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網路參與賭博賭資如何認定
賭博活動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
在利用計算機網路進行的賭博活動中,分賭場、下級莊家或者賭博參與者在組織或者參與賭博前向賭博組織者、上級莊家或者賭博公司交付的押金,應當視為賭資。
賭博現場沒有賭資,而是以籌碼或者事先約定事後交割等方式代替的,賭資數額經調查屬實後予以認定。個人投注的財物數額無法確定時,按照參賭財物的價值總額除以參賭人數的平均值計算。
通過計算機網路實施賭博活動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路上投注或者贏取的總點數乘以每個點數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賭博的次數,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路上投注的總次數認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㈡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計算機網路等方式參與境外賭場賭博活動的
參與網路賭博違法,網路賭博屬於刑事犯罪。賭博罪是指處於營利為的目的,聚集他人賭博或將賭博作為自己的事業。關於網上開設賭場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相關法律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一)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相關法律規定的「情節嚴重」:(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路賭博的;(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請不要發違法的信息,是違法的行為
㈢ 參與網路平台賭博,但是是受害人
參與網路賭博,雖然是受害者,但是也要處罰,積極自首處罰較輕,處理如下: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具體量刑看情節,自首可以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有本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的行為,屢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
㈣ 網賭涉案金額怎麼算的
法律分析:通過計算機網路實施賭博活動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路上投注或者贏取的總點數乘以每個點數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賭博的次數,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路上投注的總次數認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路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三條 關於網路賭博犯罪的參賭人數、賭資數額和網站代理的認定賭博網站的會員賬號數可以認定為參賭人數,如果查實一個賬號多人使用或者多個賬號一人使用的,應當按照實際使用的人數計算參賭人數。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網路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對於將資金直接或間接兌換為虛擬貨幣、游戲道具等虛擬物品,並用其作為籌碼投注的,賭資數額按照購買該虛擬物品所需資金數額或者實際支付資金數額認定。對於開設賭場犯罪中用於接收、流轉賭資的銀行賬戶內的資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可以認定為賭資。向該銀行賬戶轉入、轉出資金的銀行賬戶數量可以認定為參賭人數。如果查實一個賬戶多人使用或多個賬戶一人使用的,應當按照實際使用的人數計算參賭人數。
㈤ 網路堵博怎麼判
法律分析: 網路賭博構成賭博罪的,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賭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路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路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賭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賭博用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於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應當依法予以沒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路、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㈥ 通過計算機網路實施賭博活動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什麼認定
法律分析:通過計算機網路實施賭博活動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路上投注或者贏取的總點數乘以每個點數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㈦ 網路上賭博被騙算違法嗎
法律分析:
網路上賭博被騙不算違法,但是參與網路賭博屬於違法行為。如果當事人是因為被設局被騙的情況下,因犯罪嫌疑人故意讓被害人陷入錯誤認知,使被害人錯誤的處分了自己的財產,可以按照詐騙罪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並提供所有的轉款流水及對方信息,方便警方鎖定犯罪嫌疑人。在法院作出判決後,受騙財物會返還受騙人。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開設賭場」行為:1、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2、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3、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4、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路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路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賭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賭博用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於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應當依法予以沒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衍生問題:
個人參與網賭怎麼處理?個人參與網賭被抓到一般會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3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㈧ 網上賭博犯法嗎
法律分析:
犯法。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路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路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賭博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誘發其他犯罪的溫床,對社會危害很大,應予嚴厲打擊。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是否構成犯罪,如果不構成公安機關的羈押期一般是7天,最長可以延長至30天,就是說,到了30天如果檢察機關沒有批准逮捕,就必須放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衍生問題:
賭博的定義是什麼?
對一個事件與不確定的結果,下注錢或具物質價值的東西,其主要目的為贏取得更多的金錢和或物質價值。賭博罪主觀上必須具有營利的目的,以娛樂為主帶有賭博性的行為不構成賭博罪。賭博行為情節不夠嚴重的,可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構成賭博罪的,可處管制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並處罰金。
㈨ 參與網賭的玩家怎麼處理
個人參與網路賭博,如果只是偶然的消遣行為,數額不大的,就不涉嫌犯罪。
小型網路賭博參與者,涉嫌的只是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如果被公安機關發現,可以處以罰款或者拘留的行政處罰。
具體規定為:個人參與網路賭博,如果涉案賭資較大的,可以處以五日以下的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的行政罰款;如果涉及的金額較大,造成社會影響較大的,就需要接受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並且要繳納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行政罰款。但是,如果個人參與網路賭博,同時將網路賭博當作職業,多次實施違法行為,這時候行為人就涉嫌觸犯刑法規定的賭博罪。需要接受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處罰。如果個人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人,接受投注數額較大的,就涉嫌觸犯刑法規定的開設賭場罪,同樣需要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罰。
㈩ 如何認定網路賭博
網路賭博犯罪賭資的認定:通過計算機網路實施賭博活動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路上投注或者贏取的總點數乘以每個點數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賭博的次數,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路上投注的總次數認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路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三
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網路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對於將資金直接或間接兌換為虛擬貨幣、游戲道具等虛擬物品,並用其作為籌碼投注的,賭資數額按照購買該虛擬物品所需資金數額或者實際支付資金數額認定。
對於開設賭場犯罪中用於接收、流轉賭資的銀行賬戶內的資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可以認定為賭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