。主要表現為三種形式:一是商品數量上的損失,二是質量上的損失,三是供應時間上的損失。(3)貨物回收風險。主要是指企業不能按約從分銷商處及時地收回貨款而產生的貨款被佔用、損失等現象。貨款回收風險是目前我國大多數企業所面臨的十分棘手的問題。其主要表現有:分銷商惡意拖欠和侵佔貨款、分銷商因經營發生困難而無力支持等。
4、促銷風險。主要是指企業在開展促銷活動過程中,由於促銷行為不當或干擾促銷活動的不利因素的出現,而導致企業促銷活動受阻、受損甚至失敗的狀態。促銷風險包括廣告風險、人員推銷風險、營業推廣風險及公共關系風險等。(1)廣告風險。主要是指企業利用廣告進行促銷而沒有達到預期結果。企業進行廣告促銷必須向廣告發布公司支付一定的費用。企業所支付的這些費用具有特殊性,即費用所產生的效果不可衡量性。雖然大量的事例證明廣告能促進銷售,但這僅是事後的證明,能否促銷及能在多大程度上促進銷售,事前並不能估計。(2)人員推銷風險。是指由於主客觀因素造成推銷人員推銷產品不成功的狀態。人員推銷風險包括推銷人員知識、技巧、責任心等方面的不完備而呈現的各種狀態。人員推銷雖然是一種傳統有效的促銷方式,如使用不當,同樣會給企業帶來損失。尤其是在大多數企業對推銷人員按銷售業績計酬的情況下,更容易出現問題。(3)營銷推廣風險。營銷推廣是指企業為在短期內招徠顧客、刺激購買而採取的一種促銷措施。企業營銷推廣的內容、方式及時間若選擇不當,則難以達到預期的效果。(4)公共關系風險。企業開展公共關系,目的是為企業或其產品樹立一個良好的社會形象,為市場營銷開辟一個寬松的社會環境空間。開展公共關系需要支付成本,如果該費用支出達不到預期的效果,甚至無效果或負效果,則形成公共關系風險。
二、市場營銷風險成因分析
從實質上分析,市場營銷風險的成因主要有兩種:一種是企業主觀因素造成的,另一種是市場環境的客觀因素形成的。
1、市場營銷風險的主觀因素成因。從市場營銷風險及所表現出來的幾種現象看,之所以產生風險,首先是企業未擺脫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仍然保持傳統的市場營銷觀念。計劃經濟時期商品供不應求,傳統的營銷觀念奉行的是以產定銷原則,企業生產什麼樣商品,顧客就消費什麼樣的產品。現代市場營銷觀念奉行按需生產、以銷定產原則,強調根據市場需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商品供應相對過剩,消費是一種屬於消費者主權的行為。企業營銷觀念錯誤,必然導致行為錯誤,錯誤的行為就會產生風險。其次,企業決策者習慣於憑主觀想像作出營銷決策。最終將會導致產品積壓,資金擱淺。第三,企業營銷管理者和營銷人員不了解市場規則、規范或法規,也極易引發市場營銷風險。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為了維護公平的競爭環境,長期以來形成了一系列規則規范、法律法規(如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行業行為規范、慣例等),如果某一企業的營銷活動違反了市場規則規范,重者則受到國家法律的制裁,輕者則受到同行其他企業的抵制、封殺和聯合反擊,最終使企業敗北。市場經濟的運行有內在的規律和機制,如供求規律、價格規律、價格機制和競爭機制等,企業營銷行為若違背了市場經濟規律,或不能合理有效地運用這些規律,就會產生營銷風險。第四,企業缺乏處理市場營銷風險的經驗和知識。當企業產生營銷風險後,由於缺乏處理營銷風險的經驗和知識,風險就不能被及時控制並化險為夷。如1996年6月發生的三株口服液的常德事件就是因為企業缺乏相應的處理危機的經驗和知識而最終導致企業受到重創——由某一事件引發的個體風險變成泱及企業整體的全面風險。第五,企業對市場營銷風險的危害認識不足。在我國企業組織機構中,很難找到有關處理風險危機的機構,企業營銷管理中關於風險危機的管理也往往被輕視,這些都是對風險危害缺乏警惕的表現。浙江紹興生產的「會稽山」牌黃酒是國內名牌貨,在日本也大受歡迎。在長期的銷售過程中,竟然沒有認識到不申請注冊商標會產生的風險,結果被人在日本國搶先注冊,進而導致企業在日本的銷售受制於人,最終花費10萬美元買回本來屬於自己的商標。有些企業在營銷風險出現徵兆時,或風險發生時,抱著僥幸的心理,總往好的方面想,而對其危害認識不足,以至延誤了處理的最佳時機而成大禍。杭州正宇貿易有限公司是一家從事原材料貿易的企業,在向杭州某搪瓷廠供應一批原材料時,發現該廠經營很不正常,但該公司經理認為幾萬元的貨款回收不會有問題。結果,某搪瓷廠停產,貨款欠拖不還,公司派員一催再催,該廠廠長一次次承諾,公司經理又輕信其承諾,抱著僥幸心認為錢能收回的,最終結果是該廠被法院宣布破產,正宇公司等到的是法院的債權申告通知書。第六,企業信息不靈,也是產生風險的重要原因。企業沒有及時足量地了解搜集用戶、中間商、競爭者等有關信息資料,沒有對交易對象進行信譽調查,盲目發生業務往來,最終產生風險。當前市場上發生的大量受騙上當的事例都屬此列。
2、市場營銷風險的客觀成因。市場營銷活動受到企業外部各種環境因素的影響和干擾,並由此而引發市場營銷的風險。對此類原因,企業必須加以研究。
(1)市場需求變化的客觀性,是導致市場營銷風險客觀存在的首要因素。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發展和完善,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愈來愈受制於市場需求。而市場需求則是一個不斷發生變化的不可控因素。我國企業所面對的市場需求,已經由數量型需求轉變為質量型需求,並且正朝著個性化需求演進。市場需求的這種變化,一方面是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同時,又進一步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當企業市場營銷活動不適應市場需求變化時,就會產生營銷風險。市場需求由低層次向高層次變化、由數量型向質量型變化、由群體共同性向個體獨特性變化,是一種客觀存在的趨勢,不充分認識其客觀性,並努力調整市場營銷活動,就不可避免地產生營銷風險。
(2)經濟形勢與經濟政策變化產生市場營銷風險。近二十年來,我國的社會經濟形勢可以說發生了翻天履地的變化:國內生產總值1985年為4517。8億元;2001年為95933億元,增加了近21。24倍。縱觀我國經濟的方方面面,無一不在快速變化中,並繼續快速變化著。從全球經濟形勢看,各國經濟之間的相互聯系度和影響度也在進一步上升,世界上某一國家的經濟形勢的變化,也導致其他國家的經濟形勢發生變化。特別是二十世紀末與二十一世紀初所發生的一些重大經濟事件,如東南亞的金融危機、墨西哥的金融風暴、美國的新經濟浪潮、歐洲經濟一體化、中國成功加入WTO,以及最近發生的日元貶值等,都進一步加劇了世界各國經濟形勢的變化。而經濟形勢無論是循序漸進式的變化還是因突發事件產生的劇烈變化,都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並決定企業的市場營銷活動。當某種變化呈現不利因素時,就會產生營銷風險。如中國入世後,企業面對的不僅僅是國內的同行,國際同行也會到你家門口叫板,因此市場營銷的難度將加大,風險將提高。此外,各國政府為了適應經濟形勢的變化,推動經濟的發展,其指導經濟的政策也在發生變化。如我國政府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初實行經濟緊縮政策,到了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中後期,又改為實行經濟擴張性政策。國家經濟政策的變化導致了經濟形勢及市場需求發生變化,進而也會給企業的市場營銷活動帶來風險。
(3)科技進步是導致市場營銷風險的又一因素。科學技術的變革,對企業的市場營銷活動具有雙重作用:一方面,科技進步為企業的市場營銷活動提供了新的機遇、新的方式和方法,豐富和發展了企業的市場營銷活動;另一方面,每一次新技術的變革,同時也意味著原有技術的淘汰,從這個角度上講,也給企業的市場營銷活動帶來了威脅。典型的例子是電子計算機技術互聯網,以及在此基礎上產生的網路營銷。網路營銷對傳統營銷帶來的沖擊是十分猛烈的,目前我國網路營銷尚未普及,然而美國的網路營銷已經比較成熟,2000年網路購物交易量達66億美元。如果互聯網在我國普及的話,網路營銷也會成為一種全新的營銷方式而被廣泛使用。不懂網路營銷,可能就會使企業處於十分危險的境地,科學技術的進步,對企業的營銷組織結構、營銷人員結構、營銷戰略與策略、營銷的方式和方法等,都將產生巨大的影響進而導致變革,變革不僅意味著新的機遇,更意味著風險。
(4)外部的其他因素。政治因素、軍事因素等都會間接產生市場營銷風險,如「9。11」事件引發的美國對阿富汁的戰爭,以及由此導致的美國經濟由上升轉下滑,間接地影響了一些企業的市場營銷結果;國家內部的政局穩定與否,國家與國家間的外交與合作關系等,也都會影響並產生國內市場營銷風險和國際市場營銷風險。
三、市場營銷風險的控制
1、加強市場營銷環境的調查研究,是市場營銷風險控制的根本性措施。企業從設計產品開始,到定位、分銷和促銷活動的全過程,都必須深入市場,進行調查研究。通過市場的調研活動,掌握相關的情報資料信息,包括顧客需求信息、競爭者信息、國家宏觀經濟及相應的政策信息、國際政治與經濟形勢以及其他信息。企業的營銷活動,必須在充分掌握了相關信息資料的基礎上才能順利展開,否則企業營銷活動就會產生風險。中糧美特是一家生產包裝產品的企業,為眾多生產企業提供包裝產品,近幾年來營銷風險得到了有效控制,應收款都已收回。該企業規定營銷人員在銷售產品時,隨貨同行,貨到人到,與客戶當場驗貨,並辦妥相應手續。同時營銷人員還必須了解客戶相應的信息,如產品銷售是否正常,是否出現催要款項的情況等,通過營銷人員深入客戶的現場調查來分析判斷交易是否存在風險。如該企業在與某生產飲料公司業務往來中,發現該公司出現了催要款的人員,且該公司產品庫存積壓上升,就及時調整對該公司的供應方式,後來該飲料公司被宣布破產,許多供應商的貨款無法回收,而中糧美特則毫發未損。
2、建立風險防範與處理機構。在變化的市場環境下,企業在運營中風險隨時都可能發生,因此建立風險防範與處理機構就如同建立營銷機構一樣重要。風險防範與處理小組的工作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在企業內部建立風險預防的規章制度,並督促制度的貫徹執行;二是調查研究相關信息資料,對公司客戶的信息和能力進行分析和評定;三是在日常管理工作中進行風險處理演練,以提高對風險處理的應對能力,強化職工的風險防範意識;四是在企業出現風險後,由風險防範與處理機構統一處理風險事件。一座城市沒有消防部門不行,同樣道理,企業沒有風險防範與處理機構恐怕也不行。
3、正確面對發生的風險。當風險產生以後,如何面對風險,是決定風險能否正確和順利處理的關鍵。風險的發生會給企業帶來損害,也可能給社會、顧客帶來損害。企業首先應該誠實地面對社會和顧客,一方面,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社會和顧客的損害,另一方面快速採取措施制止風險的擴大和擴散。如果風險產生後,企業迴避、推託、甚至辯解,反而會使風險擴大,損害增加。1999年6月在歐洲發生的可口可樂飲料污染事件,就是可口可樂公司面對的一次風險。可口可樂公司採取的措施首先是由公司高層管理者飛赴比利時、法國處理飲料污染事件,並向受害者道歉。其二是委託權威機構對風險原因進行調查並將結果向公眾公布。第三,控制和影響信息發布源。通過公司一系列措施,最終成功地控制了風險的損害程度。又如1996年湖南常德—顧客因服用三株口服液後引發了其他疾病並致死,經媒體報道後引發了三株公司的風險。面對該風險,三株公司一開始不承認,進而是推卸責任,最後被推上了法庭,風險越搞越大,最終釀成三株公司的滅頂之災。
4、依法處理。企業風險產生後,企業應該迅速地運用法律武器來處理風險。國家為了規范市場行為,保護公平競爭,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制訂了一系列相關的經濟法律和法規,如《合同法》、《價格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企業決策者應該了解相應的法律法規,在營銷活動中依法辦事。在日常業務往來中,企業對一些具有潛在風險的業務,首先要依法鑒訂好合同,鑒訂合同是預防風險的第一道門檻。其次,當因為對方的原因而給企業造成風險後,應該當機立斷,積極尋求法律途徑處理風險。
5、提高企業員工素質。企業營銷活動中的一些風險,是由企業員工素質不高或其他主觀因素造成的。如有些企業銷售人員因不熟悉所推銷產品的相關知識而發生銷售阻礙,或責任心不強而導致貨款不能及時回收及損失,都屬於員工素質問題而產生的營銷風險。因此,加強企業員工素質的培訓與提高,是控制企業市場營銷風險的重要措施之一。企業員工素質培訓應包括員工的政治素質、文化素質、業務素質、道德素質等多方面的內容。對於營銷第一線的員工,其綜合素質的提升與否,直接影響企業營銷,對其強化培訓就顯得更為迫切和重要。企業在對營銷人員考核中,注重銷售額及利潤的考核固然重要,對其責任心與有關風險防範的考核同樣重要。目前,許多企業實現的銷售額從會計帳面看非常大,但實際的銷售回籠資金卻不理想,有些資金可能成為吊帳或死帳。因此,營銷人員既要努力促進銷售額的提高,更應注意風險的防範。
❼ 中國互聯網營銷存在哪些問題呢
1.網路基礎設施問題。網路基礎設施建設是開展網路營銷的先決條件.這些年來,雖然我國網路基礎設施建設進展順利,成績顯著,但是和進行網路營銷的條件還是有一定的差距,主要問題在於:(1)上網人數少,網路普及率低,缺乏網路營銷所需要是人氣基礎.
2.法律法規問題。網路營銷是交易方式的電子化,經營者與消費者不直接見面,消費者與商品沒有直接接觸,這將會引發一系列相應的法律問題.例如,購買者得到的商品與選購的商品不一致,網上欺詐,經營者被無理拒付,網路交易的安全性受到黑客的威脅等.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完整的有關電子商務,網路交易的法律規范,不易對消費者權益和經營者權益進行保護
3.信用問題。目前我國的社會化體系還不健全,使得企業與消費者都對網路營銷存在疑慮.對企業而言,認為網路營銷剛剛發展起來,條件還不成熟,現在就開始網路營銷會面臨教大的風險;同時對我國消費者缺乏信心,擔心有些網民利用偽造身份訂購商品擾亂企業的正常營業.對消費者而言,擔心企業欺詐消費者的血汗錢;同時擔心企業使用假冒偽劣商品,坑害消費者.
4. 網路支付問題。目前,我國網路支付的技術手段尚不成熟,安全通用的電子貨幣尚處於研製認證階段,在目前信用卡消費未佔主導的情況下,網路分銷成了一種"網上訂貨網下負款"是四不象交易方式,極大地影響了網路分銷的效率.即使憑信用卡實現網上支付,對顧客和企業均有一個安全保障的問題.對顧客來說,他們面對的是陌生的機器,萬一出故障吞了血汗錢怎麼辦;對企業來說,萬一拿到的信用卡號碼是盜用的怎麼辦即便是電子貨幣成為現實,但要讓企業業務主管,整個社會接受,短期內恐怕也難以實現.根據調查,有52%的網路用戶認為,目前網上購物的最大問題是沒有安全方便的網上付款方式.因此,目前在網路安全支付方面存在的技術與觀念問題是制約網路營銷發展的核心與關鍵因素。.
5.物流配送問題.。目前我國網路營銷配送需求遠沒有達到物流企業運行所需的最小規模,而且由於互聯網的開放性導致購物消費者所在地域分布不均,這就進一步加大了物流企業運行所需的固定成本,從而難以降低服務價格.因此,消費者在網上購物後,除了要支付商品價值外,還要支付運費,這就有可能使企業失去成本降低帶來的價格優勢.網路營銷可以大大縮短商品交易時間,但如果沒有與之配套的物流系統,消費者就有可能會在漫長的等待過程中失去耐性,而網上購物的方便快捷也就無從體現,因此,開展網路營銷最需要解決的就是物流問題,即"網路營銷物流先行"。
❽ 軟體企業「互聯網」營銷有哪些涉稅風險
以下內容來自權威機關:
稅務機關在對某互聯網公司T公司開展檢查時發現,T公司實際是一家軟體企業,主要經營民用軟體,范圍涵蓋網路社交服務、廣告服務和網路游戲等,其營利方式是向終端用戶提供互聯網下載渠道,在用戶下載軟體後通過互聯網提供有償服務,其性質屬於增值電信服務。
所謂增值電信服務,是指利用公共網路基礎設施提供附加的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其實現的價值使原有基礎網路的經濟效益或功能價值增加。根據2008年修改後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經營增值電信業務(包括基礎電信業務中的無線尋呼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多不得超過50%.而T公司是外商獨資企業,無法取得經營增值電信服務的行政許可,不能直接向消費者提供包括廣告服務、網路游戲等在內的增值電信服務服務。為繞過這一限制,T公司所屬的集團公司由其部分股東(均系中國公民)在境內成立多家持有對外提供增值電信服務行政許可牌照的內資企業(以下簡稱「牌照公司」)並安排T公司與這些牌照公司簽訂一系列合約安排,使T公司能夠有效控制牌照公司的經營決策並在實質上享有牌照公司的經營成果。
這種基於協議控制而非股權控制的架構被稱為「VIE(VariableInterestEntities或」可變利益實體「)架構」。根據T公司與牌照公司簽訂的框架協議,T公司作為開展軟體研發和市場推廣的主體提供互聯網增值電信服務應用內容,牌照公司提供增值電信業務運營平台,合作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由牌照公司統一收取,之後雙方按一定比例結算分成(見下圖),其中70%以上歸T公司所有。
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T公司發布在牌照公司業務運營平台(即網站)的軟體均可無償下載使用,且根據牌照公司網站與消費者在安裝軟體時簽訂的電子版《服務協議》,對於用戶下載的軟體,納棚森作為軟體著作權人的T公司給予用戶一項個人的、不可轉讓及非排他性的許可。消費者使用時需要接受T公司的有償服務以延長使用期、拓展軟體功能和享受個性化定製服務。
一、涉稅風險產生的原因
根據合作協議,T公司從牌照公司取得分成收入後向牌照公司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中對部分來自網路社交的個性化定製軟體和網路游戲軟體取得的分成收入,發票開具品名為「軟體銷售」,稅率為17%。上述軟體均取得省級軟體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體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和件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體產品登記證書》,以及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T公司因此享受了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牌照公司取得上述軟體產生的收入時,開具品名為「增值電信服務」的發票,並適用6%稅率申報增值稅應稅銷售收入,但可以根據從T公司取得的發票抵扣17%的進項稅,造成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倒掛(見下圖):
假設牌照公司取得含稅收入為R,T公司的收入分成比例為r,則集團總體應繳納增值稅=牌照公司應交增值稅+T公司洞畝應交增值稅=〔R/(1+6%)×6%-R/(1+6%)×r/(1+17%)×17%〕+R/(1+6%)×r/(1+17%)×3%,經計算,如果T公司的收入分成比例r>50.14%,集團總體的增值稅負擔為負值。例如,假定T公司的收入分成比例為70%,牌照公司取得100萬元含稅收入,則:1.不含稅收入=100/(1+6%)=94.33萬元,銷項稅額=94.33×6%=5.67萬元。2.T公司取得的含稅分成收入=94.33×70%=66.04萬元。不含稅收入=66.04/(1+17%)=56.44萬元,銷項稅額=56.44×17%=9.6萬元。3.牌照公司應交增值稅=5.67-9.6=-3.93萬元,T公司最高應交增值稅=56.44×3%=1.69萬元,超出部分可以享受即征即退優惠。從T集團公司整體的視角看,每取得100萬元含稅收入增加的增值稅負擔=-3.93+1.69=-2.24萬元,稅負率=-2.24/〔100-(-2.24)〕×100%=-2.2%。
檢查人員對T公司享受即征即退優惠政策,導致集團整體增值稅稅負為負值的合理性存在質疑,認為T公司與牌照公司的交易不屬於軟體銷售,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T公司則認為:該公司將5種軟體產品銷售給牌照公司,由牌照公司使用5種軟體產品向終端用戶提供增值電信服務,和櫻因此T公司向牌照公司開具「軟體銷售」發票並享受即征即退稅收優惠是合理的。
二、現行稅收政策法規解讀
對於T公司的收入分成是條件的問題,檢查人員認為應當首先從現行稅收政策法規中尋找關於此項優惠的法律依據。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中沒有關於軟體銷售收入增值稅稅收優惠的規定,此方面政策詳見於: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體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第一條:「(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按17%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第三條:「滿足下列條件的軟體產品,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政策:1.取得省級軟體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體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2.取得軟體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體產品登記證書》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十一條:「(二)納稅人銷售軟體產品並隨同銷售一並收取的軟體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應按照增值稅混合銷售的有關規定徵收增值稅,並可享受軟體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對軟體產品交付使用後,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維護、技術服務費、培訓費等不徵收增值稅」。「營改增」之後,軟體產品交付使用後,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維護、技術服務費、培訓費等納入「信息技術服務」中的「軟體服務」,適用6%稅率。但不能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收優惠。
綜上可見,享受軟體銷售收入增值稅稅收優惠的條件為:
1.軟體系自行開發生產;
2.享受優惠的納稅人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3.取得省級軟體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體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
4.取得軟體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體產品登記證書》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的要求;
5.享受優惠的應稅收入屬於軟體銷售收入或隨同銷售一並收取的軟體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
本案中,T公司滿足第1-4項條件。因此,T公司能否享受增值稅稅收優惠取決於其取得的分成收入是否滿足第5項條件。
三、T公司軟體收入的性質
(一)軟體銷售區別於銷售普通貨物的特點
按照財稅[2011]100號文件的定義,軟體是信息處理程序及相關文檔和數據。軟體產品包括計算機軟體產品、信息系統和嵌入式軟體產品。與普通商品相比,軟體產品具有如下特殊性:
1.軟體產品屬於增值稅應稅范圍的「有形動產」,但同時也是軟體著作權的載體,是軟體著作權的復製品。這一點與圖書、音像製品類似。
2.軟體的開發和製作是一個統一的過程,軟體開發完成後,剩餘工作就是復制軟體產品,對軟體本身不再有生產製造活動,因此沒有生產成本,缺少可用於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項目。如果適用17%稅率則軟體開發企業將承擔很高稅負,因此才規定稅負超過3%的部分可以即征即退。
3.軟體產品是非消耗物,不會因使用而產生損耗,但是可能受到使用期、功能和安全等方面限制,使用中需要不斷維護。因此,後續軟體服務是軟體企業的重要收入來源,而且容易和軟體銷售收入相混淆。
4.軟體產品本身可以附著於有形載體(如光碟、嵌入式軟體設備),也可以不附著於有形載體,通過佔用計算機虛擬儲存空間而存在。隨著互聯網的普及,不附著於有形載體的計算機軟體越來越多,特別是具有娛樂、社交性質的家用軟體尤其如此。
由於軟體產品具有以上性質,因此軟體銷售和普通貨物銷售相比也有其獨有的特點: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計算機軟體屬於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根據《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八條規定,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各項權能包含了復制權和發行權。因此銷售軟體產品不但包含有償轉讓軟體復製品行為,還包括了著作權人行使軟體復制權和發行權的行為和授權購買者使用軟體的行為。但是,軟體銷售不涉及轉讓軟體著作權。
2.購買方取得軟體復製品的所有權,根據此項所有權可以使用軟體。但是銷售方可以限制購買方使用軟體的方式、期限和附加其他條件,也可以只允許購買方使用軟體的部分模塊和權能。而銷售普通貨物,購買方不受此項限制。
3.軟體銷售的銷售方式比普通貨物銷售靈活,對於不附著於有形載體的軟體,交易過程不存在實物交付,而在計算機虛擬儲存空間中通過復制或下載完成(如互聯網下載),復制或下載完成後,著作權人可以通過出售注冊代碼等方式實現銷售收入,如果下載者無意使用,即使下載也不會注冊。因此,軟體銷售取得收入的時點與軟體產品所有權轉移的時點無任何關系,銷售方也不會以軟體產品在網路的下載量,而是以實際收取的授權購買者使用軟體的費用為確認收入的依據。
(二)軟體銷售即征即退優惠政策存在的涉稅風險
軟體銷售即征即退優惠政策帶來的涉稅風險主要體現為擴大軟體銷售即征即退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產生這一風險的原因是:
1.軟體業屬於輕資產知識密集型產業,自主開發軟體的企業無論銷售軟體或為購買軟體的企業提供服務,主要投入的都是智力資源而非原材料和大型設備,但是目前軟體銷售適用優惠政策後的適用稅率為17%,實際稅負最高為3%,而軟體服務適用稅率為6%,由於缺少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其實際稅負接近適用稅率,導致軟體服務的實際稅負比軟體銷售高出近一倍,因此軟體企業具有將軟體服務混入軟體銷售收入享受即征即退優惠的動機。
2.對於下游企業,在支付同等費用的前提下,如果取得品名為「軟體銷售」的發票,可以抵扣17%的進項稅額,而取得品名為「軟體服務」的發票,只能抵扣6%的進項稅額,前者的可抵扣稅額是後者的2.57倍,因此軟體企業將軟體服務收入混入軟體銷售收入對下游企業是有利的。
3.軟體銷售與伴生的後續服務,包括安裝、咨詢、延續使用期、測試和維護等多方面有密不可分的聯系。為軟體企業混淆收入性質提供了便利。
(三)軟體銷售與軟體服務的區別
軟體產品的特殊性決定了軟體銷售行為與軟體服務行為不易區分。從民法視角分析,如果一項交易行為屬於銷售,意味著購銷雙方達成並履行買賣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0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因此,在銷售過程中一定存在兩項行為:1.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2.買受人支付價款,此項價款是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對價。在軟體銷售中,標的物是軟體產品,即作為軟體著作權載體的復製品。
軟體服務行為與軟體銷售行為的區別在於:提供軟體服務不涉及轉讓軟體復製品的所有權,而是向已經取得軟體復製品所有權的用戶提供有價值的軟體咨詢、測試、維護等活動。
本案中檢查人員對T公司「將軟體銷售給牌照公司」的說法有所質疑的理由是:第一,如果T公司的確向牌照公司銷售了軟體產品,則牌照公司是軟體合法復製品的所有人,根據《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16條對軟體的合法復製品所有人權利的限制,復製品不得通過任何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未經該軟體著作權人許可,也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後的軟體。因此牌照公司不能將此項軟體復製品在提供他人使用。然而現實是T公司軟體可以在牌照公司網站上由終端用戶免費下載,T公司又未許可牌照公司行使著作權中的發行權或將著作權轉讓給牌照公司,因此牌照公司不是軟體合法復製品所有人。第二,根據T公司與牌照公司的合作協議,牌照公司不是使用T公司開發的軟體對外提供服務,而是由終端用戶在其網路平台上免費下載軟體並佔有、使用。因此軟體復製品的所有權應歸屬於用戶而不是牌照公司。T公司向牌照公司開具品名為「軟體銷售」的發票不符合雙方協議約定。第三,軟體最終使用者是終端用戶,但牌照公司對用戶開具發票品名為「增值電信服務」而非「軟體銷售」,此項證據可以證明在牌照公司與終端用戶之間沒有發生軟體產品所有權轉移。事實上軟體產品所有權轉移發生在T公司和終端用戶之間,牌照公司自始至終不享有軟體產品的所有權。牌照公司向T公司支付分成收入的目的不是從T公司取得軟體產品的所有權,而是與T公司合作對外提供服務的分成。
基於以上三點理由可以判斷,T公司未將軟體產品的所有權轉移給牌照公司,不應向牌照公司開具品名為「銷售軟體」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即不應享受相關的增值稅稅收優惠。
如果終端用戶從牌照公司的網路平台上下載T公司軟體後使用時或試用後需要付費注冊,以享有使用軟體的權利,則屬於軟體銷售行為,但是在已經注冊後終端用戶向T公司支付費用不屬於軟體銷售費用,因為銷售行為已經在注冊時完成了。
四、T公司和牌照公司正確的發票開具內容和增值稅的計算
根據上文分析,參照T公司與牌照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可以得出以下結論:雙方系合作向終端用戶提供服務並取得各自的收入分成,在T公司單方面向終端用戶贈予軟體產品所有權和授予軟體產品使用權後,T公司和牌照公司與終端用戶的每一次交易實質上包含兩項內容:1.牌照公司向用戶提供下載T公司軟體和獲取T公司軟體服務的網路平台並取得收入,屬於增值電信服務;2.T公司為用戶提供軟體功能拓展、升級維護和延續使用期、進行個性化定製的服務並取得收入,屬於軟體服務。T公司與牌照公司均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且二者應各自向用戶開具發票。
實務中,T公司不向終端用戶開具發票,而是牌照公司首先向用戶收取全部費用,再向T公司按合作協議約定的比例分成,則T公司在取得分成收入時可以向牌照公司開具品名為「軟體服務」的發票,由牌照公司向終端用戶開具品名包含「軟體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兩項內容的發票。
仍假定T公司的收入分成比例為70%,牌照公司取得100萬元含稅收入,如果T公司與牌照公司分別向終端用戶開具發票,則:1.由於「軟體服務」與「增值電信服務」的稅率均為6%,則T公司應確認不含稅收入=100×70%/(1+6%)=66.04萬元,應交增值稅=66.04×6%=3.96萬元。2.牌照公司應確認不含稅收入=100×30%/(1+6%)=28.3萬元,應交增值稅=28.3×6%=1.7萬元。從T集團公司整體的視角看,每取得100萬元含稅收入增加的增值稅負擔=3.96+1.7=5.66萬元,稅負率=5.66/(100-5.66)×100%=6%,與T公司實際享受軟體銷售即征即退稅收優惠的情形相比,集團整體稅負率相差=6%-(-2.2%)=8.2%。
如果僅由牌照公司向終端用戶開具發票,T公司根據分成收入向牌照公司開票,則T公司與牌照公司的稅收負擔均不變,但是牌照公司需按照T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否則集團整體稅負率可能高於6%.承上例,T公司應確認不含稅收入為66.04萬元,銷項稅額3.96萬元;牌照公司開具發票時,應分作兩項,「軟體服務」不含稅收入仍為66.04萬元,「增值電信服務」不含稅收入為28.3萬元,合計94.34萬元,銷項稅額5.66萬元。如果T公司向牌照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則可以抵扣進項稅額3.96萬元,否則不得抵扣。
五、總結和建議
從2000年開始,國家對企業銷售自主開發的軟體給予即征即退優惠。此項政策本意是減少軟體企業因缺少可抵扣進項稅的購進內容而承擔的稅收負擔,為鼓勵軟體企業發展以超稅負返還的形式提供政府補助。當時互聯網尚未普及,網路傳輸能力不足,除少數佔用存儲空間小、功能單一的家用軟體之外,軟體銷售的主要業態是藉助有形載體(如光碟)或嵌入式軟體設備。這種銷售模式下軟體銷售以軟體載體交付使用為標志,因此軟體銷售收入與軟體服務收入較易辨別,軟體企業不易將軟體服務收入混入軟體銷售收入,涉稅風險仍然較容易控制。
但是從本案來看,隨著互聯網功能不斷增強和受眾擴大,軟體產業的經營模式呈現兩個趨勢:一是除了一些大型的,需要專業知識支持的商用軟體和嵌入式軟體,絕大部分軟體,無論商用軟體還是家用軟體,都可以通過互聯網下載和使用,而無需藉助實際載體銷售,所以軟體企業正在從傳統銷售軟體載體為主轉向利用互聯網平台推銷並誘導用戶下載為主;二是由於市場競爭原因,消費者更青睞免費下載使用的軟體,為迎合消費者,越來越多的軟體企業從傳統的銷售軟體取得收入營利的方式改為提供免費下載讓用戶使用,培養用戶使用自己軟體的習慣,之後通過提供軟體服務以獲利的方式,這種營銷策略的改變在娛樂、社交、電子商務、終端設備安全管理應用軟體等方面表現的最為明顯。
軟體產業經營模式的上述變化帶來的結果是:1.軟體企業越來越依賴互聯網作為營銷平台;2.軟體銷售不再以軟體載體交付使用為標志,因此軟體銷售收入與軟體服務收入難以辨別;3.軟體銷售收入在全部軟體相關收入中的比例相對下降,軟體服務成為軟體企業,特別是依託互聯網開展營銷軟體企業的主要收入。由於軟體服務收入與軟體銷售收入的稅收待遇相差巨大,軟體企業將軟體服務收入混入軟體銷售收入的動機更加強烈。
因此,以鼓勵軟體產業發展為目的的軟體銷售即征即退優惠政策也應當因應軟體產業與互聯網結合日趨緊密的趨勢而在以下方面有所修正:
第一、目前軟體銷售即征即退稅收優惠的文件依據僅有規范性文件,法律級次太低。隨著新《行政訴訟法》即將於2015年5月1日生效,司法機關將有權根據行政相對人要求審查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只有將稅收優惠政策上升到規章和法律法規層面才能維護稅法的安定性和嚴肅性。
第二、此項優惠政策對何為「軟體銷售」沒有明確定義,為納稅籌劃留下了空間。以本案為例,互聯網企業T公司將軟體服務收入作為軟體銷售收入,在僅承擔3%稅負的同時,其下游關聯企業,即牌照公司可以按照T公司開具的發票抵扣17%的進項稅額,從控制這兩家企業的集團整體計算,增值稅負擔為負值,嚴重有違稅收公平原則。因此稅收立法如要保留軟體銷售即征即退優惠,就必須對何為「軟體銷售」作出解釋。事實上,從民法角度來看,軟體銷售是在不轉讓軟體著作權的前提下轉移軟體復製品的所有權給購買者,並授予購買者使用軟體的權利,購買者因獲得軟體復製品的所有權和軟體使用權而支付對價的行為,雙方達成一項屬於雙務合同的買賣合同,均需履行義務。
第三、增值稅的抵扣鏈條的一個重要規則是:受票企業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不應大於開票企業申報的銷項稅額,「銷方少交稅,購方少抵扣;銷方多交稅,購方多抵扣」。軟體銷售的適用稅率17%與軟體服務適用稅率6%差異過大,導致下游企業願意取得品名為「軟體銷售」的專用發票以多抵扣稅款;而開票企業開具「軟體銷售」發票雖然也按不含稅銷售額的17%申報銷項稅額,但是在享受即征即退優惠後實際稅負率3%反而低於開具「軟體服務」發票的實際稅負率,實質上產生了「銷方少交稅,購方多抵扣」,有違增值稅抵扣鏈條的規則。為破解這一困局,稅收立法可以將軟體銷售即征即退優惠改為13%低稅率優惠或允許軟體銷售適用6%簡易徵收優惠,使開票企業實際需繳納稅款的銷項稅額與下游企業實際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相等。
第四、軟體銷售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已經實施多年,但目前政策執行中,有的稅務人員對政策理解有偏差,滿足於對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申請進行形式審查,認為只要符合財稅[2011]100號文件第三條,取得省級軟體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體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和件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體產品登記證書》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就可以享受即征即退優惠,忽略了對交易行為實質是否屬於軟體銷售的審核。實際上100號文件第三條只是交易行為享受即征即退優惠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只有確實轉移軟體產品所有權並因此從購買者取得收入的交易行為才能享受即征即退優惠政策。
為了防止軟體企業將實質上屬於軟體服務性質的收入混入軟體銷售收入,稅收立法應當針對軟體銷售即征即退優惠政策制定嚴格的審核流程,審核范圍不但包括軟體本身是否符合申請優惠的條件,還應包括與該軟體相關的收入的性質,對於軟體收入究竟來自銷售還是服務,不能僅以發票開具品名或合同形式為判斷依據,而應當以交易本身的民事法律關系為基礎進行判定:
1.銷售方是否轉移軟體復製品的所有權給購買者並授權購買者使用軟體;
2.銷售方取得的收入是否是購買方因為取得軟體復製品所有權和軟體使用權而支付的對價。兩項條件之一不成立,就不屬於軟體銷售。以本案為例,通過互聯網免費下載使用軟體不屬於軟體銷售,因為下載者沒有支付對價;至於日後下載者為了更好的使用軟體而向軟體提供方支付費用,顯然屬於軟體服務范疇。稅務機關只有對軟體銷售與軟體服務作出嚴格區分,才能引導企業更規范的享受稅收優惠,防止企業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扭曲增值稅抵扣鏈條和損害國家利益。
❾ 如何進行網路營銷風險的控制
網路營銷風險的控制的核心和關鍵問題是交易的安全性,也是電子商務技術的難點。為了降低交易的風險性,必須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風險控制:
(1)信息保密性:
(2)交易者身份的確定性:
(3)不可否認性:
(4)不可修改性:
網路營銷風險控制的措施至少應包括以下三類措施,並且三者缺一不可:
(1)技術方面的措施:如防火牆技術、網路猛游防毒、信息加密存儲通信、身份認證、授權等。但只有技術措施並不能保證百分之百的安全。
(2)管理措施:包括交易的安全制度、交易安全的實時監控、提供實時改變安全策略的能力、對現有的安全系統漏洞的檢查以及安全教育等。
(3)社會的法律政策與法律保障:包括在網上進行交易的統一商法以及各種網上的法律和法規等。
網路營銷風險的控制的核心和關鍵問題是交易的安全性,也是電子商務技術的難點。為了降低交易的風險性,必須從以下四個方臘殲面進行風險控制:
(1)信息保密性:
(2)交易者身份的確定性:
(3)不可否認性:
(4)不可修改性:
網路營銷風險控制的措施至少應包括以下三類措施,並且三者缺一不可:
(1)技術方面的措施:如防火牆技術、網路防毒、信息加密存儲通信、身份認證、授權等。但只有技術措施並不能保證百分之百的安全。
(2)管理措施:包括交易的安全制度、交易安全的實時監控、提供實時改變安全策略的能力、對現有的安全系統漏洞的檢查以及枝局銷安全教育等。
(3)社會的法律政策與法律保障:包括在網上進行交易的統一商法以及各種網上的法律和法規等。
❿ 網路企業有哪些風險
網路營銷存在信息風險、信用風險、法律風險等.可以通過採取有效的技術手段,加強網路營銷系統的管理制度建設,倡導誠實守信,加強立法建設等措施來減少風險.
現在的網路公司採取新的經營模式,加上投資人對於新成立的網路公司愈來愈感興趣,第二波網路公司熱正在形成中。
美國風險投資家SamJadallah表示,自新聞集團(News
Corp)去年花了5.8億美元買下迅
速成長的網路社群建構商MySpace.com後,網路公司的創辦人們就積極地推動網路營運計劃,希望吸引消費者、投資人和准買主。
另一項引發投資人重啟對網路公司興趣的原因是負擔得起。Jigsaw數據數據公司的
CEO
Jim
Fowler表示,現在開公司和測試的成本比第一波網路公司熱時要低上許多。Jigsaw成立於三年前,該公司協助會員購買、出售和交易企業聯絡信息。JimFowler指出,開放碼軟體、海外的程序設計師、商品伺服器和其他網路基本設施要素已經更進步、更易懂,也比以前便宜。
屬於第二波網路熱的公司採用被稱為Web2.0的經營方式,此一方法是網站主動邀網路使用者參與其中,這些網友透過MySpace貢獻個人網頁,或者提供企業高級主管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等有價信息。
Platial.com創辦人之一的
Di-Ann
Eisnor表示,現在的網站講求參與,網友不只是進網站瀏覽,他們會進來做一些事,如去年成立的Platial讓網友上網站貢獻最愛地點的地圖。
部分網路公司直接靠提供信息賺錢,比如Jigsaw,而另一些網路公司則免費提供信息,卻向想要在它們公司網站上刊登消息的企業收取廣告費,像Platial就打算採取此一方式,這使得Platial成功取得來自矽谷知名的投資公司Kleiner
Perkins
Caulfield
&B
yers的資金。
Platial還打算根據網路訪客點選廣告主鏈接的次數對廣告主進行收費,此一做法有別於第一波網路熱,Di-AnnEisnor表示,刊登廣告的企業可以看到成效,這樣對廣告主而言有更加靠得住的感覺。
今年上半年,美國風險投資額達到2001年以來最高水平,信息技術、醫療保健行業受到更多關注,投資穩中有升。
據安永會計師事務所(Ernst&Young
LLP)和行業跟蹤機構
Venture
One的數據顯示,風險投資公司上半年總計對1213家公司注入了129.7億美元投資,較上年同期增長13%。2005年上半年風險投資額為114.7億美元,涉及交易1131筆。Venture
One是道瓊斯公司(Dow
Jones
&Co.)旗下的一家子公司。
今年第二季度,風險投資者的投資額為67.3億美元,較上年同期增長5%,涉及交易
619筆。
上半年,信息技術行業獲得的風險投資較上年同期增長8%,至71.5億美元。第二季度投資為35億美元,涉及交易363筆。
(作者為美國西雅圖TD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http://tech.sina.com.cn/i/2006-08-31/0303111238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