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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網路版權

發布時間:2024-11-14 04:24:09

① 現在法律有關於網路的知識產權保護嗎

現在法律有關於網路的知識產權保護的。
網路知識產權就是由數字網路發展引起的或與其相關的各種知識產權。著作權包括版權和鄰接權,工業產權包括專利、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商號等。
網路知識產權的侵權方式

網路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方式按照傳統的知識產權的分類方式,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一)網上侵犯著作權主要方式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46條、第47條的規定,凡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行為,即為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網路著作權內容侵權一般可分為三類:一是對其他網頁內容完全復制;二是雖對其他網頁的內容稍加修改,但仍然嚴重損害被抄襲網站的良好形象;三是侵權人通過技術手段偷取其他網站的數據,非法做一個和其他網站一樣的網站,嚴重侵犯其他網站的權益。

(二)網上侵犯商標權主要方式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網路銷售也成為貿易的手段之一,在網路交易中,我們了解網路商品的唯一途徑就是瀏覽網頁,點擊圖片,而網路的宣傳通常難以辨別真假,而對於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然進行銷售,或者利用注冊商標用於商品、商品的包裝、廣告宣傳或者展覽自身產品,即以偷梁換柱的行為用來增加自己的營業收人,這是網上侵犯商標權的典型表現。網購行為的廣泛性,使得網店經營者越來越多,從電器到傢具,從服裝到配飾,應有盡有,而一些網店經營者更是公然在網路中低價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的銷售行為甚至觸犯刑法,構成犯罪。

(三)網上侵犯專利權主要方式

互聯網上侵犯專利權主要有下列四種表現行為:未經許可,在其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專利號的;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
知識產權的保護手段

國際社會目前對信息開發者權益保護的手段主要有兩種:一是法律手段;二是技術手段。技術方面的保護是我們接觸較多的,例如我國大都採用的附帶加密狗、加密卡或加密盤、對軟體拷貝或使用進行限制等技術措施等,但同時也給開發工作增加了負擔,給用戶使用帶來不便。而法律方面大多數國家都是通過版權法來提供知識保護的。

但是,隨著技術的進步,這樣的技術保護措施並不是堅不可摧的。尤其是計算機網路化的發展,使得諸如美國白宮及五角大樓等等一些機構的絕密資料庫,頻繁地成為電腦高手們一試身手的對象。但是可以看到的是,我們的法律這種電腦入侵事件卻並沒有禁止性的規定,而是如果沒有造成其它的侵權行為,則並不違法。傳統的知識保護體系中,違法與不違法的界限是進入行為或由此獲取的資料是否是「個人使用」。但隨著計算機網路的發展,諸如「黑客」這樣的人物,是有可能通過網路接觸到那些涉及國家安全的機密數據的,此時哪怕僅僅是「個人使用」恐怕也並不是件有益的事。「個人使用」概念的區別變得更為困難。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技術保護不足以根本保護網路知識產權,還更需要法律保護的幫助。在美國,對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由來已久。1789年開始實施的《憲法》第一章第八條第八款指出,國會有權「保障著作家和發明人對各自的著作和發明在一定的期限內的專有權利,以促進科學和實用藝術的進步」。此後,美國又先後制訂了《專利法》《商標法》《版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互聯網法》和《軟體專利》。為了全面執行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規定的各項義務,1994年12月8日美國政府制訂了《烏拉圭回合協議法》,對知識產權法律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對網上知識的保護是通過版權法來進行的。在原有體系中,從技術角度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本身並不受到法律的保護,也就是說單純地對技術保護措施進行解除一般並不違法。即只要有足夠的技術手段,能夠進入網路中那些絕密資料庫並進行瀏覽是不違法的。除司法保護,美國還利用行政程序和仲裁製度保護網路知識產權。

日本在網路只是產權保護方面,建立強大的知識產權侵權應對機制,加大執法力度,對網路侵權行為嚴格打擊和取締,同時完善立法和各項保護制度,有力的打擊了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

歐洲是世界知識產權保護的發源地,20世紀70年代起,伴隨著歐洲國際商品貿易不斷擴大和知識產權國際市場的形成與發展,歐洲各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出現了一體化的趨勢,今天,在歐盟若干知識產權法規的制定已經形成一個統一的「歐洲」權利制度,保護知識產權領域的協調和統一已經達到一個相當高的水平。

世界各國都在加大對網路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也都面臨著修改、調整現行知識產權制度以適應現代技術的發展。許多國家、地區和有關組織也都採取了相應的措施和手段。如世界貿易組織通過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制定了《版權條約》和《錄音製品條約》;美國1998年通過了《數字千年著作權法》;歐盟頒布了《信息社會版權指令》。

我國也在把握時機,立足本國國情並努力與國際接軌,尋求一條有效的解決途徑,為越來越繁榮的網路知識產權的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國於2001年修改了《著作權法》。2005年,首次發布的知識產權保護白皮書中,提出建設「創新國家」,以及將打擊侵權盜版的劍鋒直戳網路領域。國務院在2006年出台了《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並且承諾在條件成熟時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黨的十七大報告將「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作為「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首要措施,明確提出「實施知識產權戰略」。這些信息都表明了我國想要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決心。

② 網路著作權保護該如何進行有哪些規定

網路著作權保護該如何進行?有哪些規定?很多人認為著作權就是指發表文字所享有的一系列權利,這種說法是非常片面的,著作權不僅包括文字,還包括藝術設計和科學領域內的相關內容。而隨著網路信息的普及,網上信息也變得越來越不安全,著作權侵權現象越來越多且無法停止,傳統的著作權保護的范圍也明顯需要擴大,那麼網路著作權應該如何保護?遇到網路著作權侵權該怎麼辦呢?網路著作權保護該如何進行?網路著作權保護方法1、注意自己的版權保護,要及時的清理我們電腦和其他用品的病毒,同時要留下自己的文章原創證明,這樣我們在維護自己權利時候就會有理有據了。網路著作權保護方法2、對其網路作品進行登記。根據《作品自願登記試行辦法》的相關規定,網路著作權人可以將其網路作品在所屬地區的版權局進行著作權登記。此外,《計算機軟體登記辦法》也有類似規定。應該說,著作權登記對於明確著作權權利歸屬、減少紛爭、維護著作權交易安全有著積極的作用,在司法實踐中也是證明力最強的證據。網路著作權保護方法3、借用新型技術手段。網路著作權人可以主動利用一些技術手段,如目前較為流行的數字水印、電子簽名等,對自己的網路作品進行標識。這樣就使得作者的身份在作品傳播過程中始終能夠得到辨析。事實上,目前一種全新的、快捷方便的數字時代版權自助保護方式時間戳服務已經得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認可,加蓋了時間戳的數據電文(電子文件)可以作為有效的法律證據。因此,網路作品作者及時申請時間戳,獲得第一時間作品存在及內容完整性證明,將有利於維護自己的作者權益。網路著作權保護方法4、提供創作網路作品的原始資料-申請文字或美術著作權。網路作品作者可以提供與創作網路作品相關的文件或資料,一個作品的形成至少要經過思想階段、構思階段和表達階段。比如文字作品,作者可以提供比如紙質手稿、創作時的文章大綱、思路圖紙等,又比如攝影作品,則可以提供膠卷底片、數碼照片原圖等。總之,一切有助於證明作品的來源、作品的創作過程和作者的原創份的文件和資料都可以提交。網路著作權保護方法5、網路注冊賬號和密碼驗證。這是目前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的一種認定方法。一般來說,網路用戶注冊後會獲得賬號、密碼和網址,並只由其注冊人掌握、使用。文章的上載、刪除工作亦只能由注冊人完成。因此,當事人只要能證明其能夠順利地登陸個人網路平台,並能完成修改密碼、發表作品等操作,那麼在無相反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可以確定他就是其網路虛擬身份對應的真實作者。同時,為了增強上述方法的證明力,當事人可以通過公證來提升相關資料的可信度。網路著作權保護方法6、由網站服務提供商提供網路著作權人身份的證明資料。在網路上發表作品的作者,一般都需要利用相關網站服務商提供的服務和平台,比如注冊成為某論壇的用戶、使用網站的郵箱、使用網站提供的個人主頁或空間。因此,如果法院認為網路著作權人自行出具的電子資料可信度低,則可以對網路服務商進行取證,要求網路服務商提供能夠證明該著作權人的相關信息,如用戶名、注冊信息、郵箱地址等。在推廣網站實名制的前提下,這種方式將會發生更大的作用,如目前新浪微博等微博客採用加V的方式對作者身份進行認定不失為一種有效方法。網路著作權保護有哪些規定?1、傳統著作權適用法律保護的范圍對網路著作權依然適用。2、對網路著作權,我國法律新增了著作權中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擴大了以往傳統著作權的保護范圍。3、針對計算機信息方面我國加大了對網路著作權的監管力度和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網路作品可以向網路著作權相關登記中心進行登記,既方便了管理也有利於著作權的保護。關於網路著作權保護該如何進行?有哪些規定?這一問題我們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果想要申請網路著作權保護,請聯系我們在線客服,或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全國免費服務熱線,我們有著多年專業的知識產權代理經驗,專業的業務團隊和全心全意為顧客服務的理念,能幫助您順利申請。

③ 網路著作權保護該怎樣進行有哪些規定

網路著作權保護該怎樣進行?有哪些規定?隨著網路信息的普及,網上信息也變得越來越不安全,著作權侵權現象越來越多且無法停止,傳統的著作權保護的范圍也明顯需要擴大,網路著作權保護該怎樣進行?遇到網路著作權侵權該怎麼辦?有哪些規定?網路著作權保護該怎樣進行網路著作權保護該怎樣進行?有哪些規定?一、網路著作權保護該怎樣進行?網路著作權保護1、注意自己的版權保護,要及時的清理我們電腦和其他用品的病毒,同時要留下自己的文章原創證明,這樣我們在維護自己權利時候就會有理有據了。網路著作權保護2、對其網路作品進行登記。根據《作品自願登記試行辦法》的相關規定,網路著作權人可以將其網路作品在所屬地區的版權局進行著作權登記。此外,《計算機軟體登記辦法》也有類似規定。應該說,著作權登記對於明確著作權權利歸屬、減少紛爭、維護著作權交易安全有著積極的作用,在司法實踐中也是證明力最強的證據。網路著作權保護3、借用新型技術手段。網路著作權人可以主動利用一些技術手段,如目前較為流行的數字水印、電子簽名等,對自己的網路作品進行標識。這樣就使得作者的身份在作品傳播過程中始終能夠得到辨析。事實上,目前一種全新的、快捷方便的數字時代版權自助保護方式時間戳服務已經得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認可,加蓋了時間戳的數據電文(電子文件)可以作為有效的法律證據。因此,網路作品作者及時申請時間戳,獲得第一時間作品存在及內容完整性證明,將有利於維護自己的作者權益。網路著作權保護4、提供創作網路作品的原始資料-申請文字或美術著作權。網路作品作者可以提供與創作網路作品相關的文件或資料,一個作品的形成至少要經過思想階段、構思階段和表達階段。比如文字作品,作者可以提供比如紙質手稿、創作時的文章大綱、思路圖紙等,又比如攝影作品,則可以提供膠卷底片、數碼照片原圖等。總之,一切有助於證明作品的來源、作品的創作過程和作者的原創份的文件和資料都可以提交。網路著作權保護5、網路注冊賬號和密碼驗證。這是目前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的一種認定方法。一般來說,網路用戶注冊後會獲得賬號、密碼和網址,並只由其注冊人掌握、使用。文章的上載、刪除工作亦只能由注冊人完成。因此,當事人只要能證明其能夠順利地登陸個人網路平台,並能完成修改密碼、發表作品等操作,那麼在無相反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可以確定他就是其網路虛擬身份對應的真實作者。同時,為了增強上述方法的證明力,當事人可以通過公證來提升相關資料的可信度。網路著作權保護6、由網站服務提供商提供網路著作權人身份的證明資料。在網路上發表作品的作者,一般都需要利用相關網站服務商提供的服務和平台,比如注冊成為某論壇的用戶、使用網站的郵箱、使用網站提供的個人主頁或空間。因此,如果法院認為網路著作權人自行出具的電子資料可信度低,則可以對網路服務商進行取證,要求網路服務商提供能夠證明該著作權人的相關信息,如用戶名、注冊信息、郵箱地址等。在推廣網站實名制的前提下,這種方式將會發生更大的作用,如目前新浪微博等微博客採用加V的方式對作者身份進行認定不失為一種有效方法。二、網路著作權保護有哪些規定?1、傳統著作權適用法律保護的范圍對網路著作權依然適用。2、對網路著作權,我國法律新增了著作權中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擴大了以往傳統著作權的保護范圍。3、針對計算機信息方面我國加大了對網路著作權的監管力度和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網路作品可以向網路著作權相關登記中心進行登記,既方便了管理也有利於著作權的保護。關於網路著作權保護該怎樣進行?有哪些規定?這一問題我們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果想要了解更多內容,可以聯系我們在線客服,或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全國免費服務熱線。

④ 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

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時,管轄權依據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確定,伺服器、終端等設備所在地視為侵權行為地。對於難以明確的,原告所在地可作為參照。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范圍不僅限於列舉作品,還包括在網路環境下具備獨創性且可復制的其他智力成果。已發表作品的網路轉載,只要按規定支付報酬並註明出處,一般不構成侵權,但超范圍轉載則構成侵權。


網路服務提供者參與或教唆侵犯著作權行為,需承擔共同侵權責任。內容服務提供者對明知的侵權行為,如不採取措施消除影響,需承擔與用戶共同侵權責任。對於著作權人要求提供侵權行為人信息的要求,服務提供者無正當理由拒絕,需承擔侵權責任。


針對故意避開或破壞版權保護的行為,網路服務提供者需負民事責任。著作權人在提出警告和相關證明後,若服務提供者不採取行動,他們有權在訴前申請法律干預以停止侵權行為和保全財產、證據。


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收到確鑿警告後移除侵權內容,被控侵權人尋求違約責任的,法院不予支持。若指控不實,被控侵權人因服務提供者措施受損,應由提出警告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4)計算機網路版權擴展閱讀

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號)(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4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02 次會議《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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