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計算機的基本工作原理
計算機的全名應該叫「通用電子數字計算機」(General-Purpose Electronic Digital Computer)。這個名稱說明了計算機的許多性質。
「通用」說明計算機不是一種專用設備,我們可以把它與電話做一個比較。電話只能作為一種通訊工具,別無他用。而計算機不僅可以作為計算根據,只要有合適的軟體,它也可以作為通訊工具使用,還能有無窮無盡的其他用途。
「電子」是計算機硬體實現的物理基礎,計算機是非常復雜的電子設備,計算機的運行最終都是通過電子電路中的電流、電位等實現的。
「數字」化是計算機一切處理工作的信息表示基礎。在計算機里,一切信息都是採用數字化的形式表示的,無論它原本是什麼。無論是數值、文字,還是圖形、聲音等等,在計算機里都統一到二進制的數字化表示上。數字化是計算機的一種基本特徵,也是計算機通用性的一個重要基礎。
「計算機」意味著這是一種能夠做計算的機器。計算機能夠完成的基本動作不過就是數的加減乘除一類非常簡單的計算動作。但是,當它在程序的指揮下,以電子的速度,在一瞬間完成了數以萬億計的基本動作時,就可能完成了某種很重大的事情。我們在計算機的外部看到的是這些動作的綜合效果。從這個意義上看,計算機本身並沒有多少了不起的東西,唯一了不起的就是它能按照指揮行事,做得快。實際上,更了不起的東西是程序、是軟體,每個程序或軟體都是特殊的,針對面臨的問題專門設計實現的東西。
目前對計算機的另一種流行稱呼是「電腦」,這是從香港台灣轉播開來的一個譯名,目前使用很廣泛。實際上這個名稱並不合適,很容易把人的理解引到錯誤的方向(或許這正是一些人有意或無意的目標)。我們從來不把原始人用於打樹上果子的木棍稱為「木手」,也不把火車稱為「鐵腳」。因為無論是木棍還是火車,雖然各有其專門用途方面的力量,各有其「長處」,但它們都只能在人手腳功能中很窄的一個方面有用,與手腳功能的普適性是根本無法相提並論的。同樣,計算機能幫助人完成的也僅僅是那些能夠轉化為計算問題的事項,與人腦的作用范圍和能力相比,計算機的應用范圍也是小巫見大巫了。
計算機的核心處理部件是CPU(Central Processing Unit,中央處理器)。目前各類計算機的CPU都是採用半導體集成電路技術製造的,它雖然不大,但其內部結構卻極端復雜。CPU的基礎材料是一塊不到指甲蓋大小的矽片,通過復雜的工藝,人們在這樣的矽片上製造了數以百萬、千萬計的微小半導體元件。從功能看,CPU能夠執行一組操作,例如取得一個數據,由一個或幾個數據計算出另一個結果(如做加減乘除等),送出一個數據等。與每個動作相對應的是一條指令,CPU接收到一條指令就去做對應的動作。一系列的指令就形成了一個程序,可能使CPU完成一系列動作,從而完成一件復雜的工作。
在計算機誕生之時,指揮CPU完成工作的程序還放在計算機之外,通常表現為一疊打了孔的卡片。計算機在工作中自動地一張張讀卡片,讀一張就去完成一個動作。實際讀卡片的事由一台讀卡機完成(有趣的是,IBM就是製造讀卡機起家的)。採用這種方式,計算機的工作速度必然要受到機械式讀卡機的限制,不可能很快。
美國數學家馮·諾依曼最早看到問題的症結,據此提出了著名的「存儲程序控制原理」,從而導致現代意義下的計算機誕生了。
計算機的中心部件,除了CPU之外,最主要是一個內部存儲器。在計算機誕生之時,這個存儲器只是為了保存正在被處理的數據,CPU在執行指令時到存儲器里把有關的數據提取出來,再把計算得到的結果存回到存儲器去。馮·諾依曼提出的新方案是:應該把程序也存儲在存儲器里,讓CPU自己負責從存儲器里提取指令,執行指令,循環式地執行這兩個動作。這樣,計算機在執行程序的過程中,就可以完全擺脫外界的拖累,以自己可能的速度(電子的速度)自動地運行。這種基本思想就是「存儲程序控制原理」,按照這種原理構造出來的計算機就是「存儲程序控制計算機」,也被稱做「馮·諾依曼計算機」。
到目前為止,所有主流計算機都是這種計算機,這里討論的都是這種計算機。(隨著對計算過程和計算機研究的深化,人們也認識到馮·諾依曼計算機的一些缺點,開展了許多目的在於探索其他計算機模式的研究工作。但是到目前為止,這些工作的成果還遠未達到製造出在性能、價格、通用性、自然易用等方面能夠與馮·諾依曼計算機匹敵的信息處理設備的程度。這里我們就不打算進一步介紹這些方面的情況了。)
從CPU抽象動作的層次看,計算機的執行過程非常簡單,是一個兩步動作的簡單循環(圖1.5),稱為CPU基本執行循環。CPU每次從存儲器取出要求它執行的下一條指令,然後就按照這條指令,完成對應動作,循環往復,直到程序執行完畢(遇到一條要求CPU停止工作的指令),或者永無休止地工作下去。
CPU是一個絕對聽話、服從指揮的服務生,它每時每刻都絕對按照命令行事,程序叫它做什麼,它就做什麼。CPU能完成的基本動作並不多,通常一個CPU能夠執行的指令大約有幾十種到一二百種。另一方面,實際社會各個領域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需要應用計算機情況則是千差萬別、錯綜復雜。這樣簡單的計算機如何能應付如此繽紛繁雜的社會需求呢?答案實際上很簡單:程序。通過不同指令的各種適當排列,人可以寫出的程序數目是沒有窮盡的。這就像英文字母只有26個,而用英文寫的書信、文章、詩歌、劇作、小說卻可以無窮地多一樣。計算機從原理上看並不復雜,正是五彩繽紛的程序使計算機能夠滿足社會的無窮無盡的需求。
計算機的這種工作原理帶來兩方面的效果。一方面,計算機具有通用性,一種(或者不多的幾種)計算機就能夠滿足整個社會的需求,這使得人們可以採用大工業生產的方式進行生產,提高生產效率,增強計算機性能,降低成本。這使得計算機變得越來越便宜,與此同時性能卻越來越強。另一方面,通過運行不同的程序,不同的計算機,或者同一台計算機在不同的時刻可以表現為不同的專用信息處理機器,例如計算器、文字處理器、記事本、資料信息瀏覽檢索機器、帳本處理機器、設計圖版、游戲機等等。甚至同一台計算機在一個時刻同時表現為多種不同的信息處理機器(只要在這台計算機中同時運行著多個不同的程序)。正是這種通用性和專用性的完美統一,使得計算機成為人類走向信息時代過程中最銳利的一件武器。
我們說CPU並不復雜,這是從原理上講的。而今天最先進的CPU又是極端復雜的東西,甚至可能是人類有史以來製造出的最復雜產品。產生這種情況的原因很多,這里列舉其中最重要的兩個:
第一,人們對CPU性能的要求越來越高,因為需要由計算機完成的工作越來越復雜(現實社會總是不斷提出新問題,要求用計算機解決。一個復雜問題解決了,人們就看到了另一個更復雜的問題解決的希望,因而會去努力),完成一項工作需要執行的指令數越來越多。一個永遠也不能克服的困難是,計算機執行指令需要時間(請讀者記住計算機的這個本質性的缺點,這對於理解計算機是極端重要的)。雖然目前計算機執行指令的速度已經快得驚人(每秒鍾可以執行數以億計的指令),對於人希望用計算機解決的最復雜任務而言,CPU的速度將永遠是太慢了。為提高CPU在實際計算中的速度,人們開發了許多巧妙技術,而實現這些技術就大大地增加CPU本身的復雜性。
第二,需要用計算機處理的數據的情況越來越多。早期的計算機主要是處理數值性數據,例如整數、實數(在計算機里用一種稱為「浮點數」的方式表示),CPU也就只需要圍繞與這些數據類型有關的計算過程,提供一批指令。隨著計算機的發展,新的應用需求層出不窮。例如,當計算機被廣泛用於圖形圖像聲音信號的處理時,雖然從理論上說CPU可以不改變(原有指令足以完成工作,只要寫出相應的程序),但人們也發現,增加一些新的特殊指令,對這些特殊數據形式的處理就能更有效。新指令的增加能大大提高CPU處理特殊數據形式的效率(有時是必須的,例如為了實時地處理高清晰度的三維動畫),由此帶來的一個副作用是使CPU變得更加復雜了。
過去人們常說計算機的發展經歷了電子管、晶體管、集成電路和大規模集成電路四個階段,也把以這些方式構造起來的計算機分別稱為第一、二、三、四代計算機。今天回頭再看,這種說法已經沒有太大的意義了。製造計算機的器件變化並不是根本性的(雖然其意義不可低估,例如在降低成本、減小體積方面),這個變化過程不過是人們尋求合適方式製造計算機的一個短暫的摸索階段,在大約二十年的時間里就已經完成了。從那以後,計算機的基本製造工藝再沒有大的變化。而在另一方面,計算機發展史中其他的事件則更重要得多。例如:計算機的小型化和個人計算機的出現,計算機網路的出現和發展,計算機使用形式和出現形式的變化等等(這些都是在大規模集成電路的范圍中完成的)。
今天,人們還一直在研究真正新型的計算機,作為與普通計算機具有根本性差異的另類信息處理工具,它們能夠發明出來嗎?將在什麼時候出現?能夠具有今天計算機這樣的性能價格比、這樣的通用性與專用性的完美統一嗎?能夠取代目前流行的這類電子數字計算機嗎?我們正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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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網際網路(Internet)已闖入了我們的生活,它在對現實社會發生著深刻影響的同時,一種嶄新的社會生活形式——「網路社會」生活正向我們走來。作為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道德是一定社會經濟基礎和社會生活的反映,是在特定的人類交往活動中形成、並隨著生產生活方式的變化而變化的。根據唯物史觀「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的基本原理,網路社會自然也應該具有自己的道德,那麼,網路社會的道德提出了哪些新課題,具有哪些新特點、其發展趨勢如何呢?我們必須跳出「純」技術的視界,對之作一番認真地探索與思考。
一、「網路社會」:新型道德的基礎
在形形色色的技術創新之中,如果把歷史上那種能夠引起生產方式的變化、並廣泛波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導致社會整體變遷的技術進步稱之為「革命」的話,那麼,當今世界引人注目的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設,無疑可算是正在我們身邊發生的一場聲勢浩大的「革命」。
信息高速公路的雛形——網際網路已獲得了令人驚異的發展,目前全世界已有186個國家和地區的1億多人使用網際網路,並且它還在呈典型的指數增長方式發展,其主機數和聯入網路數大約每10個月翻一番。特別是自80~90年代以來,原來只為軍事、科研、教育等服務的網際網路,開始向各行各業、向社會公眾提供多樣化服務,從而引起整個社會生產與生活方式的變化。在經濟領域,它突出了知識、信息的價值,有利於廣泛、迅速地傳遞商貿信息,溝通顧客和生產廠家,及時生產出滿足顧客需要的產品;在政治領域,它用來在政府與民眾之間進行信息溝通,充分發揚公民的民主權利,提高政府機構的辦公效率,提高其科學管理及決策的水平;在軍事領域,它可以使軍事指揮系統全面迅速地掌握敵情,加強全局的協調、控制和快速反應能力;在科教文衛領域,方便人們查詢、利用各種信息資源,進行科研合作、遠程教學、醫療會診;在生活領域,可以實現電子購物、虛擬旅遊、互動式娛樂;……電子廣告、電子商場、電子銀行、電子報刊、電子教室、電子圖書館、電子論壇、電子會議、電子購物、電子游戲,以及遠程醫療、遠程點播等網路應用皆出現了爆炸性的增長。這期間,人們的社會交往、活動方式也出現了引人注目的改變:現實社會中人與人之間交往的主要形式是面對面的直接交往,交往、活動的范圍受制於物理時間和空間是比較狹窄的;而以網際網路為基礎,人們之間的交往以間接交往的形式為主,以符號化為其特徵,交往、活動並不受物理時空的限制,也就是說,網路交往、活動在廣度和深度上,都是現實社會所無法比擬的。總之,網際網路正以極快的速度,把社會各部門、各行業以及各國、各地區聯成一個整體,形成了所謂的「網路社會」或「虛擬社會」。現實社會生活將在很大程度上依賴網路,甚至可以說離開網際網路,現實社會生活有可能陷入癱瘓狀態。一些國家和地區已經在進行規劃,計劃在21世紀初進入建立在網際網路之上的「網路社會」。
「網路社會」與現實社會不是對立的,網路社會生活是從現實社會生活中分化出來的,它是社會人通過網際網路(作為網路人)相互交往的過程,它必然以現實社會生活為背景。如果用物理空間和電子空間(Cyberspace)比喻現實社會和「網路社會」的生存空間的話,那麼,電子空間並不能取代物理空間,因為人畢竟還是一個物理的存在物。雖然電子空間會極大地改變傳統社會的結構,但人的物質、能量的需求畢竟還要在物理空間里得到滿足,即使是人的感知和情感需求,也需要在物理空間里才能獲得直接的滿足,比如基於家庭的各種情感,就需要家庭成員在一個物理的地點才能很好的培育和升華。真實的情形是,電子空間與物理空間各有所長、互相補充,它們共同構成了人們的生存、生活環境。
應該承認,網路形成之初,它不過是現實社會生活中的一種技術手段和工具。開始這個電子空間的規模很小,不過是一個機房內、一個工作單位內的幾台或多台計算機互聯而形成的,不過是物理空間的補充。在這個小小的電子空間中,適應物理空間的傳統道德規范是基本適用且夠用的。當然,既然有一種新的相互聯系、溝通、交往的方式,就如同駕車必須遵守交通規則一樣,也必須遵守信息高速公路進行聯系、交往的具體規則。這些規則首先是一些技術性規則,如文件傳輸協議、互聯協議等,這是人們得以聯網的基本前提;其次,是人們在聯網的計算機之間進行交往的一些基本的「鄉規民約」,如電子函件使用的語言格式、在線交談應有的禮儀等。這些規則有時制定得相當具體,以電子函件為例,連字母的大小寫、信息要簡單精煉、主題應該集中、函件應該簽名等都有規定。後來隨著交往中沖突的增多,於是相關的人們開始組織起來,制定了一些更嚴格的協會性、行業性計算機網路道德戒律,如美國的全國性組織計算機協會制定的下列職業道德行為規范:為社會和人類作出貢獻;避免傷害他人;要誠實可靠;要公正並且不採取歧視性行為;尊重包括版權和專利在內的財產權;尊重知識產權;尊重他人的隱私;保守秘密;等等。
如果說早期的區域網還不足以構成一個社會的基礎、傳統道德還基本適用並夠用的話,那麼,以全球性的、開放性的、全方位的網際網路為基礎的「網路社會」,則正在動搖傳統社會道德的基礎。美國未來學家阿爾溫·托夫勒認為,人類文明發展至今已經經歷了從農業文明到工業文明、再到以信息技術領頭的「後工業文明」或稱「信息革命」的三次「浪潮」,而每一次技術革命都將帶來整個社會生產、生活方式的變化,也必將引起政治制度和思想道德觀念的變化,出現新的道德觀念和規范;當然,每兩種文明之間在產生、轉換和新文明確立過程中會發生新舊文明之間的沖突,包括道德觀念和規范的沖突。確實,由於社會生活基礎、人們交往和活動方式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特別是人們的生活內容以及變革中的利益調整,人們的思想觀念、道德情感、價值取向難免發生系統的改變,並產生出一些新的道德需求。那麼,適應這一全新的電子空間,過去制定的一些零散的不成體系的網路道德規約便不夠或過時了,需要在傳統道德的基礎上,嘗試制定比較系統的維護電子空間秩序、對人們的行為加以約束、要求的新道德規范體系,使人們的行為控制在一個新社會要求的范圍之內。
也許有人會說,規范是對人的自由的一種限制,而網際網路是人們自主自覺自願互聯而建立起來的,自由是網路的靈魂,那麼,在網路社會中,人們為什麼要交出一定的自由,接受這些約束性的規范呢?
不容否認,規范確實是對人的自由的一種約束或限制,真正對一個具有懷疑精神的健全主體來說,規范是需要理由的,是需要論證的。在面臨問題情境時,我們時時刻刻都可反思:「我們是否應該……?」即是否我們認可或接受「應該如此」呢?或者面對現有的規范,我們也總可追問:「為什麼應該……?」 但是,我們應該看到,失去一定的自由只是規范的表面現象,並不是一切規范都全然是妨礙自己、扼殺自由的。畢竟不存在一個無限制、絕對自由的社會,從來也沒有絕對的自由,自由與規范總是相輔相成的。人是一種社會存在物,人的本質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離開了他人與社會,任何人都是不可能維持生存、求得發展、並創造價值的。在網路社會也是如此。目前的網路中,已經出現了大量目的不相一致、利益互相沖突、需要互相撞車、情趣相異、態度相左之類情形,網路時空中充滿著競爭、沖突與斗爭,甚至已經出現了大量網路犯罪活動。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一定的社會道德、法律規范調整網路人之間的關系,以維持正常的網路秩序,否則陷入無休止的爭奪,大家都互相欺騙、肆意破壞、不講秩序,結果誰也可能得不到好處,或誰都可能蒙受損失。總之,網民們需要必要的規范,即他失去一定自由,是為了獲得最大的相對自由;他喪失一定利益,是為了保障其根本的利益。而在這一過程中訂立的規范為大家所接受之後,人們就可依規范行事,從而獲得相對的自由,去創造有價值的生活。可見,一定的規范對一個文明社會來說是必要的限制,對維護人的最終目的和根本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如果說規范是必要的,那麼,是否任何規范都對每個人是必要的呢?回答顯然是否定的。善惡並不是人生而具有的本性,「善惡」的標准以人為根據,道德規范因人而異,具有主體性。歷史與現實中大量存在著的規范有不少顯然是值得反思的。很多體現少數人利益與需要的、憑強權、欺騙或利誘等確立與維持的規范,完全是對多數人的一種迫害,對他人的自由的無理剝奪。在網路發展過程中,美國人就曾提出要按一個國家控制網路空間的程度和方式,來解決網路社會的道德、法律問題,明眼人一看就知道,美國在網際網路上已經取得了明顯的、暫時無法動搖的優勢,其它國家和地區的人們顯然不可能簡單接受美國式的規范。
還應該特別注意的是,網路技術本身的「可行」也並不直接等同於網路道德之「應該」。從技術上講,人類的許多技術及其成果目前是「可行」的「事實」,原子能技術已經製造出了能夠摧毀整個地球的核彈,「克隆術」已經可以「復制」出與「原人」一樣的個體,但人類沒有這樣做,不是因為缺少「可行性」,而是因為「不應該」。網路技術也是這樣,你有能力利用網路做許多你想做的事,但有些事,比如隨便散發不負責任的信息,私自解密闖入別人的計算機系統等,就屬於「不應該」做的事。網路社會的發展,已經或正在前所未有地改變著人們的生活,人們將面臨許多新的「事實」。這些「事實」將對人類道德能力、水平、發展趨勢等產生一些什麼樣的影響,一方面,我們必須看這些「事實」是怎樣的,具有一些什麼樣的性質,另一方面,我們也要看道德主體、人是從什麼目的、利益、需要、態度等去看待這些「事實」的,有沒有能力消化這些「事實」。如果主體的目的、利益、需要、態度等不同,能力上存在比較大的差異,盡管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設所造成的後果相同,即「事實」相同,那麼,不同主體所形成的道德觀念、意識,所認同的道德規范,所擁有的道德情感,都往往會有比較大的差異。例如說,在信息化浪潮中,一個文盲、科盲將由於不能充分攝取信息、佔有信息、享用信息,從而越來越落伍,越來越為主流社會所拋棄,他們在社會利益的再分配中,將處於十分不利的地位,因此,他們在道德變革中,往往會比較消極、頹廢。可見,把技術所給人類提供的行為能力控制在符合具體主體、人的根本目的、根本利益的范圍內,是相應網路道德主體不容忽視的一個重要任務。
總之,網路社會需要新型的道德規范體系,當然這並不是要簡單地拋棄傳統道德,而是在揚棄傳統道德的基礎上,進行艱苦地改造與創新。
二、傳統道德面臨危機與挑戰
科學技術革命是歷史進步的火車頭。任何一種革命性的科學技術的進步,都將比任何力量更大地推動社會道德的進步。同樣,網路社會也為人類道德進步提供了難得的機遇。例如,隨著信息技術、網路技術在生產中的應用,一種新型的知識經濟正在形成,科學技術正真正成為第一生產力,並使之具有向包括偏遠地區的全世界幅射的強大力量,使那些「世外桃源」也能受惠於現代科技所帶來的好處;勞動生產率得以極大提高,人們從繁重的體力勞動和腦力勞動中逐步解放出來,閑暇時間有可能多於工作時間,這將有助於人們提高生活質量,提供更多自由發展的機會;社會管理方式也正發生引人注目的變化,人民可以經由網路「直接」參與公共事務,表達自己的意見,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力的能力得到增強;等等。
然而,歷史證明,「技術是一柄銳利的雙刃劍」,這一信息化浪潮也可能造成某些負面的、消極的影響,甚至導致嚴重的倫理危機。這里我們僅僅例舉一些比較典型的現象:
(1)盡管網路建設的「全民原則」是首要的基本的原則,但在組織實施中要達到人人利用信息資源的平等化,遠不是一件容易的、僅僅隨著技術進步就能實現的事。很多時候,即使一個公正的政府的決策與政策也可能出現有意無意的偏差。如果不能做到信息網路的平民化、全民化、普及化,今後建成的網際網路聯結的僅僅只是一些大城市、大公司及政府機構,在線的僅僅只是一些有錢人,它難免不會造成人們利用信息能力的不平等,加大信息貧富差距,並且可能貧者愈貧,富者愈富。如果信息或交流信息的能力被壟斷或主導,甚至將信息高速公路變成「信息高速私路」,那麼對「信息邊遠地區」、對窮人將是極不道德的。
(2)道德冷漠現象。這種現象產生的根源在於:人與人之間的依賴關系為人對網路的依賴關系所取代。隨著高度信息化、自動化的網路社會中,「在家辦公」、網上學校、電子商場、電子銀行等的出現,人與人之間面對面的交往機會將大為減少,人們終日與個人終端打交道,這有可能導致人與人之間關系的疏遠,導致個人產生緊張、孤僻、冷漠及其它健康問題。其具體的表現是:一些人整天沉溺於網路社會之中而不能自拔,以至於對現實社會生活中的他人與社會的幸福漠不關心。尤其是,在電子空間中,由於人們是以「符號」身份、在「不在場」的情況下進行交往,他感受不到對方作為一個活生生的人的反應,便以為不是在與人、而是在與機器打交道,往往會做出一些在物理空間難以做出的粗暴、無禮的行為,甚至認為盜竊、入侵等犯罪也不過是敲擊了幾下鍵盤、點擊了幾下滑鼠而已。
--(3)信息內容具有地域性,而網際網路的信息傳播方式則是全球性、超地域性的,這使得一些問題變得突出起來,例如,道德上允許色情信息和色情服務存在的國家,發布、張貼色情資料,提供色情服務,當然無可非議,但是,網際網路是全球共享的,對此認為不道德的國家中的人們,則可能強烈反對網上色情泛濫,從而導致文化道德沖突。
--(4)網上人們任何發布信息的行為的影響是社會性的,在某些情況下甚至是國際性的,那麼,如果在現實生活中一個人喋喋不休,那僅僅是他個人的事,但在網路上,則是在浪費網路資源,浪費他人的時間。特別是由於諸如虛假信息、不負責任信息和無聊信息的傳播、網上漫罵與人身攻擊等的出現,通訊自由與社會責任的矛盾成為了一個必須解決的關健問題。此外,「全球信息共享」是網路建設的目標,可有人把信息共享極端化,如盜用他人域名、侵犯知識產權等;反之,也有些公司被過分膨脹的商業利益所驅動,它們對信息產權的「保護」、壟斷達到了妨礙正常學術交流的地步。
--(5)由於利用網路收集信息的便利性和強大能力,網路上的個人生活在技術上極可能成為「通盤為文件所記錄的生活」,它可能細致到令人恐怖的程度。如果這些信息泄露出去、或不能被正確地使用,個人隱私權將受到極大的侵害。當然,為了保護個人隱私權,可以立法規定網路上的個人信息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被泄露,也可以通過普及加密技術等來實現,可是這樣一來,個人隱私與社會安全就出現了矛盾:一方面,為了保護個人隱私,磁碟所記錄的個人生活應該完全保密;另一方面,個人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因此,他的網上行為應該記錄下來,以供人們進行道德評價和道德監督,甚至用作執法的證據,以保障社會安全。
(6)網際網路是由科研學術網發展而來的,具有深厚的非商業傳統,但是隨著網際網路的擴張,以贏利為目的的商業性組織成為網際網路的主要建設者,並因此出現了大量的對網路資源的商業性應用,如廣告、電子商業、網路信息有償服務等,網上企業已經成為世界上發展最為迅速的產業之一。但是,在網際網路上,非商業網路與商業性網路是聯結在一起的,對網路的商業性使用,將導致對學術資源和社會資源的大量佔用。對網路資源的商業性使用是否道德?它應該被限制在什麼范圍內才是道德的?合理使用網路的問題引起了廣泛的爭議。
由於進入網路空間所引發的這類問題還有許多,它們在網路生活中展開來,對傳統道德提出了十分尖銳的挑戰,要求人們在網路道德建設中去加以解決。
然而,這還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另一方面,我們現有的用以消除道德失范現象,維護道德秩序的道德管理、監督、約束、制裁機制,在網路社會也出現了嚴重困難。
我們知道,傳統社會由於交往面狹窄,在一定意義上是一個「熟人社會」,交往對象大都是熟識的人(故人、朋友、親戚、鄰里等)。依靠熟人(同事、鄰居、單位、包括新聞機關、執法機關等)的監督,懾於道德他律手段(社會輿論、利益機制、法律制裁)的強大力量,傳統道德是能得到比較好的維護的。在這一「熟人社會」里,人們的道德意識非常強烈,道德行為也相當嚴謹,丟面子的缺德行為大多干不出來。比如一些商販,對不認識的顧客常常坑蒙拐騙、「宰」起人來毫不留情,但在熟人面前卻禮讓三分,甚至不惜賠本讓利。人們的合道德行為常常是做給他人特別是可能對自己有影響的人「看」的,但一旦進入「反正沒有人認識我」的界域,那條由熟人的目光、輿論和感情築成的防線是很容易崩潰的。
可是,由於網際網路的種種特點,類似於傳統社會中道德他律的種種「外力」,在網路社會中卻在一定程度上失出了作用,網路社會形成了一個相對自由的「自由時空」。一方面,網際網路是由世界上許多國家的很多區域網所構成的,它採用離散結構,不設置擁有最高權力的中央控制設備或機構。它既沒有中心,也沒有明確的國界或地區界限。作為一個自發的信息網路,它沒有所有者,它不從屬於任何人、任何機構、甚至任何國家,因而也就沒有任何人、任何機構、任何國家可以左右它、操縱它、控制它。況且網路連接面廣泛,傳輸速度快,搜集、處理信息效率高,人們的活動受時間空間的約束大大縮小,因而現實社會中那種分地域設卡、設點管轄、控制的管理方式往往作用不大。例如,在網路上對用戶調閱、接受或發布、傳播文字、聲音或圖像信息,包括禁止的黃色信息之類,就並不容易加以控制。另一方面,從信息傳播的方式看,網路行為具有「數字化」或「非實體化(虛擬化)」的特點,我們看到的和聽到的形象、圖象、文字和聲音變成了數字的終端顯現,甚至人也是以一個「符號」作為身份在活動,彼此不再熟悉,因而很難對網路公民的行為加以確認、監管。
總之,以網際網路技術為基礎的這種更少人干預、過問、管理、控制的網路社會環境,心將對人們的道德水平、文明程度等進行一場或許是有趣的、意味深長的新考驗。在這場考驗中,許多傳統道德津津樂道的東西,如許多空洞的號召說教、人為強加的規范約束、將難免為人們所「默殺」。也許,我們只有站在更高的高度上,即元倫理學、價值論倫理學的角度上,重新審視網路社會的道德現狀,以及可能導致的良性發展趨勢,而確立新的、真正合乎人性、符合人的根本利益與需要的規范,才可能得到人們的認同、接受和遵循。
三、網路道德的特點與趨勢
網路社會生活是一種特殊的社會生活,正是它的特殊性決定了網路社會生活中的道德具有不同於現實社會生活中的道德的新的特點與發展趨勢。
(1)自主性,即與現實社會的道德相比,網路社會的道德呈現出一種更少依賴性、更多自主性的特點與趨勢。
網際網路本來是人們基於一定的利益與需要(資源共享、互惠合作等)自覺自願地互聯而形成的,在這里,每一個人都既是參與者,又是組織者;或者說既是演員,又是導演。也正因為網路是人們自主自願建立起來的,人們必須自己確定自己干什麼、怎麼干,自發地「自己對自己負責」,「自己為自己作主」,「自己管理自己」,自覺地做網路的主人。在網路建設之初,信息貧乏且雜亂無章,此時就有許多網路人無私地大量上載信息,並為那些雜亂無章的信息資源建立管理程序、編制各種實用軟體,以方便網路用戶特別是那些不太熟悉網路的人訪問和運用網上資源(這種行為後來越來越商業化了);網路建立起來以後,為維持網路的正常秩序,網路人又自覺地訂立規范,當發現不道德行為時,又都自發站出來扶正驅邪。網路社會的道德規范不是根據權威(不論哪種權威)的意願建立起來的,而是網路人自發自覺的行為的結果。由於網路道德規范是人們根據自己的利益與需要制定的,因此增強了人們遵守這些道德規范的自覺性。
此外,網路道德環境(「非熟人」社會)與道德監督機制的新特點(更少人干預、過問、管理和控制),也要求人們道德的行為具有較高的自律性。在那種失出了某些強制和他律因素的「自由時空」、「自主社會」中,或許最初人們還不太適應,然而這種社會,必將是人們的主體意識,特別是權利、責任與義務意識逐步覺醒的社會,一個主體的意志與品格得到更充分錘煉的社會,一個真正的道德主體地位得以確立的社會,一個人們自主自願進行活動和管理的社會。如果說傳統社會的道德主要是一種依賴型道德,那麼隨著網路社會的到來,人們建立起來的應該是一種自主型的新道德。
(2)開放性,即與現實社會的道德相比,網路社會的道德呈現出一種不同的道德意識、道德觀念和道德行為之間經常性的沖突、碰撞和融合的特點與趨勢。
時空,一直是限制人們之間交往的主要障礙。美國網路專家威廉·奧爾曼說:信息革命帶來的最基本的變化是,它有能力以甚至十年前還不可想像的方式,使人們緊密聯系,消除「這里」和「那裡」的界限。正如幾十年前鐵路和高速公路使地理距離縮短,人們有可能異地交往,有可能住在遠離工作地點的城市郊區一樣,信息技術帶來的傳播方式的現代化,特別是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設,使得地理距離暫時「消失」了,我們居住的星球正在變成一個「小村莊」,正在或將要創造出一個一個「電子社區」,人們即使居住在不同的州、時區、國家,也可以「在一起」工作、娛樂。甚至那些窮鄉僻壤也能與世界上其它地區的人們方便地交往、合作乃至打成一片。這樣,人們之間便可以不受時空的限制而交往,人們之間不同的道德意識、道德觀念和道德行為的沖突、碰撞和融合也就變得可能了。
同時,由於人們的宗教信仰、價值觀念、風俗習慣和生活方式的不同,致使人們的交往受到了極大的限制。一方面,人們之間不能相互理解,另一方面,也缺乏相互交往的方式與手段。而網際網路的全球化,把不同國家和所有這些方面均為不同的人們都聯結起來,它既可以將不同的宗教信仰、價值觀念、風俗習慣和生活方式頻繁而清晰地呈現在世人面前,各種獨特的行為和各種奇風異俗都必須接受人們目光的洗禮,同時也為他們提供了交往的有效方式和手段。這樣,一方面可以使宗教信仰、價值觀念、風俗習慣和生活方式不同的人們,通過學習、交往、教育和閱讀等各種方式,增進相互之間的溝通和理解,從而更寬容、更通情達理。另一方面也使各種文化沖突日益表面化和尖銳化。落後的、無聊的、非人性的和反社會的道德意識、道德規范和道德行為,與先進的、合理的、代表時代發展趨勢的道德意識、道德規范和道德行為並存,它們之間的沖突、碰撞與融合也就表面化、現實化了。因此,網際網路的全球化,將使網路道德的開放性由可能轉化為現實。
(3)多元性,即與傳統社會的道德相比,網路社會的道德呈現出一種多元化、多層次化的特點與發展趨勢。
在現實社會中,雖然道德因生產關系的多層次性而有不同的存在形式,但每一個特定社會卻只能有一種道德居於主導地位,其他道德則只能處於從屬的、被支配的地位。因此現實社會的道德是單一的、一元的。然而在網路社會中,既存在關涉社會每一個成員的切身利益和網路社會的正常秩序、屬於網路社會共同性的主導道德規范,如不應該不應該製作和傳送不健康的信息,不應該利用電子郵件作商業廣告,禁止非法闖入加密系統,等等;也存在各網路成員自身所特具的多元化道德規范,如各個國家、民族、地區的獨特道德風俗習慣等。隨著彼此交往的增多,這些處於經常性沖突和碰撞之中的多元化道德規范,一方面使相互之間增進了理解和同情,從而在經歷了沖突和碰撞之後達到了融合,另一方面即便彼此無法融合,沖突和碰撞仍舊,也由於彼此並無實質性的利害關系而能夠求同存異、並行不悖。
網路社會多元化道德規范同時並存有其理論與現實根據。與現實社會相比,網路社會更多地具有自主性,它是網路成員自主自願互聯而成的,其成員之間的需求與偏好更多地具有共同性,他們一開始就是抱著同一個目的串連起來的。因此,彼此之間行為的共同點就是「求同」,除了為此必須遵守的共同的道德之外,他們不需要、也不強求具有類似於現實社會中的那種統一的道德。也就是說,只要其網路行為不違背網路社會的主導道德,他們並不需要為加入網際網路而改變自己原有的道德意識、道德觀念和道德行為。或者說,在遵守網路主導道德的前提下,他們仍然可以按照他們自己的道德從事網路行為、進入網路生活。
總之,在網路社會中,人們的需要和個性有可能得到更充分的尊重與滿足。自主自願形成的網路社會,以其獨特的生產方式、管理方式和生活方式,終將建立起一個各國家、各地區(民族、種族)的具有不同信仰、習俗和個性的人們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並互相促進的多元道德並存的社會。——當然,技術的進步只是為道德進步提供了前提和條件。道德是屬人的范疇,一切「事在人為」。是否能夠真正促進道德進步,建設一個更高水平的道德社會,還有賴於網民們自我塑造的意願、能力、以及現實的努力程度。
③ 網路侵權論文(2)
網路侵權論文篇3
淺談文學作品的網路侵權
網路技術發展之迅猛,使作品的傳播、輾轉和變異都變得異常快捷簡便,傳統的著作權保護論,已明顯地不能適應甚至阻礙了互聯網業的發展。我們有必要對網路著作權和傳統著作權做出比較研究,以此來指導我國相關立法和執法情況。
一、我國文學作品被網路侵權的現狀
網路時代的到來,給侵權行為法律適用帶來新的問題和挑戰。網路空間是以互聯網為媒介,由有形的基礎設施、軟體和人類的活動所組成的一個互動的世界,一個完全超越“國界”的系統。網路作為一種全球資訊系統,連結著上百個國家的上億台計算機。人們隨意在任何一台計算機上都可以實施相應的侵權行為,因此侵權行為地的確定在網路空間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和偶然性。
如一個設在美國的網站上傳了許多侵權作品供他人有償下載,互聯網的全球性使得全世界各地的任何一台計算機終端都可以下載這些侵權作品,這就意味著全世界任何一個地方都可能成為侵權結果發生地。這將導致侵權行為地這一重要連結點在網路空間失去其原有意義,特別是在具有嚴格地域特徵的法律關系中。
必須指出的是,網路中有關法律關系的主體仍然都是現實世界的主體,我們無論如何不能只見“網路”不見“人”。法律任何時候規范的都是而且必須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否則它就無存在的必要。網路侵權行為所帶來的問題只是使得原本很難處理的法律選擇問題數量激增和更加復雜,但問題實質並末改變。對於網路侵權行為,雖然我們需要而且必須在法律選擇 方法 和連結點確定等方面進行適當甚至可能是非常大的變革,但並不需要一套全新的法律適用規則。
對於文學創作與傳播,互聯網環境無疑是一把“雙刃劍”。它既促成了一批作家從無名到有名、從有名到著名,同時,也給不少作家帶來了煩惱。2011年,50位作家聯名聲討“網路文庫”引發熱議,成為一個文學作品被網路侵權的典型事件。該事件被網友稱為“50作家維權”。它緣於一份由賈平凹、劉心武、韓寒、郭敬明等近50位作家聯名發表的《3·15中國作家討網路書》。在這份“討網路書”中,作家們稱,網路所屬的“網路文庫”提供文檔作品免費下載對中國原創文學造成了傷害,“如果所有的書都可以免費閱讀,那麼,長久下去,必將無書可讀。”顯而易見,此份聲討文書劍指文學作品的網路侵權問題。這是個爭論不休的老問題,也是互聯網環境下一大痼疾。作家們的聲討書,盡管尚欠缺一些法律效力,但畢竟,它再次引起了公眾對這一問題的關注,並在社會上形成一種輿論攻勢,對於促使像“網路文庫”這類的網路平台重新自我審查、停止侵權行為,走上合法、規范經營的軌道,無疑會有助益。這應該也是眾作家此番舉措的初衷。
長期以來,互聯網上大量存在的文學“免費午餐”,給相關網站及其讀者帶來了實惠,可也造成了一定的現實危害:在攪擾了 文化 出版市場秩序的同時,還直接侵害了作家們的合法權益,並嚴重影響到了寫作者的創作熱情,難免使他們因疲於維權而牽扯精力。這無論是對於寫作者本人的創作還是我國當代文學領域的繁榮,都將會有嚴重的負面影響。眾所周知,文學創作是一項艱苦的腦力勞動,它需要作家不受打擾、心無旁騖地進行。至於網路,應該給寫作者的工作和生活增添便利,而絕不該是添堵。所以,讓寫作者們在良好的網路生存環境中不斷創作出優秀的文學作品奉獻給讀者,乃現實所迫。
本文所討論的文學作品包括在現實社會中出版的紙質的文學著作,也包括在網站上連載的文學作品。本文所稱的網路侵權包括:(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網上發表其作品的;(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在網上的;(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後在網上發表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發表在網上的;(5)在網上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6)未經出版者許可,在網上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7)在網上實施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二、文學作品的網路侵權行為分析
網路技術發展之迅猛,使作品的傳播、輾轉和變異都變得異常快捷簡便,傳統的著作權保護論,已明顯地不能適應甚至阻礙了互聯網業的發展。我們有必要對網路著作權和傳統著作權做出比較研究,以此來指導我國相關立法和執法情況。筆者認為極有必要對文學作品的網路侵權行為進行特徵分析。
(一)網路侵權行為的侵權地域廣
我們生活在一個網路的時代里,現如今每一個國家、地區、城市,無不被網路所包圍著和環繞著,互聯網真正地將地球世界變成一個地球村。一旦在世界的某一個角落裡出現了文學作品的網路侵權行為,這種侵權行為被不當的復制,侵權行為會被無限制的傳播和推廣,很容易造成不可收拾的場面和後果。著作權的保護具有地域性,往往超越國界有關的權利就不再有效,就不能再受到這個國家或地區法律的保護,甚至在一國范圍之內對於權利人的保護就會產生差異,而互聯網的無國界性
特點,使得在確定糾紛管轄法院和選擇適用法律等問題上存在諸多不確定因素。諸如網路作品無法確定其原始發表國,應在哪個國家地域內有效。電子商務業務的開拓,利用版權的地域性進行的“平行進口”等等都大大地拓寬了侵權地域,削弱了著作權的專有性。種種不確定因素都阻礙了對於網路著作權的保護,加之現存法律、國際合作協議不能及時跟進與更新,往往造成了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泛濫,使得一旦出現侵權行為,侵權地域迅即超出一個地區、國家,呈現蔓延全球之勢。有學者認為網路作品著作權地域性的消失是“計算機網路的全球性與傳統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之間的總沖突”。
(二)網路侵權的損害後果更加嚴重
由於網路傳播的迅捷性,往往一項文學作品被網路侵權之後,被迅速的重復侵權,相應的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害後果極其嚴重,較之傳統著作權的侵權行為來講,波及面更廣,造成損害更加巨大,侵權行為在更短的時間內就會造成更加嚴重的損害後果。諸如近年來的一些文學作品的網路侵權糾紛中,出現了被告“通過計算機網路定時播放他人作品”而引發的新類型侵權糾紛,這種行為的特點在於,他不是一種點對點的交互性傳播行為而是一種一點對多點的傳播行為。網路用戶只能定時收看影視作品,而不能在其選定的時間進行觀看,也不能通過其他方式影響播放進程,在某種程度上來講,這和電視傳播行為沒有什麼兩樣,一旦出現侵權行為,後果不堪設想。
(三)文學作品的網路侵權行為具有隱蔽性
由於網路技術的發展,尤其是鏈接技術的發展,使得著作權的網路侵權行為具有極強的隱蔽性,較之傳統著作權的侵權行為的物質表現形式來講,著作權的網路侵權方式往往具有非物質性的表現形式。網路鏈接可分為外鏈和內鏈,外鏈又稱普通鏈接,即直接鏈接到其他網站首頁(主頁)的鏈接。它鏈接的對象是網站的首頁,這時屏幕上顯示的是被鏈網站的全部內容。內鏈又稱深層鏈接,即繞過網站主頁鏈接到分頁的方式。它與外鏈的區別是:鏈接標志中儲存的是被鏈接網站中的某一頁而不是該網站的首頁,這就導致使用者對網頁作者的所有權產生誤判,並破壞了網站內容的完整性,削弱其宣傳力度和影響面。在商業網站中易引起網路鏈接糾紛的就是這種鏈接方式,相較於傳統的侵權行為方式來講,網路鏈接的這種侵權方式更加具有隱蔽性而不易被人察覺。
三、解決文學作品被網路侵權的對策探索
(一)建立健全作品的版權登記制度
我國實行作品一經創作完成就自動產生著作權的制度。但作品如果沒有署名、
署假名或以電子方式署名,這些署名方式就很難確認權利人身份或很容易被更改,也不利於他人獲得真正的權利人合法授權,實踐中因此發生了不少糾紛。建議對作品自願登記制度進行完善,就是作者在完成作品後,可以打上著作權的標記“C”並說明身份;還可以將作品提交給有關部門備案獲得登記證書,發生糾紛就可以此作為版權的初步證明。
(二)平衡好權利的保護與限制問題
一方面社會呼籲要加強對作品的版權特別是網路上作品版權的保護,因為網上盜版泛濫已成為威脅文化藝術創作的主要問題;另外一方面也存在著過度使用維權手段而不利於文化藝術傳播的問題,因此要在版權的保護與限制之間實現平衡。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12月20日發布《關於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和促進經濟自主協調發展若干問題的意見》,提出要准確把握權利人、網路服務提供者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既要加強網路環境下著作權保護,又要注意促進信息網路技術創新和 商業模式 發展,確保社會公眾利益。意見的主旨是為了推動文化大繁榮、大發展,而網路技術的創新與商業模式的發展就是推動大繁榮和大發展的基本動力。加強網路環境下著作權的保護是為了維護權利人的利益,客觀上對社會公眾的獲取作品方式及代價給予限制;而促進信息網路技術的創新以及商業模式的發展,則是有利於社會公眾的整體利益。
(三)完善著作權集體管理,調整著作權侵權法定賠償額
有必要通過完善著作權集體管理機制和相關的授權、許可機制和權益金分配機制,以改變目前管理機構混亂、機制不透明、收益分配不到位等問題。目前著作權侵權法定賠償額50萬元人民幣的上限有些低了,有必要參考專利法、商標法提高賠償額上限。
(四)區分好提供商與內容服務商的責任
技術服務提供商是純粹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或者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等技術服務的,自己不提供內容也不對用戶提供的內容做任何編輯加工,比如中國電信、聯通提供的接入服務,還有純粹的搜索或存儲服務。技術服務提供商可以適用“避風港”原則,也就是通知加移除原則,它所承擔的責任是接到權利人通知後及時刪除,及時刪除了就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只要網路技術提供商沒有主觀故意侵權,就可以免責。而內容服務商不僅提供平台,而且對內容進行編輯加工,把內容放在網上供網友瀏覽或下載。內容服務商提供的內容都是自己操作的,不存在不知情的豁免前提,所以相比於網路技術提供商責任就更重,不適用“避風港”原則,只要上傳、發布未經許可的內容就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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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馬駸.淺析網路文檔分享平台著作權侵權責任[J].中國外資,2011,(08).
網路侵權論文篇4
試析網路版權侵權行為的認定
摘要 數字技術的發展改變了信息傳播的方式,產生了數字出版及網路版權這樣的新生事物,網路版權侵權行為也隨之而生,但在如何認定這一行為的問題上有很多亟待解決的難題。本文針對網路版權侵權行為的認定,從網路版權及其侵權行為的界定入手,分析了在認定網路版權行為時所面臨的實體層面的和證據層面的難題,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方法。
關鍵詞 網路版權 侵權行為 認定
一、網路版權侵權行為的概念、特點、表現形式與定性
(一)網路版權侵權行為的概念
網路版權是數字化時代背景下版權的新類型,它伴隨數字出版的興起而產生。網路版權也是著作權,是指文學、音樂、電影、科學作品、軟體、圖片、外觀設計等知識作品的作者在互聯網中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關於網路侵權行為有學者認為它是侵權行為延伸到網路及網路環境中,便產生了網路侵權行為。也有人認為網路侵權是指發生在網路環境下,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方面權益的行為,但不包括現實社會中對網路傳輸設備或設施的損害,作為新類型的侵權案件,其區別於傳統侵權行為。筆者認為網路侵權行為是指在互聯網環境中,侵權行為人利用網路信息技術侵犯法律法規所保護的國家、集體或個人的民事權益的行為。
(二)網路版權侵權行為的特點
1.侵權行為難以認定。認定侵權行為必須依靠證據,而網路中存在的數字化信息都是由二進制組成的離散信號,不具連續性,修改或刪除後難以被發現,收集證據也較困難,因此要用網路中信息作為證據認定侵權行為有一定困難。
2.侵權行為主體難以確定。普通網民在網站可以選擇自己喜歡的名字做我自己的網民,但他的真實身份卻無從知曉,有的用戶還可以匿名“混跡”於網路,更是無從查曉此用戶的真實身份。
3.侵權後果傳播速度快。網路的全球性和實時性使網上信息的傳播更加方便快捷、廣泛,這也使侵權行為的後果會在短時間內蔓延到各處,權利人卻不能及時制止。
4.案件管轄權不易確定。對於侵權行為的管轄通常適用被告所在地法或侵權行為地法。但網際網路是一個全球性的特別空問,同一侵權行為的發生地點通常相聚很遠甚至超 出國 界,而我們要解決網路案件卻復雜繁多,這無疑向我們目前的管轄權規定提出了難題。
(三)網路版權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
1.未經許可將他人作品數字化後公布於網路。
此種行為主要是在沒有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把未完成或者完成的作品數字化後登載在於網路公之於眾,侵犯權利人的網路信息傳播權與發表權。這類行為多見於一些免費的圖片、電子書、電影等下載網站。
2.非法轉載。
此種行為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將他人在網路發表的且申明不得轉載的作品轉載到其他的網路上;二是權利人雖然沒有明示其作品是否可以轉載,但行為人在轉載時沒有列明權利人身份信息且未向權利人繳費。這類行為在論壇、微博等開放的網路交流社區或門戶網站上較為常見。
3.侵犯網頁設計權。
此種行為包括兩種方式:一是直接復制他人網頁源代碼或在此代碼基礎上進行局部修改;二是盜用他人網頁外觀設計或在此基礎上局部修改。這類行為的行為人多為網頁設計者。
4.侵犯網路商標權。
網路商標是權利人將其商標數字化或者重新設計適合網路的特別商標,這類商標通常比普通商標更復雜,可能同時包含了文字、圖片、聲音、動畫等元素,侵權行為多表現為採用類似設計混淆視聽,而且不易識別、判斷。
5.非法鏈接指引。
此種行為包括兩種基本形式:一是搜索引擎非法連接指引,一些搜索網站將他人網站直接連接到自身搜索庫,作為自己的一部分;二是普通網站把他人網站地址藏置於自己網站頁面內,用戶在瀏覽相關信息時並不知道自己瀏覽的是其他網站的信息。
6.侵犯網路域名權。此種行為有兩種形式:一是“惡意搶注”行為,在其他機構、企業還未依照他們的商標、名稱等注冊域名時惡意搶先按照此類信息注冊,再以高價賣給這些機構與企業;二是採用與其他網站域名類似的域名誤導用戶,提高自身網站的點擊量甚至進行詐騙活動。
二、我國網路版權侵權行為認定的難題
(一)網路版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問題
目前關於侵權行為構成要件問題的主要觀點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為有無加害行為、損害結果、前兩項有無因果關系以及加害人主觀上的過錯,即所謂的四要件說,只有同時滿足四個要件的行為才能稱之為侵權行為;此外還有學者認為在認定侵權行為時還應考慮違法阻卻事由,即如果存在違法阻卻事由那麼該行為就不是侵權行為。筆者認為這樣的構成要件劃分與阻卻事由的考慮是將侵權行為的認定與侵權責任的認定等同視之。
侵權行為的認定和侵權責任的認定有一個共同的目標指向,即最終完成權利義務的劃分、恢復公正,但二者是不同的,侵權行為的認定即認定行為主體行為的違法性問題,對於損害結果、有無因果關系、加害人主觀上的過錯以及違法阻卻事由的考量都屬於對侵權責任的認定。侵權行為的認定是侵權責任認定的前提,侵權責任認定是侵權行為認定的下一個步驟,二者是兩個不同的階段。
(二)行為違法性的問題
行為違法性的問題有兩個方面:一是行為確實存在,即認定行為事實的問題;二是行為本身的違法性問題,即認定行為侵害了法律明確保護的對象。一旦明確了網路版權的保護對象,所有針對這個對象的不當事實行為就可以確定為侵權行為,但目前這兩方面都存在難題。
認定行為事實主要是確定行為主體與行為模式,這部分所面臨的的難題來至於網路信息的特殊性,網路信息的特殊性加大了對行為事實的認定難度,此部分在 文章 下一部分有詳細論述。此外,在我國目前的立法中沒有明確網路版權的保護范圍以及取得網路版權的方式,這造成了對權利人創作成果保護的缺失,增加了認定網路版權侵權行為的難度。
(三)網路信息的特殊性加大了認定的難度
認定侵權行為要依靠證據,認定網路侵權行為主要依靠網路信息,但網路信息的數字存儲性、易修改性等對傳統的證據認證規則與標准都提出了新的挑戰,這加大了法官認定的難度。
1.網路信息對傳聞規則帶來了很大沖擊
隨著日益加快的數字化進程,愈來愈多的網路信息成為證據進入訴訟中。這些網路信息的製作者或者知情人並不會出庭出證,而有不少的系統自動生成的網路信息也成為了證據,比如消費記錄、公司財務報表、系統生成的日誌,這些都應當列入了傳聞證據的范疇,他們的可采性需要更多地檢驗。
2.認定侵權行為時網路信息可采性的標准不明確
認定侵權行為時,證據的可采性至關重要,所以必須明確網路信息可采性的標准,目前我國還沒有明確的網路信息合法性標准和真實性標准,而網路信息的特殊性還使它在認證過程中需要大量的專業技術或專門人員,因此在很多案件中,在沒有明確的標准和認證難度大的情況下法官通常不願意採用網路信息,這使認定網路版權侵權行為變得更加困難。
三、完善網路版權侵權行為認定的建議
(一)明確網路版權的保護范圍與取得方式
明確網路版權的保護范圍與取得方式,要在目前的基礎上擴大保護范圍,所有在這個保護范圍內的不當事實行為就可以認定為為侵權行為。
首先,一個作品要受到法律的保護應滿足四點要求:一要其為有創新性內容的智力成果;二是其必須是在文學、藝術及科學技術領域內的作品;三是其可復制有獨創性;四是作品不得違法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因此,只要滿足以上條件的使用二進制技術手段操作出版的作品或未出版但凝聚了他人智力勞動成果且公布於網路的作品都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包括合法地對原作品進行數字化地編輯與加工、在數字平台直接創作作品並發布、網頁設計、域名等。取得方式為先公布取得,以最先在網路公布著為權利所有人,以登記對抗第三人。
其次,如果一個作品滿足上面四個要求但尚未完成,未經創作者許可而被行為人公布於網路且沒有署名為創作者所有或未經創作者許可而擅自使用,發生了爭議,那麼這個作品發布部分或被使用部分的版權應歸屬於創作者,發布者或使用者的行為為侵權行為;如果未經創作者許可公布作品,公布的作品署名為創作者所有,其公布的其行為仍然為侵權行為,但是否承擔責任屬於責任認定的范疇,可以考慮創作者的事後追認。
(二)確定傳聞規則的例外情況
能夠保證其真實性且不是在偵查過程中或者以訴訟為目的製作的網路信息的列印輸出物應該作為傳聞規則的例外。此列印輸出物只是計算機記錄的外在表現形式,目的是為了增強網路信息的易讀性,而實質上的網路信息是潛在的電子形式記錄,而非列印輸出物本身。
(三)確定網路版權侵權行為認定中網路信息可采性的標准
網路信息的可采性主要有關聯性、合法性、真實性三個方面,關聯性主要是網路信息和侵權行為的關聯程度,是很容易解決的問題,所以難題是真實性和合法性。網路信息的合法性主要體現在其生成、傳遞、存儲、顯現等方面,網路信息在其各個環節尤其是傳遞、呈現環節可能發生侵犯他人言論自由權、隱私權情況。真實性即指形式上完整、真實,而網路信息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網路系統易受到攻擊,網路信息本身容易遭受修改且不易留下痕跡。
對於合法性應同時滿足三個條件:一是收集網路信息的主體要符合法律規定;二是表現形式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三是收集程序合法。對於真實性可以採用直接認定和推定的方式:在直接認定時,只要通過常規手段就能判斷網路信息的完整真實就可以確定他的真實性;在用常規方法不能認定時可以採用推定的方式,即只要能夠證明網路信息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和硬體是可靠且運行正常的,那麼就可以推定網路信息的無瑕疵,以此認定它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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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簡述計算機的工作原理
計算機的工作原理:
計算機在運行時,先從內存中取出第一條指令,通過控制器的解碼,按指令的要求,從存儲器中取出數據進行指定的運算和邏輯操作等加工,然後再按地址把結果送到內存中去。接下來,再取出第二條指令,在控制器的指揮下完成規定操作。依此進行下去。直至遇到停止指令。
程序與數據一樣存貯,按程序編排的順序,一步一步地取出指令,自動地完成指令規定的操作是計算機最基本的工作原理。
(4)計算機網路事由計算機技術擴展閱讀:
計算機的特點
1、運算速度快:計算機內部電路組成,可以高速准確地完成各種算術運算。當今計算機系統的運算速度已達到每秒萬億次,微機也可達每秒億次以上,使大量復雜的科學計算問題得以解決。
2、計算精確度高:科學技術的發展特別是尖端科學技術的發展,需要高度精確的計算。計算機控制的導彈之所以能准確地擊中預定的目標,是與計算機的精確計算分不開的。
3、邏輯運算能力強:計算機不僅能進行精確計算,還具有邏輯運算功能,能對信息進行比較和判斷。計算機能把參加運算的數據、程序以及中間結果和最後結果保存起來,並能根據判斷的結果自動執行下一條指令以供用戶隨時調用。
4、存儲容量大:計算機內部的存儲器具有記憶特性,可以存儲大量的信息,這些信息,不僅包括各類數據信息,還包括加工這些數據的程序。
5、自動化程度高:由於計算機具有存儲記憶能力和邏輯判斷能力,所以人們可以將預先編好的程序組納入計算機內存,在程序控制下,計算機可以連續、自動地工作,不需要人的干預。
6、性價比高:幾乎每家每戶都會有電腦,越來越普遍化、大眾化,21世紀電腦必將成為每家每戶不可缺少的電器之一。
⑤ 計算機技術服務合同範本簡單3篇
計算機技術,指計算機領域中所運用的技術 方法 和技術手段。計算機技術具有明顯的綜合特性,它與電子工程、應用物理、機械工程、現代通信技術和數學等緊密結合,發展很快。那麼計算機 服務合同 是什麼樣的呢?一般要注意什麼問題?下面是由我為大家整理的計算機技術服務 合同範本 ,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計算機技術服務合同範本1
甲 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 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互利互惠的原則,就甲方單位「用友軟體系統」的維護服務事宜,經充分協商,決定訂立本協議。具體服務項目及范圍見甲方所購「用友軟體」配置清單,協議期間由乙方提供日常服務。
第一條 定義:
1.1 「維護」是指乙方為甲方提供基於許可軟體的技術指導和解決產品故障等服務工作的總稱。
1.3 「現場」是指乙方根據許可合同許可甲方使用許可軟體的場所。 「現場維護」是指乙方根據甲方提出的技術問題派遣技術人員到甲方現場處解決問題的過程。現場維護的技術問題包括:(1)由於許可軟體產品故障導致的 死機 、數據錯誤;(2)由於環境原因導致的系統顯示錯誤、數據錯誤、運行效率降低等問題。
1.4 「遠程維護」是指乙方根據甲方提出的技術問題通過電話或互聯網向甲方提供問題解答和技術指導的過程。
1.6 「軟體更版」是指由於許可軟體出現故障而對許可軟體進行優化、換代的過程。 「技術支持」是指乙方為了保障許可軟體和系統正常運行,在服務時間內通過話或互聯網向甲方提供的援助或技術指導。包括(1)澄清許可軟體的功能和特點;
(2)文檔資料的澄清;(3)許可軟體的操作指導;(4)通過電話和/或互聯網確認、分析和糾正錯誤。
1.7 「熱線支持」是指乙方客戶服務中心服務人員通過電話向甲方提供技術問題解答的過程。
1.8 「響應時間」是指從乙方接到甲方服務請求之後,到與甲方進行溝通並對甲方做出服務承諾的時間。
第二條 提供維護與技術支持
「服務時間」是指乙方工作時間,每天8:30至17:30。
2.1 在甲方向乙方支付了相應的服務費以後,乙方將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向甲方提供許可軟體的維護與技術支持服務。乙方提供的該等維護服務為標准維護服務(具體內容見本合同附件一),除本合同另有明確約定以外,本合同所稱維護服務服務僅指標准維護服務。
2.2 本合同附件一反映了本合同生效時乙方提供維護與技術支持的服務政策。乙方將
在其允許甲方訪問的技術支持網站上發布最新的維護與技術支持政策,以便通知甲方任何服務政策的改變。所有改變(如有)將在當時的維護與技術支持合同期限屆滿之後才生效。在續簽維護與技術支持合同之前,甲方有義務審查乙方當時有效的維護與技術支持政策。
第三條 合同期限
3.1
3.2 本合同有效期限為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本合同有效期限屆滿,如果甲方需要乙方繼續提供有關許可軟體的維護與技術支持服務,應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續簽維護與技術支持服務合同。
第四條 服務費及支付方式
4.1本服務項目服務費為:人民幣(大寫) 壹萬捌仟陸佰壹拾元整 元(小寫: 元整)。
2、支付方式
全合同簽訂後五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全款;
第五條 服務范圍
5.1 乙方向甲方提供維護與技術支持服務的范圍包括:
5.1.1 由於系統資料庫或許可軟體發生嚴重故障或在關鍵處理時期內主應用程序出現故障而使甲方的現場系統停滯並且不能用許可軟體處理數據。
5.1.2 許可軟體發生問題而導致甲方主要業務受到嚴重干擾並且無法輕易解決(暫時性地)的問題。
5.1.3 許可軟體發生非關鍵性問題,並且甲方能繼續運行系統和/或進行操作。
5.1.4 所有有關許可軟體的使用和實施的問題和要求。
5.2 本合同不包括許可軟體的升級服務,升級服務按北京用友軟體股份有限公司的統一規定執行。
5.3 甲方如果要求乙方超出本合同及其附件約定的范圍提供維護與技術支持服務,甲方應與乙方另行協商簽署相關協議,並向乙方支付相應的服務費用。
5.4 用友產品清單:
第六條 響應時間
乙方在接到甲方通過電話、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網上提交等方式提出關於許可軟體的服務請求後,應在24小時之內給予響應並提供服務。
第七條 甲方責任:
為方便乙方根據本合同的約定提供服務,甲方應:
7.1 確保有專人負責許可軟體的使用和管理,並建立相關制度,以確保許可軟體運行環境(包括計算機、列印機及相關硬體設備)的安全,為許可軟體正常運行提供保障。
7.2
7.3 定期做好系統數據備份,並對備份數據進行妥善保管。 在許可軟體使用過程中發現許可軟體出現異常,應及時與乙方取得聯系,並記當前故障現象,便於乙方做出診斷。
7.4 在乙方進行維護與技術支持時,根據乙方要求,指定配合工作的員工,提供必要的設備。
7.5在乙方服務人員維護與技術支持完成時,配合檢查許可軟體系統運行是否正常。
第八條 保密條款
雙方同意嚴格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使用對方的保密信息,未經對方的事先書面許可,不得向第三方,或允許向第三方直接或間接地透露保密信息。
第九條 責任限制與違約責任
9.1 責任限制
9.1.1 除本合同的明確約定以外,乙方不對維護與技術支持服務做其他任何明示的或者暗示的保證或承諾。
9.1.2 乙方承諾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及時向甲方提供服務,但是對於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延誤而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9.1.3 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七條的約定,導致乙方無法提供或無法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提供服務,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條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11.1 本合同適用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等中國相關法律、法規。
11.2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與解釋或執行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或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雙方同意採取下列第 2 種方式解決:
11.2.1 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應依據該仲裁委員會當時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裁定。
11.2.2 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12.1 本合同生效後,無論甲方或乙方的名稱、組織形式、企業性質、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投資者等發生任何變更,甲方或乙方應繼續或要求其權利義務的繼承人恪 其他守並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之相關義務。
12.2 因地震、台風、洪水、海嘯、火災、戰爭、暴亂、罷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
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根據不可抗力事由對履行本合同影響的程度,由雙方協商解除本合同,或者部分免除本合同的履行義務,或者延期履行本合同。 12.3 本合同由以下附件組成,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附件一:《標准運行維護服務內容》
本合同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生效;一式執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簽章頁)
甲方: 乙方:
代表人: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計算機技術服務合同範本2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地: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X計算機系統客戶)
住所地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WW系統有限公司 (_ X計算機系統服務單位) 住所地: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為確保甲方正確和安全使用_X計算機系統(簡稱_ 系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規定以及WW系統有限公司《_ X計算機系統服務細則》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合同雙方就乙方向甲方提供_ X系統技術維護服務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服務內容:
乙方受甲方委託對甲方使用的_系統進行技術維護。
系統是指_ 系統專用設備和相應的_ 軟體,_ 系統專用設備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應聘用持有《____系統操作員資格證書》的人員操作上述系統。
二、服務方式:
1.安裝服務:乙方應協助甲方提供能正常運行企業_系統的硬體環境和運行環境,乙方負責甲方_ 系統的安裝,保證甲方能正常開具發票。乙方負責防偽稅控_ 系統的升級工作。
2.培訓服務:乙方負責為甲方_ 系統操作人員提供技術培訓,培訓合格者將_ 系統企業操作員結業資格證書;持證人員調離該崗
位後,甲方須另行指派人員參加乙方組織的技術培訓。有關技術培訓費、雙方的權利義務等,應視情況由甲、乙雙方另行簽訂技術培訓合同。
3.電話服務:乙方設專線客服電話向甲方提供全天候電話技術支持服務,解答甲方有關問題,指導甲方排除故障,以滿足甲方服務需求。乙方專線客服電話號碼為:_ X-____ 。
4.上門維護:對於電話咨詢不能解決的問題,乙方應在24小時內做出響應,指派專人到甲方現場排除故障,一般故障的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一個工作日,特殊疑難故障可視情況適當延長。
5.回訪服務:_ 系統經乙方為甲方安裝調試正常後一個月內,乙方至少安排一次電話回訪服務;一年內乙方承諾提供不少於一次的上門回訪服務。
6.專用設備維修:甲方使用的_系統專用設備發生損壞時,乙方承諾提供自甲方購買之日起一年免費更換(人為因素損壞的除外)。購買期限屆滿一年後,乙方負責提供維修養護服務,但甲方應即時結清乙方維修養護服務所發生的成本費。
三、服務收費標准:
1.在甲方_ 系統運行期間,甲方須於每年___月__ 日之前向乙方繳納當年_ 系統技術服務年費______元。
2.繳費標准為_________元/套/年,共計_____套____年,合計技術服務年費為_________元。
四、違約責任:
1.乙方不得無故解除對甲方的服務,否則乙方須向甲方支付一定款額的賠償金;
2.甲方有權向乙方或主管稅務機關投訴乙方服務質量或技術服務工程師等人員,乙方對投訴的問題和被投訴的人員,經查實確認後應及時將處理結果通知甲方。
3.由於以下情況導致甲方_ 系統無法正常使用時,乙方只負責恢復_ 系統的正常運行,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1)因無系統企業操作員結業證書的人員操作導致時;
(2)操作人員誤操作時;
(3)擅自拆裝專用設備造成的專用設備損壞時;
(4)應乙方的要求防偽稅控_ 系統移機時,所造成的數據丟失和軟體損壞;
(5)計算機感染病毒;
(6)其他不可確定為乙方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存在瑕疵而導致的;
(7)不可抗力(如突然停電)等原因。
甲方如需更換_系統的相關設備,應向乙方支付所更換設備的費用。
4、甲方逾期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條所約定的服務年費時,每逾期一日,應按應繳年服務費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甲方逾期30日仍未全額履行付款義務時,乙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合同總價款的3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五、甲方自備設備故障及排除:
甲方自備計算機和列印機出現故障,需乙方提供服務時,雙方另外議定應當收取的服務費用。
六、合同糾紛的解決:
因本合同發生的全部爭議,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交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七、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止。
八、補充協議: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一致訂立補充協議。
九、其他:
1、本合同之標題僅系為方便閱讀,本合同之所有含義均以合同條款之約定為准。
2、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計算機技術服務合同範本3
甲方:
乙方:
一、服務期限: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A、甲方的責任和義務
1、必須配備系統管理人員1-2名,負責和乙方進行溝通。
2、建立健全網路運行和操作的各項管理制度,嚴禁非工作人員上崗操作,防止網路設備的損壞及網路數據的丟失和破壞;嚴禁操作人員使用工作站軟碟機進行任何拷貝,防止病毒感染。
3、要求各部門操作人員嚴格按照規定的操作程序進行操作,出現誤操作和其他非法操作,影響網路運行和數據錯誤時,應及時向系統管理人員匯報,有系統管理人員與乙方聯系,通知乙方進行技術處理。
4、按照本合同規定,及時支付各項費用。
B、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1、乙方承擔下列范圍的技術服務:
資料庫系統軟體維護
a.資料庫的整理、清除數據垃圾;
b.資料庫系統的優化;
c.資料庫數據的備份和轉儲;
d.資料庫系統的重新安裝。
HIS系統應用軟體的維護
1.軟體現有功能的維護,保證數據的正確性和可靠性;
2.對軟體現有功能出現的故障進行診斷、檢測、分析和處理;
3.當出現數據錯誤或不能工作時,負責檢測和分析,並盡快排除故障;
4.軟體的適用性修改(不包括新增功能);
5.在出現系統整體速度減慢影響業務之前,負責檢測和分析,並盡快做出預防性處理,保證HIS系統的正常運行;
6.協助甲方處理可能出現的作弊事件,負責排查作弊人的作弊手段、作弊過程、作弊方法、作弊時間和作弊金額;
7.必須確保甲方現用醫院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
C.服務方式:
1.電話技術支持與遠程技術支持。
2.技術人員現場服務。
3.在合同期限內,每年2次現場檢查伺服器工作日誌是否正常工作,並記錄;如有問題,按照故障大小,進行時間不等的各項服務。
4.每年2現場檢查資料庫備份情況,提供資料庫安全備份建議。
5.根據伺服器內存情況,對醫院數據定期轉移;
6.每年兩次回訪:檢查數據報表是否准確一致;伺服器分區狀況是否合理,內存是否滿足醫院需求,正常備份情況,是否存在安全隱患,並提供合理化建議;
7.及時排查醫院信息系統存在的各種問題,並提出合理化建議;
8.對現用信息系統使用過程中醫院提出的為方便工作而進行的適用性軟體修改;
D.服務響應時間:
1.網路中斷和嚴重影響系統運行的各種故障,服務響應時間為1小時,一個工作日內解決。
2.數個功能模塊的網路故障或應用伺服器出現故障,服務響應時間為2小時,兩個工作日內解決。
3.網路和軟體的一般故障,服務響應時間為4小時,4個工作日內解決。
三、技術服務的各項費用及付款方式
1. 技術服務費 元。
2. 付款方式:分兩次支付,每年 月 日以前付 元,次 年 月 日前付 元。
四、合同爭議及其處理:甲乙雙方在合同執行的過程中,如有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無效時,按法定程序處理。
五、 其它 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七、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八、合同到期後,雙方如無異議,合同內容繼續順延。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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