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網路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例有哪些,快
一個關於網路域名侵犯商標權的案例——福建親親集團的
原告 福建親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晉江五里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 吳火爐,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 吳建設,福建亞太商標專利事務所有限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 林文淵,福建亞太商標專利事務所有限公司職員。
被告 郝文中,女,1957年3月21日生,漢族,哈爾濱市道外區親親食品經銷部業主,住哈爾濱市道外區南極街副48號-2號。
委託代理人 張克軍,黑龍江銀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福建親親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親親公司)與被告郝文中計算機網路域名侵犯商標權糾紛一案,本院於2005年2月23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5年3月31日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託代理人吳建設、林文淵,被告委託代理人張克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親親公司訴稱:原告是省級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股份制企業,始創於1985年。經過二十年的發展,原告秉持「以人為本、創造價值、立足本土、展望世界」的經營理念,勵精圖治,拼搏進取,目前下轄9家控股子公司,擁有員工2萬人,其中國內外中高級經營管理及技術人才300多人,在全國建立了完整的銷售網路,年銷售額超10億元,已發展成為國內知名的食品生產企業。原告於1992年在國際分類第30類商品上注冊了第614573號「親親」商標,後又不斷改進商標,並於2004年在第29類商品上注冊了第3293585號「 」商標,在第30類商品上注冊了第3293583號「 」商標,同時,原告也申請注冊了「 」商標的防禦商標和聯合商標,形成了完整的商標保護體系。到目前為止,原告及其子公司在廣告宣傳方面投入累計達3億元,其中,2002年至2004年投入1.4億元,廣告覆蓋范圍遍及全國,使「 」商標成為家喻戶曉的知名品牌。原告生產的「 」牌蝦條、薯片(條)系列產品,銷售額和市場佔有率在全國同行業中居第一位;生產的「 」牌果凍系列產品,銷售額和市場佔有率在全國同行業中居第二位。
2005年,原告發現被告在互聯網上注冊了中文域名「中國親親」和英文域名「www.qinqin-cn.com」,惡意侵害原告的合法權益,給原告的經營造成了經濟損失。請求法院判令:1.認定原告的「 」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2.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 」注冊商標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和侵權行為;3. 被告的中文域名「中國親親」和英文域名「www.qinqin-cn.com」交由原告使用;4.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30萬元。
被告郝文中辯稱:被告是合法注冊和使用中文域名「中國親親」和英文域名「www.qinqin-cn.com」,原告的「親親」商標僅限於食品,與被告在網上所注冊的域名無關;原告要求賠償損失30萬元沒有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在本院開庭審理過程中,原告和被告為證明各自訴辯主張的事實成立,舉示了證據並發表了質證意見。
原告親親公司舉示的證據有:
證據1、原告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主要內容為:原告的經營范圍為銷售膨化食品、果凍等。
證據2、原告的商標證書。主要內容為:第614573號商標注冊證,商標「親親及圖」,核定使用商品第30類膨化食品,注冊有效期限自1992年10月20日起;第3293585號商標注冊證,商標「 」,核定使用商品第29類果凍等,注冊有效期限自2004年2月7日起;第3293583號商標注冊證,商標「 」,核定使用商品第30類玉米花、蝦味條、膨化土豆片等,注冊有效期限自2004年2月28日起。
證據3、哈爾濱市道外區公證處的《公證書》。主要內容為: 哈爾濱市道外區公證處2005年2月3日公證證明:被告在互聯網上注冊了中文域名「中國親親」和英文域名「www.qinqin-cn.com」,使用「親親食品」的標識,用於銷售果凍和膨化食品等。
證據4、1993年9月購買「親親蝦條袋」包裝物的發票。證明:原告已在使用「親親」商標。
證據5、原告控股的多個子公司的營業執照、工商登記檔案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證明:原告在全國各地擁有多家子公司,其膨化食品、果凍等產品均使用「 」商標。
證據6、原告的廣告合同、發票、廣告圖冊、廣告片、媒體報道和廣告監測報告。主要內容為:從1992年至2004年,原告投入廣告、媒體宣傳報道累計達3億元,其中2002至2004年共投入1.4億元。證明:原告的「 」商標已在全國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是中國的馳名商標。
證據7、原告及其產品和商標的榮譽證書。主要內容為: 1999年被中國食品工業協會授予「中國食品工業優秀企業」稱號;2001年被中國食品工業協會認定為「中國名優食品」;2000年被中國食品工業協會認定為「國家質量達標食品」單位;2004年被中國質量檢驗協會評為「(2000年—2004年)國家質量檢測合格產品」;2002年被中國質量協會評為「質量信譽跟蹤產品」;1998年被中國食品工業協會評為「中國食品工業協會電視廣告推薦品牌」;2003年被中國食品工業協會、中國食品工業協會企業家委員會評為「全國安全優質食品承諾活動承諾企業」;1992年被中國消費者報社、中國消費者協會消費指導工作委員會、中國技術監督報社評為「北京晉江名優產品展銷會參展榮譽獎」;2002年被福建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評為「福建省著名商標」;1998年被福建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評為「福建省著名商標」;2003年被福建省人民政府評為「福建名牌產品」等。證明:原告的「 」商標已在全國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是中國的馳名商標。
證據8、有關行業協會、各地政府及經濟發展局的證明。主要內容為:原告及其子公司2002年年生產量達1007萬箱,終端銷售額8.12億元,利稅1.07億元; 2003年年生產量達1071萬箱,終端銷售額8.63億元,利稅1.17億元;2004年年生產量達1287萬箱,終端銷售額10.41億元,利稅1.39億元,在全國同行中排名前列。
證據9、原告各地經銷商部分名單和區域代理合同。主要內容為:原告與近兩千家全國主要經銷商訂立了101份經銷合同。證明:原告在全國已建立了完整的銷售網路和完善的售後服務體系。
證據10、原告形成商標保護體系的商標注冊證和商標管理制度。主要內容為:原告在相關商品上分別申請注冊了「 」商標的防禦商標和聯合商標,並於2002年1月8日獲得美國商標注冊證。證明:原告已形成全方位完整的保護「 」商標體系。
證據11、國家加工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福建省中心檢驗所、咸陽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等20份國家、省市級檢驗中心對原告產品的質量檢測報告。證明:原告的產品質量優良,具有很高知名度。
證據12、處罰決定書。證明:原告的「 」商標是馳名商標,在全國各地受到保護。
證據13、產品及包裝袋10件。證明:原告一直在實際使用「 」商標。
被告認為:對原告的證據1、2、5、6、7、9、10、13無異議;證據3隻能證明被告注冊了中文域名「中國親親」和英文域名「www.qinqin-cn.com」,但不能證明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證據4不能證明原告的主張;證據8、12與本案無關;證據11不能直接證實原告的「 」商標是中國馳名商標。
被告郝文中舉示了以下證據:
被告郝文中的哈爾濱市道外區親親食品經銷部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主要內容為:經營范圍銷售小食品。
原告對被告的證據沒有異議。
綜合分析各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和舉示的證據及發表的質證意見,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原告的「 」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被告在互聯網上注冊和使用中文域名「中國親親」和英文域名「www.qinqin-cn.com」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構成不正當競爭。
本院確認:一、原告親親公司始創於1985年, 原告及其控股子公司自1993年起使用「親親」商標,經營范圍為銷售膨化食品、果凍等。二、原告擁有下列注冊商標權:第614573號商標注冊證,商標「親親及圖」,核定使用商品第30類膨化食品,注冊有效期限自1992年10月20日起;第3293585號商標注冊證,商標「 」,核定使用商品第29類果凍等,注冊有效期限自2004年2月7日起;第3293583號商標注冊證,商標「 」,核定使用商品第30類玉米花、蝦味條、膨化土豆片等,注冊有效期限自2004年2月28日起。原告還在相關商品上分別申請注冊了「 」商標的防禦商標和聯合商標,並於2002年1月8日獲得美國商標注冊證。三、原告及其控股子公司生產的產品,2002年年生產量為1007萬箱,終端銷售額8.12億元,利稅1.07億元;2003年年生產量為1071萬箱,終端銷售額8.63億元,利稅1.17億元;2004年年生產量為1287萬箱,終端銷售額10.41億元,利稅1.39億元。四、原告從1992年至2004年,投入廣告、媒體報道累計人民幣3億元,其中,2002至2004年共投入人民幣1.4億元。五、原告在全國已建立了完整的銷售網路和完善的售後服務體系。六、國家加工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福建省中心檢驗所、咸陽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等20個國家、省、市級檢驗中心對原告產品的質量檢測報告證明,原告的產品質量優良。七、原告及其產品和商標獲得了中國食品工業協會授予「中國食品工業優秀企業」稱號、中國食品工業協會認定為「中國名優食品」、中國質量檢驗協會評為「(2000年—2004年)國家質量檢測合格產品」、福建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評為「福建省著名商標」、中國食品工業協會評為「中國食品工業協會電視廣告推薦品牌」、福建省人民政府評為「福建名牌產品」等多項榮譽。八、原告生產的「 」牌蝦條、薯片(條)系列產品,銷售額和市場佔有率在全國同行業中居第一位;原告生產的「 」牌果凍系列產品,銷售額和市場佔有率在全國同行業中居第二位。九、被告在互聯網上注冊了中文域名「中國親親」和英文域名「www.qinqin-cn.com」,使用「親親食品」的標識,用於銷售果凍和膨化食品等。十、被告郝文中的哈爾濱市道外區親親食品經銷部經營范圍為銷售小食品。
本院認為:馳名商標,是在國內、國際市場上享有較高知名度和較高信譽,為相當范圍消費者所熟知的商標。原告自1993年起使用「親親」商標用於果凍和膨化食品等商品,並自1992年起在相關商品上注冊了「親親」、「 」商標,其第614573號「親親及圖」注冊商標、第3293585號「 」注冊商標和第3293583號「 」注冊商標有效;原告還在相關商品上分別申請注冊了「 」商標的防禦商標和聯合商標,「親親qinqin」商標於2002年1月8日獲得美國商標注冊證;原告的商標具有顯著的獨特性;經國家和省、市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幾年來的檢測,原告的商品質量優良且穩定,原告及其產品和商標獲得了中國食品工業協會等授予的眾多榮譽,被評為「中國名優食品」、「福建省著名商標」等,其生產的「 」牌蝦條、薯片(條)系列產品,銷售額和市場佔有率在全國同行業中居第一位,「 」牌果凍系列產品,銷售額和市場佔有率在全國同行業中居第二位;原告在全國已建立了完整的銷售網路和完善的售後服務體系,投入了巨額廣告宣傳,其廣告的投入與銷售額呈正比增加;原告及其產品和商標在同行業中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和信譽,為相關消費者所熟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應認定原告的第3293585號「 」注冊商標和第3293583號「 」注冊商標為中國馳名商標。被告郝文中開設哈爾濱市道外區親親食品經銷部,是專門銷售小食品的個體工商戶,其對原告及其產品和商標在同行業中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和信譽、為相關消費者所熟知應當是明知的。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互聯網上注冊中文域名「中國親親」和英文域名「www.qinqin-cn.com」,使用「親親食品」的標識,用於銷售果凍和膨化食品等,其域名與原告的馳名商標相同和相似,足以造成相關消費者的誤認,主觀上具有明顯的「傍名牌」惡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損害了原告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已構成計算機網路域名侵犯商標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辯不成立,本院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和第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郝文中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福建親親股份有限公司「 」商標權的行為;
二、被告郝文中立即停止使用中文域名「中國親親」和英文域名「www.qinqin-cn.com」;
三、中文域名「中國親親」和英文域名「www.qinqin-cn.com」由原告福建親親股份有限公司注冊使用;
四、被告郝文中賠償原告福建親親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付清。
案件受理費7,760元由被告郝文中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劉亞軍
審判員劉淑華
代理審判員常榆德
二○○六年四月十六日
書記員何 洋
B.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修正)
第一條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第二條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路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第三條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路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報刊、期刊社、網路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在網路進行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第四條網路服務提供者通過網路參與他人侵犯著作權行為,或者通過網路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其他行為人或者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責任。第五條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網路用戶通過網路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該網路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第六條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對著作權人要求其提供侵權行為人在其網路的注冊資料以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追究其相應的侵權責任。第七條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專門用於故意避開或者破壞他人著作權技術保護措施的方法、設備或者材料,而上載、傳播、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六)項的規定,追究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民事侵權責任。第八條著作權人發現侵權信息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權行為人網路注冊資料時,不能出示身份證明、著作權權屬證明及侵權情況證明的,視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請求。
著作權人出示上述證明後網路服務提供者仍不採取措施的,著作權人可以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的規定在訴前申請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訴訟時申請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人民法院應予准許。第九條網路服務提供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而採取移除被控侵權內容等措施,被控侵權人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著作權人指控侵權不實,被控侵權人因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措施遭受損失而請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擔賠償責任。
C.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第二條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路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
著作權法第十條對著作權各項權利的規定均適用於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將作品通過網路向公眾傳播,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第三條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路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載該作品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網站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第四條網路服務提供者通過網路參與他人侵犯著作權行為,或者通過網路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其他行為人或者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責任。第五條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網路用戶通過網路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該網路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第六條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對著作權人要求其提供侵權行為人在其網路的注冊資料以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追究其相應的侵權責任。第七條著作權人發現侵權信息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權行為人網路注冊資料時,不能出示身份證明、著作權權屬證明及侵權情況證明的,視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請求。
著作權人出示上述證明後網路服務提供者仍不採取措施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時申請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人民法院應予准許。第八條網路服務提供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而採取移除被控侵權內容等措施,被控侵權人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著作權人指控侵權不實,被控侵權人因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措施遭受損失而請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應當根據案件不同情況,分別適用下列法律:
(一)認定侵害發表權等著作人身權的,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第(一)、(二)、(三)、(四)項的規定;
(二)認定向公眾傳播作品侵害使用權的,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第(五)項的規定;
(三)認定侵害獲得報酬權的,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第(六)項的規定;
(四)認定侵害錄音錄像製作者、表演者、廣播電視組織等鄰接權,或者認定故意去除或者改變著作權管理信息而導致侵權後果的行為構成侵權的,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第(八)項的規定;
(五)認定剽竊、抄襲他人作品的,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第十條人民法院在確定侵權賠償數額時,可以根據被侵權人的請求,按照其因侵權行為所受直接經濟損失和所失預期應得利益計算賠償數額;也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得利益計算賠償數額。侵權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費用的,其因侵權行為所得收入,即為所得利益。
被侵權人損失額不能確定的,人民法院依被侵權人的請求,可以根據侵害情節在人民幣5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
D. 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責任如何認定
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責任如何認定?網路著作權是基於網路信息傳播而產生的一種非紙質的著作權,互聯網的快速發展,使得信息擴散更廣更快,這就導致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不斷發生,請大家閱讀下面的文章了解有關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的知識。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責任如何認定網路著作權的概念網路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在網路環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權權利。基於此,網路著作權包含了兩層含義:第一層,相對與傳統作品,指傳統作品被上傳至網路時著作權人所享有的權利,這里特指信息網路傳播權。我國2001年修改的《著作權法》根據實踐中產生的新問題,在第10條關於著作權的具體權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項規定,其中第12項是關於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規定,承認了傳統著作權在網路等電子環境下所享有的受保護地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號)第2條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路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和新的數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媒體,不論是傳統媒體,還是網路媒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也不符合法定許可的條件,擅自復制、轉載、傳播他人作品的,均構成侵犯著作權,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網路著作權侵權責任如何認定1、網路服務提供者通過網路參與他人侵犯著作權行為,或者通過網路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其他行為人或者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責任。2、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網路用戶通過網路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該網路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3、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對著作權人要求其提供侵權行為人在其網路的注冊資料以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追究其相應的侵權責任。4、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專門用於故意避開或者破壞他人著作權技術保護措施的方法、設備或者材料,而上載、傳播、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六)項的規定,追究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民事侵權責任。
E. 網路侵權責任糾紛怎麼判
法律分析:網路侵權責任的承擔:1、承擔民事責任即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2、承擔行政責任:(1)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主要用於提供網路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2)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主要用於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提供網路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並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3、承擔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其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F. 網路侵權責任糾紛包括哪些
網路侵權責任包括泄露網路登記人的相關信息以及秘密轉移網路登記人的資產。以及在網路上毀譽網路登記人的名譽等相關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