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手機網路 > 移動網路游戲管理規范

移動網路游戲管理規范

發布時間:2022-04-13 05:43:30

⑴ 8月1日是否國家對網路游戲中禁止賣東西

網游8月1日起實施實名制 不得強制用戶對戰
2010年06月22日10:17騰訊科技胡祥寶我要評論(5353) 字型大小:T|T
騰訊科技訊(胡祥寶) 6月22日消息,今天上午,文化部正式對外出台《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將於8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我國第一部專門針對網路游戲進行管理和規范的部門規章,並首次將網遊玩家實名注冊提上相關法案。

今日上午10時,文化部舉行新聞發布會,向媒體正式介紹《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情況。據介紹,該《辦法》首次系統地對網路游戲的娛樂內容、市場主體、經營活動、運營行為、管理監督和法律責任做出明確規定,共計六章三十九條。

文化部確立了從事網路游戲活動的基本原則,明確了適用范圍及「網路游戲」、「網路游戲上網運營」、「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等概念,同時對網路游戲內容管理、未成年人保護、經營行為、虛擬貨幣發行及管理等做出制度安排,並明確將SNS游戲納入了管理范圍。

《辦法》要求,網路游戲企業應要求玩家使用有效身份證進行實名注冊,並保存用戶注冊信息。網路游戲終止運營或者轉移運營權,企業應該提前60天予以公告。

值得注意的是,文化部還要求:網游企業「不得設置未經網路游戲用戶同意的強制對戰,不得以隨機抽取等偶然方式,誘導網路游戲用戶採取投入法定貨幣或者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方式獲取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這一規定或對目前網遊行業道具銷售產生影響。

文化部還表示,《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的審批許可權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下放至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經有關部門前置審批的網路游戲出版物,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不再進行重復審查,允許其上網運營」。

對於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辦法》則要求: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僅限於兌換自身提供的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不得以惡意佔用用戶預付資金為目的;保存網路游戲用戶的購買記錄180日以上;將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種類、價格、總量等情況按規定報送注冊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等。

對於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辦法》要求其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務;不得為未經審查或備案的網路游戲提供交易服務。就在昨天,央行公布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也對網路支付行業進行了嚴格規范。

《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要點:

一、網路游戲是指由軟體程序和信息數據構成,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路提供的游戲產品和服務,其表現形式主要包括以客戶端、網頁瀏覽器及其他終端形式運行的各種網路游戲。

二、網路游戲上網運營是指通過信息網路,使用用戶系統或者收費系統向公眾提供游戲產品和服務的經營行為。

三、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路游戲經營單位發行,網路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虛擬兌換工具。

四、《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的審批許可權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下放至省級文化行政部門。

五、《辦法》規定「經有關部門前置審批的網路游戲出版物,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不再進行重復審查,允許其上網運營」。

六、不得設置未經網路游戲用戶同意的強制對戰,不得以隨機抽取等偶然方式,誘導網路游戲用戶採取投入法定貨幣或者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方式獲取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

七、要求網路游戲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注冊。

八、終止運營網路游戲,或者網路游戲運營權發生轉移的,應當提前60日予以公告,並妥善處理用戶尚未使用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及尚未失效的游戲服務。

九、按照國家規定採取技術和管理措施保證網路信息安全,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用戶個人信息。

文化部出台《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現場文字實錄:

文化部辦公廳副巡視員、主持人陳向紅:

各位沒朋友,大家上午好!非常感謝各位媒體的朋友們來到文化部,參加《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的新聞通氣會。首先,請允許我向各位介紹與會的文化部領導:文化部文化市場司司長李雄,文化部文化市場司網路文化處處長劉強,文化部政策法規司法規處處長王建華,文化部辦公廳新聞信息處處長周廣明,文化部文化市場司辦公室副主任鄒端。隨著我國互聯網的快速發展,網路游戲已經成為新的也是非常重要的網路文化業態,網路游戲的管理也廣受社會關注的。文化部作為網路游戲的主管部門,於今年6月3日以文化部令的方式發布了《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這是我國第一部專門針對網路游戲進行管理和規范的部門規章,下面有請文化部文化市場司司長李雄向新聞界的朋友們介紹《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情況。

文化部文化市場司司長李雄:

各位記者朋友們,大家好!感謝大家來參加今天的新聞發布會。下面我就《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有關情況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向各位做一下介紹。

一、為什麼要制定《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

網路游戲作為一種新興的娛樂形式,近年來在高速發展的同時,也引發了一系列社會問題,成為領導同志高度重視、社會各界十分關心、新聞媒體密切關注的焦點。

當前,網路游戲的問題突出表現在網路游戲成迷,網路游戲內容以及網路游戲用戶權益保障等方面。這些問題的產生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由於社會文化等深層次的矛盾,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網路游戲企業追求經濟利益的本性和網路游戲產品的文化社會屬性之間的矛盾。二是網路游戲的社會性和未成年人受眾群體的特殊性之間的矛盾。三是網路游戲的快速發展及社會認知的相對滯後的矛盾。另一方面由於社會需求的客觀存在,這些需求包括由現代社會溝通缺失造成的需求,大眾對低廉文化娛樂產品的需求,社會生活壓力宣洩的需求和自我價值的需求。

針對這些問題,文化部作為網路游戲的主管部門,在主體准入、內容管理、經營規范、行業自律等市場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近一年來,文化部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加強內容管理,要求網路游戲經營單位建立自我約束機制,改進游戲規則,調整產品結構,提升文化內涵。二是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從行政管理角度規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發行、使用、交易等行為。三是指導開展網路游戲未成年人家長監護工程,家長對未成年人實施網路游戲監管提供便利的同時也強化了網路游戲企業的社會責任。

四是指導首批30多家網頁游戲成立行業自立聯盟,積極引導行業自律,實現自律與他律的有機結合。五是指導上海、北京兩地開展網路游戲產品「適齡提示」工程的試點工作。六是聯合教育部、團中央發布未成年人網路游戲的專家意見,引導未成年人玩健康的游戲,健康地玩游戲。這些管理措施的實施較好地解決了當前網路游戲行業存在的突出問題,得到了中央領導和社會各界的高度肯定。但是單純依靠規范性文件以及制度化措施遠不能滿足網路游戲行業管理需求,為提高立法層次、面對網路游戲管理中出現的新問題,政府部門要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管理到位。基於這些情況,文化部啟動了《辦法》的制定工作。

在起草過程中,文化部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文化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中央編辦對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三定」規定中有關動漫、網路游戲和文化市場執法的部分條文的解釋》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進行了深入的立法調研論證;並依據「開門立法」的要求,廣泛徵求、吸納了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中宣部、中央文明辦、中央編辦、國務院新聞辦、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工信部、工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新聞出版總署等相關部門、網路游戲經營單位、網路游戲內容審查專家、法律界人士等各方面的意見及建議,幾十易其稿,最終形成了《辦法》草案。

2010年6月3日,文化部蔡武部長正式簽發《辦法》,8月1日正式實施。《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是我國第一部專門進行網路游戲進行管理的部門規章,對中國網路游戲健康發展將起到積極的引導作用。

二、制定《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遵循的基本原則

文化部在《辦法》的制定過程中,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全面、協調、可持續的基本要求,認真梳理網路游戲存在的各種問題,細致研究各相關方的利益訴求,確立了從事網路游戲活動的基本原則:即從事網路游戲活動應當「遵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堅持社會效益優先,保護未成年人優先,弘揚體現時代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規范,促進人的全面發展與社會和諧」,要「遵循有利於保護公眾健康及適度游戲的原則,依法維護網路游戲用戶的合法權益」。

同時規定,「國家鼓勵研發、運營弘揚優秀民族文化、內容健康向上、寓教於樂的網路游戲」。上述基本原則,既是政府管理的立足點和出發點,也是從事網路游戲活動最低要求。只有遵循這一基本原則,網路游戲市場才能得以規范,網路游戲產業才能健康發展。

三、《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概念及適用范圍

明確相關概念,確定適用范圍,是制定法律法規的基本要求。《辦法》對網路游戲、網路游戲上網運營、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等相關概念予以了明確。網路游戲是指由軟體程序和信息數據構成,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路提供的游戲產品和服務,其表現形式主要包括以客戶端、網頁瀏覽器及其他終端形式運行的各種網路游戲。

網路游戲上網運營是指通過信息網路,使用用戶系統或者收費系統向公眾提供游戲產品和服務的經營行為。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路游戲經營單位發行,網路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虛擬兌換工具。為依法行政,實現對網路游戲行業的全鏈條管理,《辦法》對管理的適用范圍予以明確。

將從事網路游戲上網運營、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網路游戲研發生產等形式經營活動的單位明確納入了管理;但只對從事前三類網路游戲經營活動的單位實施主體許可管理。同時,為進一步簡政放權,加強文化部宏觀管理職能,《辦法》規定,《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的審批許可權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下放至省級文化行政部門。

你是否已經實名玩網路游戲了?

⑵ 進口網路游戲備案的新聞出版總署備案申請

申請部門:新聞出版總署數字科技司
申請資料:
(一) 游戲介紹
(二) 測試帳號及密碼(5組)
(三) 游戲屏蔽詞庫
(四) 游戲腳本
(五) 彩色游戲截圖(需附圖片說明)
(六) 防沉迷系統
(七) 出版社審讀報告
(八) 出版合同
(九) 出版與網路監管協議
(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十一)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十二)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復印件 參考法律法規:《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出版管理條例》
審批時間:30個工作日
申請部門地址:北京市宣武區宣武門外大街40號
由於目前辦理網路游戲備案非常困難,一般游戲公司都採用委託辦理的形式
三 政府部門發的相關文件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三定」規定》和中央編辦有關解釋,進一步加強網路游戲前置審批和進口網路游戲審批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版權局)及「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局(版權局)及「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版權局):
2008年7月11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於印發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90號,以下簡稱《「三定」規定》),2009年9月7日,中央編辦發出《關於印發〈中央編辦對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三定」規定》中有關動漫、網路游戲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的部分條文的解釋〉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09〕35號)(以下簡稱《「三定」解釋》),對於解決長期以來在網路游戲管理中存在的自設審批、重復審查的問題,對於新聞出版總署依法履行對網路游戲的審批管理職責,對於嚴把網路游戲內容關、引導網路游戲開發、規范網路游戲管理具有重要意義。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國務院的決定,依據國務院《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出版管理條例》,中宣部等六部委《關於加強文化產品進口管理的辦法》(中宣發〔2005〕15號),文化部、國家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關於文化領域引進外資的若干意見》(文辦發〔2005〕19號),以及國務院《「三定」規定》和中央編辦《「三定」解釋》,現就進一步加強網路游戲前置審批和進口網路游戲審批管理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網路游戲是指所有通過互聯網(包括有線互聯網和移動通訊網路等)供公眾在線交互使用或提供下載的互聯網游戲作品。主要包括但不限於:大型角色扮演類網路游戲(MMORPG)、網頁游戲(Webgame)、休閑游戲、單機游戲的網上下載、具有聯網功能的游戲、聯網的對戰游戲平台、手機網路游戲。
進口網路游戲是指經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互聯網游戲作品。
二、將網路游戲內容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提供在線交互使用或下載等運營服務是網路游戲出版行為,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法規履行前置審批。新聞出版總署是中央和國務院授權的唯一負責網路游戲前置審批的政府部門。
未經新聞出版總署前置審批並獲得具有網路游戲經營范圍的互聯網出版許可證,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網路游戲運營服務。否則新聞出版管理部門將依法予以取締,同時通知電信管理部門取消其相應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未經新聞出版總署前置審批的網路游戲,一律不得上網,電信運營企業也不得為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對經新聞出版總署前置審批過的網路游戲,可以上網使用,任何部門不再重復審查,文化、電信等管理部門應嚴格按新聞出版總署前置審批的內容管理。
未經新聞出版總署前置審批上網運營或審批後擅自改變內容的網路游戲,新聞出版總署將通知有關地方新聞出版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運營服務,並依法予以查處。
三、新聞出版總署負責進口網路游戲審批。所有在中國境內運營的進口網路游戲必須事先依法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並辦理著作權認證手續,在取得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著作權合同登記批復》後,由運營單位向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局申報,經省級新聞出版局審核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對未經新聞出版總署審批,擅自在中國境內提供進口網路游戲運營服務,或為境外網路游戲在中國境內提供運營推廣服務的,新聞出版總署將通知有關地方新聞出版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停止其運營,並通知電信管理部門取消其互聯網接入服務,關閉相關網站。
從事未經境外著作權人合法授權的進口網路游戲運營,屬於侵權盜版行為,國家版權局將會同電信、工商等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及國務院《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立案查處。涉嫌犯罪的將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禁止外商以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在中國境內投資從事網路游戲運營服務。外商不得通過設立其他合資公司、簽訂相關協議或提供技術支持等間接方式實際控制和參與境內企業的網路游戲運營業務。也不得通過將用戶注冊、賬號管理、點卡消費等直接導入由外商實際控制或具有所有權的游戲聯網、對戰平台等方式,變相控制和參與網路游戲運營業務。違反規定的,新聞出版總署將會同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情節嚴重者將吊銷相關許可證、注銷相關登記。
五、經新聞出版總署前置審批或進口審批過的網路游戲,變更運營單位的,須重新辦理前置審批或進口審批手續,自運營單位變更之日起至重新獲得批准期間,網路游戲應停止一切運營服務。違者,按非法網路出版處理。
六、經新聞出版總署前置審批或進口審批過的網路游戲,增加新版本、新資料片或更新內容,必須重新履行前置審批或進口審批手續。對未經新聞出版總署前置審批或進口審批,擅自運營新版本、新資料片或更新內容的,新聞出版總署將取消原前置審批或進口審批文件,通知有關地方新聞出版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其停止運營服務,按非法網路出版予以查處。對擅自增加新版本、新資料片或更新內容,且增加或更新內容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將從重處理,通知電信管理部門取消相關接入服務,關閉網站。
各地方新聞出版、版權、「掃黃打非」工作部門,接到本通知後,應立即將本通知轉發本地各有關管理部門、企業,並在10月份,集中力量聯合組織一次對網路游戲審批和運營服務的全面清理工作,對違法違規問題,要依法嚴肅查處。
新聞出版總署 國家版權局
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題詞:網路游戲 審批 通知
抄報:中央宣傳思想工作領導小組,國務院辦公廳,中宣部。
抄送: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務院新聞辦,文化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各網路游戲運營企業。

⑶ 國家對移動互聯網的政策有哪些

移動游戲作為移動互聯網行業最先具備成熟商業模式的領域,近年來已成為網路文化發展的中堅力量。

文化部近幾年網路游戲市場的年度報告顯示,2012年移動網游整體市場規模65.1億,同比增長68%,在整個網游市場佔比超過10%。其中,移動網在線游戲市場規模達17.5億元,同比增長121.5%。

在迅速發展同時,移動游戲市場也出現了一些新問題。文化部文化市場司網路處調研員韓險峰分析,一是行業競爭激烈,精品游戲缺乏,月收入超千萬的游戲屈指可數;二是行業從業者普遍比較浮躁,內容抄襲嚴重;此外,由於缺乏統一的行業標准,游戲質量參差不齊,甚至混雜有內容違規產品;部分企業急功近利,存在平台惡意扣費、惡意推廣、頻繁強推廣告等損害用戶利益的行為。

「中國移動游戲市場目前還處於發展初期,解決這些問題需要主管部門的有效引導,更需要企業、行業協會及社會各方共同努力和綜合治理。」韓險峰說:「移動游戲依託的是移動互聯網,不能完全照搬傳統的網路游戲管理方式,應該根據新情況和新變化,制定與市場發展相適應的政策。」

近日文化部出台了《網路文化經營單位內容自審管理辦法》,移動游戲的內容自審將首先試行,文化部將細化移動網路游戲內容自審標准和編寫操作性手冊,促進移動游戲企業自律。

「給網路文化企業松綁,減少前置審批,同時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在監管中力求抓大放小。」此外,韓險峰還強調要加強移動游戲運營的監管,做好移動網路游戲用戶實名認證和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促進移動游戲和其他行業的結融合,彌補內容單一、創意不足等。

移動產業安全

對黑色產業鏈釜底抽薪

國家互聯網應急中心數據顯示,去年我國移動互聯網惡意代碼數量達到16萬,比前年增加了25倍,比歷史總和還要多出數倍。2013年上半年,查殺的手機惡意軟體達到51084款,感染手機2102萬部。工信部電信研究院安全所泰爾終端實驗室信息安全部主任潘娟說, 技術的進步提高了用戶的體驗,但也給病毒傳播帶來了更多的便利。

「移動互聯網安全問題又涉及晶元、操作系統、應用軟體、應用商店、雲平台數據等多個環節,甚至已形成黑色產業鏈。」在潘娟看來,強化移動互聯網安全,既需要主管部門積極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從「雲」到「端」進行統籌規劃,也需要通過移動互聯網工作委員會等社會團體呼籲行業自律。

在規則制定方面,工信部已發布《關於加強移動智能終端進網管理的通知》,將於11月1日正式執行。其中對生產企業不得在移動智能終端中預置的應用軟體做了明確規定,包括未向用戶明示並經用戶同意,擅自收集、修改用戶個人信息的;擅自調用終端通信功能,造成流量消耗、費用損失、信息泄露等不良後果的。

工信部電信管理局電信設備管理處調研員庾志成說,《通知》並不是建立新的監管框架和管理制度,而是為了順應當前移動智能終端發展新特點,針對新問題、新情況,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電信條例》、《電信設備進網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對現行移動智能終端進網管理工作進行補充和完善。

行業自律方面的工作也已展開。針對惡意手機程序泛濫的現狀,國家互聯網應急中心正在制定《移動互聯網惡意程序黑名單規范》和《移動互聯網應用自律白名單規范》並將於近日發布。國家互聯網應急中心運行部主任、網路與信息安全工作委員會秘書長王明華說:「標准出台後,安全廠家、運營商、應用商店等可根據『黑名單』內容,直接在底層對惡意軟體進行屏蔽,從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的『源頭』和『終點』兩個主要關口實現對惡意程序的有效治理。」

⑷ 為什麼現在微信跳跳要實名認證

因為現在有很多的未成年,青少年,為了防止未成年人青少年人玩游戲的時間過長
根據《關於移動游戲出版服務管理的通知》,移動游戲是指以手機等移動智能終端為運行載體,通過信息網路供公眾下載或者在線交互使用的游戲作品。
根據此前施行的《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網路游戲是指由軟體程序和信息數據構成,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路提供的游戲產品和服務。南都記者在國家新聞出版署官網查詢到,目前出版國產網路游戲作品審批程序中,把網路游戲分為兩類,包括電腦網路游戲和移動游戲。

⑸ 咨詢法律知識

對我國的法律來說,互聯網還是個不斷發展的新生事物,沒有專門的哪部法律規范這個問題。
主要法律、法規、司法解釋: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
《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管理暫行規定》
《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2003年7月1日)
《關於網路游戲發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見》
《互聯網IP地址備案管理辦法》(2005年3月20日)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2005年3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國互聯網行業自律公約》(2002年4月24日)
《互聯網站禁止傳播淫穢、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規范》(2004年6月10日)
《中國互聯網網路版權自律公約》
《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2005年5月30日)
《互聯網醫療衛生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互聯網葯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2000年1月1日)
《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關於互聯網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

具體依據條款
2000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第七條

----從事互聯網業務的單位要依法開展活動,發現互聯網上出現違法犯罪行為和有害信息時,要採取措施,停止傳輸有害信息,並及時向有關機關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利用互聯網時,都要遵紀守法,抵制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和有害信息。 -----

⑹ 關於網路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主體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在《刑法》、《民法通(總)則》、《侵權責任法》、《合同法》等法律中有相應的規定,同時有30多個條件、決定、答復對網路管理與安全發揮規范與調整作用。

有關於加強國際通信網路架構保護的若干規定、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文化部關於網路音樂發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見》等等諸如此類的法律法規,具體詳細內容可以到政策網路查閱。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6年11月7日發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網路安全法》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網路空間安全管理方面問題的基礎性法律,是我國網路空間法治建設的重要里程碑,是依法治網、化解網路風險的法律重器,是讓互聯網在法治軌道上健康運行的重要保障。《網路安全法》將近年來一些成熟的好做法制度化,並為將來可能的制度創新做了原則性規定,為網路安全工作提供切實法律保障。本法在以下幾個方面值得特別關註:

⑺ 關於網路安全法律,主要針對未成年的

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網路游戲管理,規范網路游戲經營秩序,維護網路游戲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以及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事網路游戲研發生產、網路游戲上網運營、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形式的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網路游戲是指由軟體程序和信息數據構成,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路提供的游戲產品和服務。
網路游戲上網運營是指通過信息網路,使用用戶系統或者收費系統向公眾提供游戲產品和服務的經營行為。
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路游戲經營單位發行,網路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虛擬兌換工具。
第三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是網路游戲的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路游戲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從事網路游戲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堅持社會效益優先,保護未成年人優先,弘揚體現時代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規范,遵循有利於保護公眾健康及適度游戲的原則,依法維護網路游戲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人的全面發展與社會和諧。
第五條網路游戲行業協會等社團組織應當接受文化行政部門的指導,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章程制定行業自律規范,加強職業道德教育,指導、監督成員的經營活動,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平競爭。第二章經營單位第六條從事網路游戲上網運營、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網路游戲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並取得《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單位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確定的網路游戲經營范圍;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從業人員;
(四)不低於1000萬元的注冊資金;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條件。
第七條申請《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核發《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告;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經營的,應當於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續辦。
第八條獲得《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網路游戲經營單位變更網站名稱、網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經營地址、注冊資金、股權結構以及許可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應當在企業網站、產品客戶端、用戶服務中心等顯著位置標示《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等信息;實際經營的網站域名應當與申報信息一致。第三章內容准則第九條網路游戲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違背社會公德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負責網路游戲內容審查,並聘請有關專家承擔網路游戲內容審查、備案與鑒定的有關咨詢和事務性工作。
經有關部門前置審批的網路游戲出版物,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不再進行重復審查,允許其上網運營。
第十一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依法對進口網路游戲進行內容審查。進口網路游戲應當在獲得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內容審查批准後,方可上網運營。申請進行內容審查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進口網路游戲內容審查申報表;
(二)進口網路游戲內容說明書;
(三)中、外文文本的版權貿易或者運營代理協議、原始著作權證明書和授權書的副本或者復印件;
(四)申請單位的《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內容審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條申報進口網路游戲內容審查的,應當為依法獲得獨占性授權的網路游戲運營企業。
批准進口的網路游戲變更運營企業的,由變更後的運營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重新申報。
經批準的進口網路游戲應當在其運營網站指定位置及游戲內顯著位置標明批准文號。
第十三條國產網路游戲在上網運營之日起30日內應當按規定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履行備案手續。
已備案的國產網路游戲應當在其運營網站指定位置及游戲內顯著位置標明備案編號。
第十四條進口網路游戲內容上網運營後需要進行實質性變動的,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將擬變更的內容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進行內容審查。
國產網路游戲內容發生實質性變動的,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進行備案。
網路游戲內容的實質性變動是指在網路游戲故事背景、情節語言、地名設置、任務設計、經濟系統、交易系統、生產建設系統、社交系統、對抗功能、角色形象、聲音效果、地圖道具、動作呈現、團隊系統等方面發生顯著變化。
第十五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建立自審制度,明確專門部門,配備專業人員負責網路游戲內容和經營行為的自查與管理,保障網路游戲內容和經營行為的合法性。第四章經營活動第十六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應當根據網路游戲的內容、功能和適用人群,制定網路游戲用戶指引和警示說明,並在網站和網路游戲的顯著位置予以標明。
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網路游戲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和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內容,以及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採取技術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宜的游戲或者游戲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戲時間,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
第十七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不得授權無網路游戲運營資質的單位運營網路游戲。
第十八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在網路游戲中設置未經網路游戲用戶同意的強制對戰;
(二)網路游戲的推廣和宣傳不得含有本辦法第九條禁止內容;
(三)不得以隨機抽取等偶然方式,誘導網路游戲用戶採取投入法定貨幣或者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方式獲取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
第十九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僅限於兌換自身提供的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不得用於支付、購買實物或者兌換其它單位的產品和服務;
(二)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不得以惡意佔用用戶預付資金為目的;
(三)保存網路游戲用戶的購買記錄。保存期限自用戶最後一次接受服務之日起,不得少於180日;
(四)將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種類、價格、總量等情況按規定報送注冊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務;
(二)不得為未經審查或者備案的網路游戲提供交易服務;
(三)提供服務時,應保證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注冊,並綁定與該用戶注冊信息相一致的銀行賬戶;
(四)接到利害關系人、政府部門、司法機關通知後,應當協助核實交易行為的合法性。經核實屬於違法交易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終止交易服務並保存有關紀錄;
(五)保存用戶間的交易記錄和賬務記錄等信息不得少於180日。
第二十一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要求網路游戲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注冊,並保存用戶注冊信息。
第二十二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終止運營網路游戲,或者網路游戲運營權發生轉移的,應當提前60日予以公告。網路游戲用戶尚未使用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及尚未失效的游戲服務,應當按用戶購買時的比例,以法定貨幣退還用戶或者用戶接受的其他方式進行退換。
網路游戲因停止服務接入、技術故障等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自身原因連續中斷服務超過30日的,視為終止。
第二十三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應當保障網路游戲用戶的合法權益,並在提供服務網站的顯著位置公布糾紛處理方式。
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制定《網路游戲服務格式化協議必備條款》。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與用戶的服務協議應當包括《網路游戲服務格式化協議必備條款》的全部內容,服務協議其他條款不得與《網路游戲服務格式化協議必備條款》相抵觸。
第二十四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根據法律法規或者服務協議停止為網路游戲用戶提供服務的,應當提前告知用戶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發現網路游戲用戶發布違法信息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服務協議立即停止為其提供服務,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在網路游戲用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網路游戲用戶發生糾紛時,可以要求網路游戲用戶出示與所注冊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審核真實的,應當協助網路游戲用戶進行取證。對經審核真實的實名注冊用戶,網路游戲經營單位負有向其依法舉證的責任。
雙方出現爭議經協商未能解決的,可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為違法網路游戲經營活動提供網上支付服務。為違法網路游戲經營活動提供網上支付服務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通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採取技術和管理措施保證網路信息安全,包括防範計算機病毒入侵和攻擊破壞,備份重要資料庫,保存用戶注冊信息、運營信息、維護日誌等信息,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用戶個人信息。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網路游戲上網運營、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或者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網路游戲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三十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含有本辦法第九條禁止內容的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上網運營未獲得文化部內容審查批準的進口網路游戲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進口網路游戲變更運營企業未按照要求重新申報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進口網路游戲內容進行實質性變動未報送審查的。
第三十一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處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四、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10000元以下罰款。第六章附則第三十六條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是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相對集中地行使文化領域行政處罰權以及相關監督檢查權、行政強制權的行政執法機構。
第三十七條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查處違法經營活動,依照實施違法經營行為的企業注冊地或者企業實際經營地進行管轄;企業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地無法確定的,由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網站的信息服務許可地或者備案地進行管轄;沒有許可或者備案的,由該網站伺服器所在地管轄;網站伺服器設置在境外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進行管轄。
第三十八條網路游戲的網上出版前置審批和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互聯網游戲作品的審批,按照《中央編辦對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三定」規定〉中有關動漫、網路游戲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的部分條文的解釋》(中央編辦發〔2009〕35號)的規定,由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管理。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⑻ 關於手機網路游戲的具體運作問題

貨~到~付~款~特~價~出~售~精~品~手~機
諾基亞8800手機(全新原裝)售價480元
諾基亞N93手機(全新原裝)售價480元
諾基亞N93i手機(全新原裝)售價480元
諾基亞N95手機(全新原裝)售價680元
諾基亞N96手機(全新原裝)售價800元
諾基亞N97手機(全新原裝)售價800元
諾基亞N85手機(全新原裝)售價480元
諾基亞N73手機(全新原裝)售價480元
諾基亞N72手機(全新原裝)售價480元
諾基亞5300手機(全新原裝)售價480元
諾基亞5800手機(全新原裝)售價680元
諾基亞N76手機(全新原裝)售價480元
諾基亞N78手機(全新原裝)售價480元
諾基亞N81手機(全新原裝)售價480元
諾基亞N82手機(全新原裝)售價480元
摩托羅拉RIZR Z8手機(全新原裝)售價480元
摩托羅拉E680i手機(全新原裝)售價480元
摩托羅拉V3x手機(全新原裝)售價480元
摩托羅拉V3c手機(全新原裝)售價480元
摩托羅拉A1200手機(全新原裝)售價480元
摩托羅拉E680g手機(全新原裝)售價480元
摩托羅拉KRZR K2手機(全新原裝)售價480元
摩托羅拉SLVR L72手機(全新原裝)售價480元
摩托羅拉RAZR2 V8 2G手機(全新原裝)售價480元
摩托羅拉LAZR V9m手機(全新原裝)售價480元
摩托羅拉RAZR2 V9手機(全新原裝)售價480元

⑼ 出版國產移動游戲作品申請表 怎麼

以下是與通知原文:
關於移動游戲出版服務管理的通知
新廣出辦發〔2016〕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廣電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廣電局,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宣傳局,各游戲出版服務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移動游戲出版服務管理秩序,提高移動游戲受理和審批工作效率,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及相關管理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移動游戲,是指以手機等移動智能終端為運行載體,通過信息網路供公眾下載或者在線交互使用的游戲作品。
本通知所稱移動游戲出版服務,是指將移動游戲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下載或者在線交互使用等上網出版運營服務行為。
本通知所稱游戲出版服務單位是指取得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網路出版服務許可,具有游戲出版業務范圍的網路出版服務單位。
二、游戲出版服務單位負責移動游戲內容審核、出版申報及游戲出版物號申領工作。
三、申請出版不涉及政治、軍事、民族、宗教等題材內容,且無故事情節或者情節簡單的消除類、跑酷類、飛行類、棋牌類、解謎類、體育類、音樂舞蹈類等休閑益智國產移動游戲,按照以下要求辦理:
(一)游戲出版服務單位按照《出版管理條例》、《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等要求,參照中國音像與數字出版協會制定的《移動游戲內容規范》,審核申請出版的移動游戲內容,填寫《出版國產移動游戲作品申請表》(見附件),並在預定上網出版(公測,下同)運營至少20個工作日前,將此表及相關證照的復印件(一式兩份)報送屬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⑽ 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的法規詳解

文化部在《辦法》的制定過程中,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思想,按照全面、協調、可持續的基本要求,認真梳理網路游戲存在的各種問題,細致研究各相關方的利益訴求,確立了從事網路游戲活動的基本原則:從事網路游戲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堅持社會效益優先,保護未成年人優先,弘揚體現時代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規范,促進人的全面發展與社會和諧」,要「遵循有利於保護公眾健康及適度游戲的原則,依法維護網路游戲用戶的合法權益」。同時規定,「國家鼓勵研發、運營弘揚優秀民族文化、內容健康向上、寓教於樂的網路游戲」。
明確相關概念,確定適用范圍,是制定法律法規的基本要求。《辦法》對網路游戲、網路游戲上網運營、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等相關概念予以了明確:網路游戲是指由軟體程序和信息數據構成,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路提供的游戲產品和服務,其表現形式主要包括以客戶端、網頁瀏覽器及其他終端形式運行的各種網路游戲。網路游戲上網運營是指通過信息網路,使用用戶系統或者收費系統向公眾提供游戲產品和服務的經營行為。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路游戲經營單位發行,網路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虛擬兌換工具。
為依法行政,實現對網路游戲行業的全鏈條管理,《辦法》對適用范圍予以明確。將從事網路游戲上網運營、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網路游戲研發生產等形式經營活動的單位納入管理;但只對從事前三類網路游戲經營活動的單位實施主體許可管理。同時,為進一步簡政放權,加強文化部宏觀管理職能,《辦法》規定,《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的審批許可權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下放至省級文化行政部門。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網路游戲管理,規范網路游戲經營秩序,維護網路游戲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以及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從事網路游戲研發生產、網路游戲上網運營、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形式的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網路游戲是指由軟體程序和信息數據構成,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路提供的游戲產品和服務。網路游戲上網運營是指通過信息網路,使用用戶系統或者收費系統向公眾提供游戲產品和服務的經營行為。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路游戲經營單位發行,網路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虛擬兌換工具。第三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是網路游戲的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路游戲的監督管理。第四條從事網路游戲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堅持社會效益優先,保護未成年人優先,弘揚體現時代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規范,遵循有利於保護公眾健康及適度游戲的原則,依法維護網路游戲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人的全面發展與社會和諧。第五條網路游戲行業協會等社團組織應當接受文化行政部門的指導,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章程制定行業自律規范,加強職業道德教育,指導、監督成員的經營活動,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平競爭。 經營單位
第六條從事網路游戲上網運營、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網路游戲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並取得《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一)單位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二)確定的網路游戲經營范圍;(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從業人員;(四)不低於1000萬元的注冊資金;(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條件。第七條申請《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核發《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告;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經營的,應當於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續辦。第八條獲得《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網路游戲經營單位變更網站名稱、網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經營地址、注冊資金、股權結構以及許可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應當在企業網站、產品客戶端、用戶服務中心等顯著位置標示《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等信息;實際經營的網站域名應當與申報信息一致。 內容准則
第九條網路游戲不得含有以下內容:(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五)宣揚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宣揚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違背社會公德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第十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負責網路游戲內容審查,並聘請有關專家承擔網路游戲內容審查、備案與鑒定的有關咨詢和事務性工作。經有關部門前置審批的網路游戲出版物,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不再進行重復審查,允許其上網運營。第十一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依法對進口網路游戲進行內容審查。進口網路游戲應當在獲得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內容審查批准後,方可上網運營。申請進行內容審查需提交下列材料:(一)進口網路游戲內容審查申報表;(二)進口網路游戲內容說明書;(三)中、外文文本的版權貿易或者運營代理協議、原始著作權證明書和授權書的副本或者復印件;(四)申請單位的《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五)內容審查所需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條申報進口網路游戲內容審查的,應當為依法獲得獨占性授權的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批准進口的網路游戲變更運營企業的,由變更後的運營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重新申報。經批準的進口網路游戲應當在其運營網站指定位置及游戲內顯著位置標明批准文號。第十三條國產網路游戲在上網運營之日起30日內應當按規定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履行備案手續。已備案的國產網路游戲應當在其運營網站指定位置及游戲內顯著位置標明備案編號。第十四條進口網路游戲內容上網運營後需要進行實質性變動的,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將擬變更的內容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進行內容審查。國產網路游戲內容發生實質性變動的,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進行備案。網路游戲內容的實質性變動是指在網路游戲故事背景、情節語言、地名設置、任務設計、經濟系統、交易系統、生產建設系統、社交系統、對抗功能、角色形象、聲音效果、地圖道具、動作呈現、團隊系統等方面發生顯著變化。第十五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建立自審制度,明確專門部門,配備專業人員負責網路游戲內容和經營行為的自查與管理,保障網路游戲內容和經營行為的合法性。 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應當根據網路游戲的內容、功能和適用人群,制定網路游戲用戶指引和警示說明,並在網站和網路游戲的顯著位置予以標明。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網路游戲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和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內容,以及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採取技術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宜的游戲或者游戲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戲時間,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第十七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不得授權無網路游戲運營資質的單位運營網路游戲。第十八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不得在網路游戲中設置未經網路游戲用戶同意的強制對戰;(二)網路游戲的推廣和宣傳不得含有本辦法第九條禁止內容;(三)不得以隨機抽取等偶然方式,誘導網路游戲用戶採取投入法定貨幣或者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方式獲取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第十九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僅限於兌換自身提供的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不得用於支付、購買實物或者兌換其它單位的產品和服務;(二)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不得以惡意佔用用戶預付資金為目的;(三)保存網路游戲用戶的購買記錄。保存期限自用戶最後一次接受服務之日起,不得少於180日;(四)將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種類、價格、總量等情況按規定報送注冊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第二十條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務;(二)不得為未經審查或者備案的網路游戲提供交易服務;(三)提供服務時,應保證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注冊,並綁定與該用戶注冊信息相一致的銀行賬戶;(四)接到利害關系人、政府部門、司法機關通知後,應當協助核實交易行為的合法性。經核實屬於違法交易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終止交易服務並保存有關紀錄;(五)保存用戶間的交易記錄和賬務記錄等信息不得少於180日。第二十一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要求網路游戲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注冊,並保存用戶注冊信息。第二十二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終止運營網路游戲,或者網路游戲運營權發生轉移的,應當提前60日予以公告。網路游戲用戶尚未使用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及尚未失效的游戲服務,應當按用戶購買時的比例,以法定貨幣退還用戶或者用戶接受的其他方式進行退換。網路游戲因停止服務接入、技術故障等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自身原因連續中斷服務超過30日的,視為終止。第二十三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應當保障網路游戲用戶的合法權益,並在提供服務網站的顯著位置公布糾紛處理方式。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制定《網路游戲服務格式化協議必備條款》。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與用戶的服務協議應當包括《網路游戲服務格式化協議必備條款》的全部內容,服務協議其他條款不得與《網路游戲服務格式化協議必備條款》相抵觸。第二十四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根據法律法規或者服務協議停止為網路游戲用戶提供服務的,應當提前告知用戶並說明理由。第二十五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發現網路游戲用戶發布違法信息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服務協議立即停止為其提供服務,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部門報告。第二十六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在網路游戲用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網路游戲用戶發生糾紛時,可以要求網路游戲用戶出示與所注冊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審核真實的,應當協助網路游戲用戶進行取證。對經審核真實的實名注冊用戶,網路游戲經營單位負有向其依法舉證的責任。雙方出現爭議經協商未能解決的,可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為違法網路游戲經營活動提供網上支付服務。為違法網路游戲經營活動提供網上支付服務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通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第二十八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採取技術和管理措施保證網路信息安全,包括防範計算機病毒入侵和攻擊破壞,備份重要資料庫,保存用戶注冊信息、運營信息、維護日誌等信息,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用戶個人信息。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網路游戲上網運營、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或者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網路游戲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第三十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提供含有本辦法第九條禁止內容的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的;(二)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上網運營未獲得文化部內容審查批準的進口網路游戲的;(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進口網路游戲變更運營企業未按照要求重新申報的;(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進口網路游戲內容進行實質性變動未報送審查的。第三十一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二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三條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處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四、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第三十四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五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10000元以下罰款。 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是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相對集中地行使文化領域行政處罰權以及相關監督檢查權、行政強制權的行政執法機構。第三十七條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查處違法經營活動,依照實施違法經營行為的企業注冊地或者企業實際經營地進行管轄;企業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地無法確定的,由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網站的信息服務許可地或者備案地進行管轄;沒有許可或者備案的,由該網站伺服器所在地管轄;網站伺服器設置在境外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進行管轄。第三十八條網路游戲的網上出版前置審批和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互聯網游戲作品的審批,按照《中央編辦對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三定」規定〉中有關動漫、網路游戲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的部分條文的解釋》(中央編辦發〔2009〕35號)的規定,由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管理。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閱讀全文

與移動網路游戲管理規范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小米攝像頭能連接手機網路嗎 瀏覽:676
浩順雲考勤機連不上網無線網路 瀏覽:84
路由器正常但手機上沒網路 瀏覽:401
中國移動亮相國家網路安全博覽會 瀏覽:874
網路詐騙罪以什麼地方金額 瀏覽:961
哪裡送網路機頂盒 瀏覽:121
win10如何不需要網路憑據 瀏覽:253
濟南無線網路信號 瀏覽:525
迪拜網路多少延遲 瀏覽:27
進路由器頁面顯示網路不給力 瀏覽:930
網路連接禁止怎麼解決 瀏覽:894
農光東里小區哪個網路好 瀏覽:874
樂橙攝像頭回放出現網路連接異常 瀏覽:909
電腦網路加密碼怎麼設置 瀏覽:392
電腦連接無線網路看不到電視 瀏覽:308
面板是什麼網路用語 瀏覽:374
微博連不上網路錯誤手機 瀏覽:834
開啟無線網路的視頻 瀏覽:270
網路營銷是發展前景好的職業 瀏覽:953
共享網路不記得密碼了 瀏覽:906

友情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