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來說就是2014年11月24日,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於召開電子商務法起草組第二次全體會議,出台的《電子商務法》
其實我們無論做什麼事情,都應該去了解國家,相應的法律法規。既維護自己的利益,也不去傷害他人。
也希望大家一起維護我們的環境,謝謝!~
⑵ 網路營銷違法嗎
當然不是啦!你要看清楚! 網路營銷即是利用互聯網作為手段,從而達到營銷的目的。網路營銷包含的內容很廣,主要有:網上市場調查、網上消費者行為分析、網路營銷策略制定、網上產品和服務策略、網上價格營銷策略、網上渠道選擇與直銷、網上促銷與網路廣告、網路營銷管理與控制等等。 與許多新興學科一樣,「網路營銷」同樣也沒有一個公認的、完善的定義。廣義地說,凡是以互聯網為主要手段進行的、為達到一定營銷目標的營銷活動,都可稱之為網路營銷(或叫網上營銷),也就是說,網路營銷貫穿於企業開展網上經營的整個過程,包括信息發布、信息收集,到開展網上交易為主的電子商務階段,網路營銷一直都是一項重要內容。 對於網路營銷的認識,一些學者或網路營銷從業人員對網路營銷的研究和理解往往側重某些不同的方面:有些偏重網路本身的技術實現手段;有些注重網站的推廣技巧;也有些人將網路營銷等同於網上直銷;還有一些把新興的電子商務企業的網上銷售模式也歸入網路營銷的范疇…… 關於網路營銷的理論和方法,國內已經出版一些專著,專業報刊上發表的文章也不少,更多資料出現在互聯網相關的網站上。綜觀現有各種觀點,都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面對大量信息,反而給人們造成這樣一中只見樹木不見森林的感覺。 為了理解網路營銷的全貌,有必要為網路營銷下一個比較合理的定義,從「營銷」的角度出發,將網路營銷定義為: 網路營銷是企業整體營銷戰略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建立在互聯網基礎之上、藉助於互聯網特性來實現一定營銷目標的一種營銷手段。
⑶ 網路營銷什麼時候立法
網路營銷雖然在網路的虛擬世界裡,但它也有法律的限制。
以下是一些有關網路營銷的法律條文:
A、《國際郵政公約》:任何一個國家的公民都有權力和自由向境外購買自己所需要的生活消費品(違禁物品除外)。
B、《八國首腦會議國際互聯網公約》:任何國家不能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干涉阻礙網上交易和電子商務進程,互聯網上無國界,互聯網管理要靠國際公約來管理,不是靠哪一個國家。
C、《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為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產品或服務的權利、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和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服務方式。並有告知權。
D、《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於2004年8月28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獲得通過,並於200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就標志著我國首部真正電子商務法律的出台,並將在許多方面影響我國互聯網的發展和應用。
E、信息產業部部長對電子商務的定義:以電子為手段,以商務為主題,把原來傳統的銷售,購物渠道移到互聯網上來,打破國家與地區有形無形的壁壘,使生產企業達到全球化、網路化、無形化、個性化。
⑷ 營銷犯法嗎
營銷不犯法,傳銷才犯法。
營銷是指企業發現或挖掘准消費者需求,從整體氛圍的營造以及自身產品形態的營造去推廣和銷售產品,主要是深挖產品的內涵,切合準消費者的需求,從而讓消費者深刻了解該產品進而購買該產品的過程。
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⑸ 截至2017年針對網路營銷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隨著互聯網的時代推進,繁生出網路營銷這個新的代名詞,而已知網路營銷的方法有十五種,個人工作經驗之談,有五種營銷方法會在2017年的網路營銷市場中在占據較大市場.分別是:搜索引擎網路營銷方法, BBS網路營銷方法,博客網路營銷方法,微博網路營銷方法、微信網路營銷方法。
第一種搜索引擎網路營銷方法:搜索引擎營銷分兩種:SEO與SEO即搜索引擎優化,是通過對網站結 構(內部鏈接結構、網站物理結構、網站邏輯結構)、高質量的網站主題內容、豐富而有價值的相關性外部鏈接進行優化而使網站為用戶及搜索引擎更加友好,以獲得在搜索引擎上的優勢排名為網站引入流量。PPC,是指購買搜索結果頁上的廣告位來實現營銷目的,各大搜索引擎都推出了自己的廣告體系,相互之間只是形式不同而已。搜索引擎廣告的優勢是相關性,由於廣告只出現在相關搜索結果或相關主題網頁中,因此,搜索引擎廣告比傳統廣告更加有效,客戶轉化率更高。
第二種BBS網路營銷方法:論壇是互聯網誕生之初就存在的形式,歷經多年洗禮,論壇作為一種網路平台,不僅沒有消失,反而越來越煥發出它巨大的活力。論壇營銷的主旨,無疑是討論營銷之道,論壇營銷應在多樣化的基礎上,逐漸培養和形成自己的主流文化或文風。比如,設一些專欄,聘請或培養自己的專欄作家和專欄評論家,就網友廣泛關心的話題發言。不是為了說服別人或強行灌輸什麼,而是引導論壇逐漸形成自己的主流風格
第三種博客網路營銷方法是建立企業博客,用於企業與用戶之間的互動交流以及企業文化的體現,一般以諸如行業評論、工作感想、心情隨筆和專業技術等作為企業博客內容,使用戶更加信賴企業深化品牌影響力。 博客營銷可以是企業自建博客或者通過第三方BSP來實現,企業通過博客來進行交流溝通,達到增進客戶關系,改善商業活動的效果。另一種,也是最有效而且可行的是利用博客(人)進行營銷,這是博客界始終非常熱門的話題,老徐與新浪博客的利益之急,KESO的博客廣告,和訊的博客廣告聯盟,最近瑞星的博客測評活動等等,這其實才是博客營銷的主流和方向。博客營銷有低成本、分眾、貼近大眾、新鮮等特點,博客營銷往往會形成眾人的談論,達到很好的二次傳播效果,這個在外國有很多成功的案例,但在國內還比較少。
⑹ 最高法明確網購拆封也能退貨,最高法具體是如何規定的
最高法明確網購拆封也能退貨,最高法具體是如何規定的?下面就我們來針對這個問題進行一番探討,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到有需要的朋友們。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表明,《規定》第18條確立,互聯網餐飲經營服務平台經營者未依規對入網許可證餐飲業生產經營者開展實名制認證、核查許可證書,或是未執行匯報、終止給予網路交易平台服務項目等責任,使消費者的合法權利遭受危害,消費者有權利認為互聯網餐飲經營服務平台經營者與入網許可證餐飲業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⑺ 某電商平台受法律保護嗎
法律分析:某電商平台不一定受法律保護。如果是拉人頭,無法給用戶返利潤,以系統升級為由圈錢跑路的話就是違法。網路營銷是指基於互聯網、移動互聯網平台,利用信息技術與軟體工具, 滿足商家與客戶之間交易產品、提供服務的過程;通過在線活動創造、宣傳和傳遞客戶價值,並對客戶關系進行管理,以達到一定營銷目的的新型營銷活動。要擦亮眼睛,認真分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十三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七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准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⑻ 電子商務的國內外法律環境有哪些
電子商務法律環境及相關政策 一, 國內出台的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政策 1、2004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並於2005年4月1日開始實施。 首次賦予可靠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並明確了電子認證服務的市場准入制度。 2、2005年2月8日,作為《電子簽名法》的一個重要配套規章,《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以信息產業部部令的形式發布。《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是《電子簽名法》授權制訂的、與《電子簽名法》配套施行的部門規章,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作用。 3、2005年1月8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 4、2005年3月31日國家密碼管理局頒布了《電子認證服務密碼管理辦法》。該《電子認證服務密碼管理辦法》共十四條,主要規定了面向社會公眾提供電子認證服務應使用商用密碼,明確了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申請"國家密碼管理機構同意使用密碼的證明文件"的條件和程序,同時也對電子認證服務系統的運行和技術改造等做出了相應規定。 5、2005年5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公安部、信息產業部、稅務總局、銀監會和外匯局等九部門聯合發布了《關於促進銀行卡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全面系統地提出了促進銀行卡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明確了銀行卡發展的指導思想、原則、目標和工作重點。 6、2005年10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意在規范電子支付業務,防範支付風險,保證資金安全,維護銀行及其客戶在電子支付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促進電子支付業務健康發展。 7、2005年4月18日,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組織有關企業起草《網上交易平台服務自律規范》正式對外發布。規范的對象是網路服務平台。它以行業規范的形式確立了網路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責任和許可權,對網路交易服務進行了全面的規范。規范規制的重點在於網路交易平台自治與監管。 8、其他相關法律政策和條例:《網路營銷技術服務規范(徵求意見稿)》、《網上交易指導意見》 、《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指引》、《電信管理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商用密碼管理條例》、《互聯網站從事新聞登載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全國人大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國際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政策
電子商務明顯的跨地域性和非主權性,要求各國的法律保持一定的協調一致的規范。立法上到底是制定一部獨立的電子商務單行法還是在修訂現有的法律予以適應時代的要求方面存在著爭論。但是,美國、加拿大、韓國、新加坡等國家對電子商務已經有了關於電子商務方面的「基本法」,德國、阿根廷、義大利、俄羅斯、馬來西亞和我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也有相應的某些關於電子商務方面的單行法規。在電子商務飛速發展的時代,誰不為電子商務發展奠定法律基礎,誰就無法取得電子商務發展的主動權。 在國際公約的制定和修訂方面,1996年6月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通過了《電子商務示範法》,於同年12月被聯合國大會通過。但是該示範法並非國際條約,也不是國際慣例,其作用是為成員國提供一個參考的基本電子商務法。 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制訂頒布《電子商務示範法》、《電子簽名示範法》、《聯合國國際合同使用電子通信公約》,這些都是國際上出現最早對於電子商務所出台的相關法律,此外還有《電子商務示範法》、《美國全球電子商務政策框架》、 《新加坡電子交易方案》 、 《全球電子商務計劃方案》等。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全球電子商務的發展勢不可擋,為了保護市場經濟的平穩發展,其他國家也相繼出台法律政策來支持和 保護電子商務的發展。
⑼ 網路運營商的侵權行為有哪些
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凡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又不 符合法律規定 的條件,擅自利用受 著作權保護 的作品的行為,即為 侵犯著作權 的行為。對於現實中出現的各種侵權行為我們進行歸納概括可以知道有以下幾種類型: 1.未經許可,擅自將網路作品通過傳統媒體進行傳播。這種侵權行為最為常見,也是侵權行為較為嚴重和泛濫的領域。通常指的是侵權行為人在沒有得到網路作品的 著作權許可 的情況下,擅自將網路作品整篇幅或者大篇幅的通過傳統媒體這種媒介傳播出來,諸如將在網路上的學術論文、博客文章下載下來,稍作整理或東拼西湊混合而成文之後發表於刊物、報紙等媒體。 2.未經許可,擅自將傳統媒體上已發表的作品通過網路媒體進行傳播。此種侵權方式和前一種侵權方式在順序上呈現出逆向的一個過程。即網路傳播者未經過 作品著作權 人的同意和許可,擅自將已經在傳統媒體上發表的作品通過網路媒體傳播出來。隨著網路技術的發展、網路普及,尤其是網路傳播的迅捷性,使得網路媒體在傳播商業信息上的價值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視和推廣,更有一些居心叵測之人利用此特點來達到傳播非法信息的目的,諸如網路廣告,網路營銷,電子商務等等。由此,這種侵權方式成為近年來迅速崛起,越來越多被大量利用的侵權方式,它侵犯的是傳統作品著作權人的著作權益。 3.未經許可,擅自將他人網路作品通過網路媒體轉載、傳播。也有的學者將之稱為網頁作品 著作權侵權 ,網頁設計的好壞以及整體網站的布局、美工、配色對於各大商業網站來說至關重要,一個製作精良的網頁會迅速提升網站的訪問率,進而提升網站的知名度,帶來更多的廣告收益,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金錢和精力,更富有設計人創新與思想,其他的網路作品亦是如此,諸如網路音樂,網路電子作品等等。由於保護知識產權的權利意識不強或者其他原因,往往權利人的網路作品擅自被他人轉載,即使做出不得轉載的權利要求,由於 網路著作權 的維權存在著諸多困難,加之 網路侵權行為 的泛濫,網路作品權利人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2006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再次修訂後的《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 著作權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規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路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載該作品的 網路服務提供者 受著作權人的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網站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 4.網路鏈接隱形侵權。網路鏈接是一種網路技術,它能夠使用超文本標記語言HTML編輯包含標記指令的文本文件,在兩個不同的文檔或者是同一個文檔的不同部分之間建立聯系,從而使得訪問者可以通過鏈接來達到訪問和瀏覽被鏈接文件或網頁的目的,這就大大地方便了在不同網站和網頁之間進行切換,使得我們可以方便地遨遊在浩如煙海的互聯網信息中,它被譽為互聯網上的導航工具與路標。因此,鏈接被稱為「網路最基礎和革命性的特徵」、「互聯網最偉大的革命」。前面我們已經就鏈接侵權的隱蔽性進行了分析,在商業網站上,這種鏈接往往能夠引起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 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⑽ 網路營銷歸什麼部門管
答法律分析:電子商務歸國家工信部管理移動電子商務歸國家商務部管理。國家工信部,將信息化推進、網路信息安全協調等職責劃給中央網路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
法律依據:《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十二條 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由縣級(含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監管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