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P2P網路借貸的風險有什麼
法律分析:1、網路交易的虛擬性,導致無法認證借貸雙方的資信狀況,容易產生欺詐和欠款不還的違約糾紛。2、網路平台發布的大量放貸人信息中,有不少是以貸款公司、融資公司等名義對外發放貸款。而事實上,必須是經國家批準的金融機構方可從事信貸融資等金融服務;擅自從事金融活動者往往會因為非法集資、非法吸引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管理秩序而被追究法律責任。3、如果貸款經由網路平台代為發放,那麼在網路平台疏於自律,或內部控製程序失效,或被人利用等情況下,則可能出現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資的情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借貸雙方通過網路貸款平台形成借貸關系;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② p2p網貸公司面臨的風險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2p網貸公司面臨的風險有:
1.非法集資風險。P2P面臨的最大法律風險就是非法集資,主要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以及集資詐騙。
2.信息安全風險。P2P平台在金融服務的過程中承擔的是信息中介的角色,目前P2P平台掌握了借貸雙方的個人信息、財產信息以及交易信息。P2P網貸公司及其工作人員負有保密義務,應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客戶信息,不得出售、非法提供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
法律依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按照依法、誠信、自願、公平的原則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務,維護出借人與借款人合法權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直接或間接歸集資金,不得非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借款人與出借人遵循借貸自願、誠實守信、責任自負、風險自擔的原則承擔借貸風險。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承擔客觀、真實、全面、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的責任,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