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的第十八條
用戶應當服從接入單位的管理,遵守用戶守則;不得擅自進入未經許可 的計算機系統,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網路上散發惡意信息,冒用他人名義發出信息, 侵犯他人隱私;不得製造、傳播計算機病毒及從事其它侵犯網路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用戶有權獲得接入單位提供的各項服務;有義務交納費用。
2.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互聯網管理暫行辦法的第十三條
從事國際聯網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嚴格執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國際聯網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得製作、查閱、復制和傳播妨礙社會治安的信息和淫穢色情等信息。
3.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的第四條
國家對國際聯網的建設布局、資源利用進行統籌規劃。國際聯網採用國家 統一制定的技術標准、安全標准、資費政策,以利於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國際聯網實 行分級管理,即:對互聯單位、接入單位、用戶實行逐級管理;對國際出入口信道統一 管理。國家鼓勵在國際聯網服務中公平、有序地競爭,提倡資源共享,促進健康發展。
4.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互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的內容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管理,保障國際計算機信息交流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計算機信息網路進行國際聯網,應當依照本規定辦理。
第三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以下簡稱國際聯網),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計算機信息網路為實現信息的國際交流,同外國的計算機信息網路相聯接。
(二)互聯網路,是指直接進行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路;互聯單位,是指負責互聯網路運行的單位。
(三)接入網路,是指通過接入互聯網路進行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路;接入單位,是指負責接入網路運行的單位。
第四條國家對國際聯網實行統籌規劃,統一標准、分級管理、促進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國務院經濟信息化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協調、解決有關國際聯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本規定製定具體管理辦法,明確國際出入口信息提供單位、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和用戶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並負責對國際聯網工作的檢查監督。
第六條計算機信息網路直接進行國際聯網,必須使用郵電部國家公用電信網提供的國際出入口信道。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進行國際聯網。
第七條已經建立的互聯網路,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調整後,分別由郵電部、電子工業部,國家教育委員會和中國科學院管理。
新建互聯網路,必須報經國務院批准。
第八條接入網路必須通過互聯網路進行國際聯網。
第九條接入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或者事業法人;
(二)具有相應的計算機信息網路、裝備以及相應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術保護措施;
(四)符合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用戶)使用的計算機或者計算機信息網路,需要進行國際聯網的,必須通過接入網路進行國際聯網。
前款規定的計算機或者計算機信息網路,需要接入接入網路的,應當徵得接入單位的同意,並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國際出入口信道提供單位、互聯單位和接入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網路管理中心,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本單位及其用戶的管理,做好網路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確保為用戶提供良好、安全的服務。
第十二條互聯單位與接入單位,應當負責本單位及其用戶有關國際聯網的技術培訓和管理教育工作。
第十三條從事國際聯網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嚴格執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國際聯網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得製作、查閱、復制和傳播妨礙社會治安的信息和淫穢色情等信息。
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條和第十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機關根據國際出入口信道提供單位、互聯單位、接入單位的意見,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停止聯網,可以並處1.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違反本規定,同時觸犯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與台灣、香港、澳門地區的計算機信息網路的聯網,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5.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的第十七條
國際出入口信道提供單位、互聯單位和接入單位必須建立網路管理中心, 健全管理制度,做好網路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互聯單位應當與接入單位簽訂協議,加強對本網路和接入網路的管理;負責接入單 位有關國際聯網的技術培訓和管理教育工作;為接入單位提供公平、優質、安全的服務;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接入單位收取聯網接入費用。
接入單位應當服從互聯單位和上級接入單位的管理;與下級接入單位簽定協議,與 用戶簽定用戶守則,加強對下級接入單位和用戶的管理;負責下級接入單位和用戶的管 理教育、技術咨詢和培訓工作;為下級接入單位和用戶提供公平、優質、安全的服務;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下級接入單位和用戶收取費用。
6.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的第十九條
國際出入口信道提供單位、互聯單位和接入單位應當保存與其服務相關 的所有信息資料:在國務院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有關主管部門進行檢查時,應 當及時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國際出入口信道提供單位、互聯單位每年二月份向國務院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 室提交上一年度有關網路運行、業務發展、組織管理的報告。
7.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的第二十三條
違反《暫行規定》及本辦法,同時觸犯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 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的第二十一條
進行國際聯網的專業計算機信息網路不得經營國際互聯網路業務。企 業計算機信息網路和其他通過專線進行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路,只限於內部使用。 負責專業計算機信息網路、企業計算機信息網路和其他通過專線進行國際聯網的計算機 信息網路運行的單位,應當參照本辦法建立網路管理中心,健全管理制度,做好網路信 息安全管理工作。
9.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的第十條
接入網路必須通過互聯網路進行國際聯網,不得以其他方式進行國際聯網。
接入單位必須具備《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的條件,並向互聯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主 管單位提交接入單位申請書和接入網路可行性報告。互聯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主管單位應 當在收到接入單位申請書後20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意見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單位。
接入網路可行性報告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網路服務性質和范圍、網路技術方案、經濟 分析、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等。
10.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互聯網管理暫行辦法的第八條
接入網路必須通過互聯網路進行國際聯網。
接入單位擬從事國際聯網經營活動的,應當報有權受理從事國際聯網經營活動申請的互聯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主管單位申請領取國際聯網經營許可證; 未取得國際聯網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國際聯網經營業務。
接入單位擬從事非經營活動的,應當報經有權受理從事非經營活動申請的互聯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主管單位審批; 未經批準的,不得接入互聯網路進行國際聯網。
申請領取國際聯網經營許可證或者辦理審批手續時,應當提供其計算機信息網路的性質、應用范圍和主機地址等資料。
國際聯網經營許可證的格式,由領導小組統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