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稅務咨詢主要可以做哪些方面的咨詢
稅務咨詢主要做以下3方面的咨詢:
稅收籌劃(以節稅為目的);
依法納稅(以合法為目的);
納稅風險管理(以降低日常稅務風險為目的,將可能發生的稅務風險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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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上海國稅辦理全市通辦的機構有哪些
為貫徹落實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辦稅事項省內通辦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6〕104號)文件要求,推進辦稅便利化,方便納稅人就近便捷辦稅,優化辦稅體驗和增強納稅人獲得感,本市將全面推廣辦稅事項全市通辦(以下簡稱全市通辦)。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全市通辦是指在不改變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不改變稅收預算級次和收入歸屬的前提下,對特定的涉稅事項,利用上海稅務網上辦稅服務廳、自助辦稅終端、實體辦稅服務廳等渠道為納稅人提供不受主管稅務機關區域限制的辦稅服務。
二、對列入全市通辦范圍的辦稅事項,納稅人可通過上海稅務網站(http://www.tax.sh.gov.cn)網上辦稅服務廳辦理,或通過網上辦稅服務廳預約,並按預約時間前往預約的實體辦稅服務廳辦理。
三、經本公告授權的稅務機關依法辦理全市通辦涉稅事項。
四、本公告通辦涉稅事項受理中需使用稅務機關印章的,加蓋受理稅務機關相應的涉稅事項業務專用章。
五、本市稅務局將根據推進情況逐步擴大全市通辦事項范圍。納稅人如需進一步了解全市通辦涉稅事宜(全市通辦辦稅事項、辦稅指南等)的,可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咨詢,或登錄上海稅務網站「全市通辦」專欄(http://www.tax.sh.gov.cn)查詢。
六、本公告自2017年3月28日起施行。
以下是辦理全市通辦辦稅服務業務稅務機關,來自於《關於本市辦稅事項全市通辦的公告》附件(1)。
引用資料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關於本市辦稅事項全市通辦的公告.
❹ 上海稅務局咨詢電話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1-15
❺ 目前稅務專項咨詢的服務形式主要有哪些
一、口頭咨詢。口頭咨詢的內容往往包含了電話咨詢和委託方現場咨詢等形式,這種稅務專項咨詢方式往往被用來解決簡單明了的稅務問題,在交談的過程中,咨詢公司的人能夠給納稅人一定的簡要答復,在咨詢的時候,內容往往涉及到稅收法律、法規的查詢和辦稅的程序查詢等,該咨詢方式的主要特點便是簡便快捷,在進行咨詢的時候,如果遇到復雜或者不確定答案的問題,往往需要延後解決,以保障納稅人的權利。
二、書面咨詢。進行稅務專項咨詢的過程中,書面咨詢是最常用的一種方式,主要是通過書面表達的方式對納稅人的問題進行解答。在進行咨詢的時候,工作人員會根據納稅人提出的問題,製作出專門的解答文書,文書中往往會對納稅人的問題解答得非常清楚,而且有理有據,引用的法律法規也往往非常准確,當然,隨著計算機網路的發展,現在的許多書面咨詢也都是通過電子郵件進行傳輸的。
三、網路咨詢。稅務專項咨詢中,網路咨詢是發展最為迅速的一種方式,該方式往往是以網站作為平台,工作人員涉及到稅收方面的專家、學者等,所提供的服務往往更為豐富,網路咨詢是目前稅務專項咨詢中范圍最廣的,也是最為便捷的,服務的過程中不受時間和地點的約束,因此非常受歡迎。
❻ 稅務咨詢一般都包括哪些服務內容
1)代理國稅、地稅登記、變更、注銷;
2)稅務申報,零申報,逾期補報;
3)審查納稅情況,用足稅務優惠政策,選擇納稅最佳方案;
4)協助申請一般納稅人認定、轉正、年審驗證手續;
5)擔任常年稅務、會計顧問,提供會計、稅務咨詢服務;提供納稅籌劃;
❼ 上海稅務網路開票中心服務電話
114查詢為您提供:常用114電話號碼查詢服務、免費提供中國企事業單位、企業、商家的名稱、電話和地址等常用信息查詢
❽ 有沒有比較好的財稅咨詢類的網站推薦
財稅政策查詢類的有各地的官網,再就是會計網校、稅屋、優稅網等
❾ 上海哪裡可以咨詢企業稅務方面的問題
企業方面的不是很清楚哎,我一般都是在上海稅務局咨詢,如果是企業方面的話還是建議你找個專家咨詢學習一下,畢竟跟個人稅務差別有點大。
❿ 上海稅務咨詢
不是免徵,而是稅收優惠。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服務外包產業發展問題的復函》(國辦函[2009]9號)和《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科學技術部、商務部關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3號)規定,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因此,經國家認定的服務外包基地城市和示範園區內的外包企業被認定為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自2009年1月1日起五個年度內享受15%的所得稅優惠稅率,未納入北京、天津、上海等20個中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就只能按25%繳納企業所得稅。
減免營業稅。服務外包企業涉及營業稅優惠有三個方面:一是離岸服務外包收入免營業稅。國辦函[2009]9號文件和財稅[2009]63號文件規定,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免徵營業稅。二是其他業務收入免營業稅,如租金收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125號)規定,對服務外包企業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免徵營業稅。三是銷售不動產方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服務外包企業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服務外包企業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職工教育費列支比例大幅提高。《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根據國辦函[2009]9號文件和財稅[2009]63號文件規定,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其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按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8%的比例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例如,某服務企業年企業工資總額為1000萬元,按一般規定可以據實列支職工教育經費25萬元,認定為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後,職工教育經費列支提高到80萬元,這對於企業加大教育培訓的投入無疑有著更加積極的推動作用。
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房產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對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服務外包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後,可減征或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而服務外包企業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徵房產稅。
服務外包企業還享受其他稅收優惠
除享受上述稅收優惠之外,符合一定條件的服務外包企業還可以根據現行稅法的規定,在生產、研發、重組、技術轉讓等環節享受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企業所得稅、營業稅等其他方面的稅收優惠。
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可享受優惠政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及其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第四條規定,服務外包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下列技術開發費項目,包括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軟體、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專門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製造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企業年度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當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結轉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技術轉讓免徵營業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對服務外包企業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對服務外包企業的技術轉讓所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還規定了技術轉讓所得計算公式,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例如某服務外包企業轉讓技術所有權收入1550萬元,技術賬面凈值600萬元,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合同簽訂費用等100萬元,該企業應納稅企業所得稅額=(1550-600-100-500)×15%×50%=26。25(萬元)。
部分企業可享受軟體企業優惠。對從事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中的軟體研發及開發服務的服務外包企業認定為軟體生產企業的,可執行軟體業優惠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我國境內經認定的新辦軟體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軟體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服務外包企業在合並、分立、兼並過程中發生的土地使用權、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行為,不徵收營業稅。由於轉讓企業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其轉讓價格不僅僅是由資產價值決定的,與企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完全不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讓企業產權不征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65號)規定,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徵收范圍,不應徵收營業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的規定,對服務外包企業以不動產或者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服務外包企業股權轉讓不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