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網路<strong>法律法規</strong>有哪些內容
網路法律法規內容如下:
1、為了保障互聯網的運行安全,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二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攻擊計算機系統及通信網路,致使計算機系統及通信網路遭受損害,三違反國家規定,擅自中斷計算機網路或者通信服務,造成計算機網路或者通信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2、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利用互聯網造謠、誹謗或者發表、傳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或者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二通過互聯網竊取、泄露國家秘密、情報或者軍事秘密,三利用互聯網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四利用互聯網組織邪教組織、聯絡邪教組織成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
3、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二非法截獲、篡改、刪除他人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數據資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三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二十二條 網路產品、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發現其網路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其產品、服務持續提供安全維護;在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期限內,不得終止提供安全維護。
網路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涉及用戶個人信息的,還應當遵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在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實行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具體范圍和安全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國家鼓勵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以外的網路運營者自願參與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體系。
㈡ 有關網路的法律法規
1、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
為了規范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保障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使用者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2、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為了規范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滿足公眾對互聯網新聞信息的需求,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規定,2005年9月25日起施行。
3、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為了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的服務活動。
4、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程序規則
《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程序規則》,是為了保證域名爭議解決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根據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的規定而制定。
5、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
為了解決互聯網路域名爭議,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互聯網路域名管理辦法》的規定,制訂本辦法。本辦法適用於因互聯網路域名的注冊或者使用而引發的爭議。所爭議域名應當限於由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負責管理的「.CN」、「.中國」域名。但是,所爭議域名注冊期限滿兩年的,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不予受理。
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路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國家採取措施,監測、防禦、處置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路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空間安全和秩序。
㈢ 中國計算機網路法規有哪些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促進計算機的應用和發展,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是指由計算機及其相關的和配套的設備、設施(含網路)構成的,按照一定的應用目標和規則對信息進行採集、加工、存儲、傳輸、檢索等處理的人機系統。
第三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應當保障計算機及其相關的和配套的設備、設施(含網路)的安全,運行環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計算機功能的正常發揮,以維護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運行。
第四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重點維護國家事務、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等重要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六條 公安部主管全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國家安全部、國家保密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做好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從事危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動,不得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
㈣ 我國網路管理的法律法規有哪些(簡略點)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維護公共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部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負責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應當保護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公共安全,維護從事國際聯網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和公眾利益。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製作、復制、查閱和傳播下列信息:
(一)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
(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八)損害國家機關信譽的;
(九)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的。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活動:
(一)未經允許,進入計算機信息網路或者使用計算機信息網路資源的;
(二)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
第七條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利用國際聯網侵犯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章安全保護責任第八條從事國際聯網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機關的安全監督、檢查和指導,如實向**機關提供有關安全保護的信息、資料及數據文件,協助**機關查處通過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路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九條國際出入口信道提供單位、互聯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主管單位,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國際出入口信道、所屬互聯網路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
第十條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及使用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職責:
(一)負責本網路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護管理制度;
(二)落實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保障本網路的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負責對本網路用戶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對委託發布信息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登記,並對所提供的信息內容按照本辦法第五條進行審核;
(五)建立計算機信息網路電子公告系統的用戶登記和信息管理制度;
(六)發現有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保留有關原始記錄,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機關報告;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刪除本網路中含有本辦法第五條內容的地址、目錄或者關閉伺服器。
第十一條用戶在接入單位辦理入網手續時,應當填寫用戶備案表。備案表由**部監制。
第十二條互聯單位、接入單位、使用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聯網的單位和所屬的分支機構),應當自網路正式聯通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前款所列單位應當負責將接入本網路的接入單位和用戶情況報當地**機關備案,並及時報告本網路中接入單位和用戶的變更情況。
第十三條使用公用帳號的注冊者應當加強對公用帳號的管理,建立帳號使用登記制度。用戶帳號不得轉借、轉讓。
第十四條涉及國家事務、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等重要領域的單位辦理備案手續時,應當出具其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證明。前款所列單位的計算機信息網路與國際聯網,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三章安全監督第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地(市)、縣(市)**局,應當有相應機構負責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應當掌握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和用戶的備案情況,建立備案檔案,進行備案統計,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級上報。
第十七條**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應當督促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及有關用戶建立健全安全保護管理制度。監督、檢查網路安全保護管理以及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在組織安全檢查時,有關單位應當派人參加。**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對安全檢查發現的問題,應當提出改進意見,作出詳細記錄,存檔備查。
第十八條**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發現含有本辦法第五條所列內容的地址、目錄或者伺服器時,應當通知有關單位關閉或者刪除。
第十九條**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應當負責追蹤和查處通過計算機信息網路的違法行為和針對計算機信息網路的犯罪案件,對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七條規定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移送有關部門或者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二十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給予六個月以內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的,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給予六個月以內的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護管理制度的;
(二)未採取安全技術保護措施的;
(三)未對網路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護管理所需信息、資料及數據文件,或者所提供內容不真實的;
(五)對委託其發布的信息內容未進行審核或者對委託單位和個人未進行登記的;
(六)未建立電子公告系統的用戶登記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刪除網路地址、目錄或者關閉伺服器的;
(八)未建立公用帳號使用登記制度的;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不履行備案職責的,由**機關給予警告或者停機整頓不超過六個月的處罰。
第五章附則第二十四條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澳門地區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路的安全保護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㈤ 網路安全管理法律法規
法律分析:網路安全法律法規有:1、《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3、《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4、《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5、《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法律依據:《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㈥ 與計算機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1 20011220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2 20011116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開展審計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3 19990316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信息產業部關於解決計算機2000年問題工作進展情況及意見的通知
4 19990224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版權局關於不得使用非法復制的計算機軟體通知的通知
5 19980814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解決計算機2000年問題的通知
6 19970520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 附:修正本
7 19960201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
8 19940218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9 2006112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二)
10 2004010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1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二)
12 2002012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計算機信息網路系統建設管理規定》和《人民法院計算機信息網路系統建設規劃》的通知
13 2001071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4 2000121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已被修正)
1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附:修正本(20040102)
16 最高法就網路著作權糾紛案若干司法解釋答記者問(2001220)
17 2000040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深圳市帝慧科技實業有限公司與連樟文等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侵權糾紛案的函
18 19990506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關於哈爾濱東恪國際通訊設備有限公司與哈爾濱維時通訊電子技術有限公司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侵權糾紛案的函
19 1997061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法院計算機信息網路建設規劃》的通知
201996061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法院計算機信息網路建設管理暫行規定(試行)》的通知
21 1996061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法院計算機工作「九五」計劃綱要及2010年遠景目標設想》的通知
22 1995010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糾紛中外籍當事人應否委託中國律師代理訴訟問題的答復
23 19940320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收、結案件登記卡片的使用與管理辦法》和《關於人民法院應用計算機進行司法統計工作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24 1992050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法院系統應用計算機進行人事檔案管理和統計工作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25 20030715 鐵路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辦法
26 20030319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企業實施計算機聯網監管辦法 (失效)
27 20020508 電網和電廠計算機監控系統及調度數據網路安全防護規定
28 20020220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辦法
29 20000426 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
30 19971216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31 19971212 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檢測和銷售許可證管理辦法
還有相關的民法通則、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等
㈦ 網路法律法規有哪些內容
法律分析: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4、《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5、《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分級保護管理辦法》6、《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7、《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網路空間也經深入人們的生活,成為聯繫世界各地的橋梁紐帶。但也產生了許多的問題。國家為保障網路安全以及維護國家的主權,相繼制定了一系列網路安全法律法規,規范網路空間的秩序,並讓網路價值最大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第十八條 從事電子認證服務,應當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後經依法審查,徵求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的意見後,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頒發電子認證許可證書;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理由。取得認證資格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在互聯網上公布其名稱、許可證號等信息。
㈧ 計算機信息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
計算機信息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維護公共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公安部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負責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應當保護計算機信息網路國 際聯網的公共安全,維護從事國際聯網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和公眾利益。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從事違法 犯罪活動。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製作、復制、查閱和傳播下列信息: (一)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 (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八)損害國家機關信譽的; (九)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的。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活動: (一)未經允許,進入計算機信息網路或者使用計算機信息網路資源的; (二)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 第七條 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利用國際聯網侵犯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二章 安全保護責任第八條 從事國際聯網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安全監督、檢查和指導,如實向公安機關提供有關安全保護的信息、資料及數據文件,協 助公安機關查處通過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路的違法犯罪行為。第九條 國際出入口信道提供單位、互聯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主管單位,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國際出入口信道、所屬互聯網路的安全保護 管理工作。第十條 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及使用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職責: (一)負責本網路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護管理制度; (二)落實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保障本網路的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負責對本網路用戶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對委託發布信息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登記,並對所提供的信息內容按照本辦法第五條進行審核; (五)建立計算機信息網路電子公告系統的用戶登記和信息管理制度; (六)發現有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保留有關原始記錄,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刪除本網路中含有本辦法第五條內容的地址、目錄或者關閉伺服器。第十一條 用戶在接入單位辦理入網手續時,應當填寫用戶備案表。備案表由公安部監制。第十二條 互聯單位、接入單位、使用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聯網的單位和所屬的分支機構),應當 自網路正式聯通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前款所列單位應當負責將接入本網路的接入單位和用戶情況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並及時報告本網路中接入單位和用戶的變更情況。 第十三條 使用公用帳號的注冊者應當加強對公用帳號的管理,建立帳號使用登記制度。用戶帳號不得轉借、轉讓。第十四條 涉及國家事務、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等重要領域的單位辦理備案手續時,應當出具其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證明。前款所列單 位的計算機信息網路與國際聯網,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第三章 安全監督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地(市)、縣(市)公安局,應當有相應機構負責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應當掌握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和用戶的備案情況,建立備案檔案,進行備案統計,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級上 報。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應當督促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及有關用戶建立健全安全保護管理制度。監督、檢查網路安全保護管理以及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 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在組織安全檢查時,有關單位應當派人參加。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對安全檢查發現的問題,應當提出改進意 見,作出詳細記錄,存檔備查。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發現含有本辦法第五條所列內容的地址、目錄或者伺服器時,應當通知有關單位關閉或者刪除。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應當負責追蹤和查處通過計算機信息網路的違法行為和針對計算機信息網路的犯罪案件,對違反本辦法第四條、 第七條規定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移送有關部門或者司法機關處理。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可以並處五千 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給予六個月以內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 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的,對單位的主管負責 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給予六個月以內的停止聯網、停機 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一)未建立安全保護管理制度的; (二)未採取安全技術保護措施的; (三)未對網路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護管理所需信息、資料及數據文件,或者所提供內容不真實的; (五)對委託其發布的信息內容未進行審核或者對委託單位和個人未進行登記的; (六)未建立電子公告系統的用戶登記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刪除網路地址、目錄或者關閉伺服器的; (八)未建立公用帳號使用登記制度的; (九)轉借、轉讓用戶帳號的。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七條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不履行備案職責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或者停機整頓不超過六個月的處罰。第五章 附 則第二十四條 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澳門地區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路的安全保護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㈨ 國家有哪些網路安全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6年11月7日發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經2000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該《辦法》共二十七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1997年12月11日批准,公安部於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號)發布,於1997年12月30日實施。
4.《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1994年2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7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5.《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為保障網路安全以及維護國家的主權,相繼制定了以下一系列網路安全法律法規,規范網路空間的秩序,並讓網路價值最大化:
1.《公安機關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檢查工作規范(試行)》
2.中辦、國辦轉發《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關於加強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3]27號)
3.中辦、國辦《關於進一步加強互聯網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4]32號)
4.中央網信辦《關於加強黨政機關網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網辦發文[2014]1號)
5.中央網信辦《關於印發<2014年國家網路安全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中網辦發文[2014]5號)
6.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2013年重點領域信息安檢查工作方案>的函》(工信部協函[2013]259號)
7.《通信網路安全防護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部令第11號)
8.《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工業和信息部令第24號)
㈩ 中國計算機網路法規包括哪些
第一條 為保護著作權人、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以下統稱權利人)的信息網路傳播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權利人享有的信息網路傳播權受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保護。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第三條 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不受本條例保護。
權利人行使信息網路傳播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第四條 為了保護信息網路傳播權,權利人可以採取技術措施。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不得故意製造、進口或者向公眾提供主要用於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避開的除外。
第五條 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一)故意刪除或者改變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但由於技術上的原因無法避免刪除或者改變的除外;
(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明知或者應知未經權利人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
第六條 通過信息網路提供他人作品,屬於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一)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適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向少數教學、科研人員提供少量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向公眾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五)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向中國境內少數民族提供;
(六)不以營利為目的,以盲人能夠感知的獨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經發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眾提供在信息網路上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
(八)向公眾提供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
第七條 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路向本館館舍內服務對象提供本館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數字作品和依法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數字化形式復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報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獲得經濟利益。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數字化形式復制的作品,應當是已經損毀或者瀕臨損毀、丟失或者失竊,或者其存儲格式已經過時,並且在市場上無法購買或者只能以明顯高於標定的價格購買的作品。
第八條 為通過信息網路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或者國家教育規劃,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已經發表作品的片斷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製作課件,由製作課件或者依法取得課件的遠程教育機構通過信息網路向注冊學生提供,但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九條 為扶助貧困,通過信息網路向農村地區的公眾免費提供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種植養殖、防病治病、防災減災等與扶助貧困有關的作品和適應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提供前公告擬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擬支付報酬的標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著作權人不同意提供的,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著作權人沒有異議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並按照公告的標准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著作權人的作品後,著作權人不同意提供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立即刪除著作權人的作品,並按照公告的標准向著作權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間的報酬。
依照前款規定提供作品的,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獲得經濟利益。
第十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不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其作品的,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除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六)項、第七條規定的情形外,不得提供作者事先聲明不許提供的作品;
(二)指明作品的名稱和作者的姓名(名稱);
(三)依照本條例規定支付報酬;
(四)採取技術措施,防止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服務對象以外的其他人獲得著作權人的作品,並防止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服務對象的復制行為對著作權人利益造成實質性損害;
(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通過信息網路提供他人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六條至第十條的規定。
第十二條 屬於下列情形的,可以避開技術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開技術措施的技術、裝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權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通過信息網路向少數教學、科研人員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而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只能通過信息網路獲取;
(二)不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路以盲人能夠感知的獨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經發表的文字作品,而該作品只能通過信息網路獲取;
(三)國家機關依照行政、司法程序執行公務;
(四)在信息網路上對計算機及其系統或者網路的安全性能進行測試。
第十三條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為了查處侵犯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行為,可以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權的服務對象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網路地址等資料。
第十四條 對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或者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權利人認為其服務所涉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或者被刪除、改變了自己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可以向該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刪除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通知書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權利人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刪除或者斷開鏈接的侵權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名稱和網路地址;
(三)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
權利人應當對通知書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後,應當立即刪除涉嫌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斷開與涉嫌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並同時將通知書轉送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服務對象;服務對象網路地址不明、無法轉送的,應當將通知書的內容同時在信息網路上公告。
第十六條 服務對象接到網路服務提供者轉送的通知書後,認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未侵犯他人權利的,可以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交書面說明,要求恢復被刪除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恢復與被斷開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書面說明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服務對象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恢復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名稱和網路地址;
(三)不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
服務對象應當對書面說明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七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服務對象的書面說明後,應當立即恢復被刪除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可以恢復與被斷開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同時將服務對象的書面說明轉送權利人。權利人不得再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刪除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之一的,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沒收主要用於提供網路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通過信息網路擅自向公眾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
(二)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
(三)故意刪除或者改變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明知或者應知未經權利人許可而被刪除或者改變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
(四)為扶助貧困通過信息網路向農村地區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超過規定范圍,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標准支付報酬,或者在權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後未立即刪除的;
(五)通過信息網路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未指明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名稱或者作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的姓名(名稱),或者未支付報酬,或者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採取技術措施防止服務對象以外的其他人獲得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未防止服務對象的復制行為對權利人利益造成實質性損害的。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主要用於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提供網路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並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製造、進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於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的;
(二)通過信息網路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獲得經濟利益的;
(三)為扶助貧困通過信息網路向農村地區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名稱和作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的姓名(名稱)以及報酬標準的。
第二十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根據服務對象的指令提供網路自動接入服務,或者對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提供自動傳輸服務,並具備下列條件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選擇並且未改變所傳輸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
(二)向指定的服務對象提供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並防止指定的服務對象以外的其他人獲得。
第二十一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為提高網路傳輸效率,自動存儲從其他網路服務提供者獲得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根據技術安排自動向服務對象提供,並具備下列條件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改變自動存儲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
(二)不影響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原網路服務提供者掌握服務對象獲取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情況;
(三)在原網路服務提供者修改、刪除或者屏蔽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時,根據技術安排自動予以修改、刪除或者屏蔽。
第二十二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供服務對象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並具備下列條件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明確標示該信息存儲空間是為服務對象所提供,並公開網路服務提供者的名稱、聯系人、網路地址;
(二)未改變服務對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
(三)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侵權;
(四)未從服務對象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
(五)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後,根據本條例規定刪除權利人認為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
第二十三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搜索或者鏈接服務,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後,根據本條例規定斷開與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侵權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第二十四條 因權利人的通知導致網路服務提供者錯誤刪除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錯誤斷開與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給服務對象造成損失的,權利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權的服務對象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網路地址等資料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沒收主要用於提供網路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信息網路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製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
技術措施,是指用於防止、限制未經權利人許可瀏覽、欣賞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有效技術、裝置或者部件。
權利管理電子信息,是指說明作品及其作者、表演及其表演者、錄音錄像製品及其製作者的信息,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權利人的信息和使用條件的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數字或者代碼。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