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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對點通信移動網路被限制

發布時間:2024-11-24 11:31:58

『壹』 點對點傳輸的爭議

在美國法律中,「Betamax判決」的判例堅持復制「技術」不是本質非法的,如果它們有實質性非侵權用途。這個網際網路廣泛使用之前的決定被應用於大部分的數據網路,包括P2P網路,因為已得到認可的文件的傳播也是可以的。這些非侵犯的使用包括發放開放源代碼軟體,公共領域文件和不在版權范圍之內的作品。其他司法部門也可用類似的方式看待這個情況。
實際上,大多數在P2P網路上共享的文件是版權流行音樂和電影,包括各種格式(MP3,MPEG,RM 等)。在多數司法范圍中,共享這些復本是非法的。這讓很多觀察者,包括多數的媒體公司和一些P2P的倡導者,批評這種網路已經對現有的發行模式造成了巨大的威脅。試圖測量實際金錢損失的研究多少有些意義不明。雖然紙面上這些網路的存在而導致的大量損失,而實際上自從這些網路建成以來,實際的收入並沒有多大的變化。不管這種威脅是否存在,美國唱片協會和美國電影協會正花費大量的錢來試著游說立法者來建立新的法律。一些版權擁有者也向公司出錢希望幫助在法律上挑戰從事非法共享他們材料的用戶。
盡管有Betamax判決,P2P網路已經成為那些藝術家和版權許可組織的代表攻擊的靶子。這裡麵包括美國唱片協會和美國電影協會等行業組織。Napster 服務由於美國唱片協會的投訴而被迫關閉。在這個案例中,Napster故意地買賣這些並沒有從版權所有者那得到許可發行的音像文件。
隨著媒體公司打擊版權侵犯的行為擴大,這些網路也迅速不斷地作了調整,讓其無論從技術上還是法律上都難於撤除。這導致真正犯法的用戶成為目標,因為雖然潛在的技術是合法的,但是用侵犯版權的方式來傳播的個人對它的濫用很明顯是非法的。
匿名P2P網路允許發布材料,無論合法不合法,在各種司法范圍內都很少或不承擔法律責任。很多人表示這將導致更多的非法材料更容易傳播,甚至(有些人指出)促進恐怖主義,要求在這些領域對其進行規范。而其他人則反對說,非法使用的潛在能力不能阻止這種技術作為合法目的的使用,無罪推定必須得以應用,象其他非P2P技術的匿名服務,如電子郵件,同樣有著相似的能力。 美國法律
Sony Corp. vs Universal City Studios ( Betamax判決)
MGM vs Grokster 許多P2P網路一直受到懷有各種目的的人的持續攻擊。例子包括:
中毒攻擊(提供內容與描述不同的文件)
拒絕服務攻擊(使網路運行非常慢甚至完全崩潰)
背叛攻擊(用戶或軟體使用網路卻沒有貢獻出自己的資源)
在數據中插入病毒(如,下載或傳遞的文件可能被感染了病毒或木馬)
P2P軟體本身的木馬(如,軟體可能含有間諜軟體)
過濾(網路運營商可能會試圖禁止傳遞來自P2P網路上的數據)
身份攻擊(如,跟蹤網路上用戶並且進行不斷騷擾式的或者是用合法性地攻擊他們)
垃圾信息(如在網路上發送未請求的信息--不一定是拒絕服務攻擊)
如果精心設計P2P網路,使用加密技術,大部分的攻擊都可以避免或控制,P2P網路安全事實上與拜占庭將軍問題有密切聯系。然而,當很多的節點試著破壞它時,幾乎任何網路也都會失效,而且許多協議會因用戶少而表現得很失敗。
2007年4月23日,CA公司發表資安警訊,指出Foxy、BitComet、eDonkey、µTorrent、Ares、Azureus、BearShare、Lphant、Shareaza、Hamachi、exeem lite、Fpsetup、Morpheus、iMesh等14個P2P軟體都存在安全威脅,這些P2P軟體的潛在威脅來源包括可能會覆寫檔案、為檔案重新命名、刪除檔案、被第三方植入惡意程式等。 技術上,一個純P2P應用必須貫徹只有對等協議,沒有伺服器和客戶端的概念。但這樣的純P2P應用和網路是很少的,大部分稱為P2P的網路和應用實際上包含了或者依賴一些非對等單元,如DNS。同時,真正的應用也使用了多個協議,使節點可以同時或分時做客戶端,伺服器,和對等節點。完全分散的對等網路已經使用了很多年了,象Usenet(1979年)和FidoNet(1984年)這兩個例子。
很多P2P系統使用更強的對等點(稱為超級對等點(Super Node))作為伺服器,那些客戶節點以星狀方式連接到一個超級對等點上。
在1990年代末期,為了促進對等網路應用的發展,升陽 (SUN)公司增加了一些類到Java技術中,讓開發者能開發分散的實時聊天的applet和應用,這是在即時通信流行之前。這個工作現在有JXTA工程來繼續實現。
P2P系統和應用已經吸引了計算機科學研究的大量關注,一些卓越的研究計劃包括Chord計劃, ARPANET, the PAST storage utility, P-Grid(一個自發組織的新興覆蓋性網路),和CoopNet內容分發系統。 中華人民共和國
P2P技術在中國法律方面處於空白狀態,原則不受中國政府的官方限制。但由於P2P技術會大量佔用網路帶寬,並且由於中國的網路設施的現狀和中國對網路管理的態度,都不同程度的對P2P通訊方式有所限制。
目前中國各大ISP對網路接入都進行了限速,通常為512K/s以下,對佔用帶寬的應用比如P2P,會採取措施,常用的手段有限制TCP連接數,封鎖P2P協議,限制下載/上傳速度等。但是由於這些行為大部分都是秘密進行,因此中國眾多P2P使用者稱,此舉嚴重侵犯了他們的知情權和使用權。在中國,被限制最多的P2P軟體是BitTorrent系列軟體和eMule。
此外,中國出於對國內產業支持和信息控制的考量,也會限制一些P2P方式的即時通訊軟體。中國信息產業部曾發文要求VOIP只能在指定的網路運營商進行試驗,並有地區封殺skype,不過也有官員對此否認並說明只是針對PC-Phone[2]。 在日本,根據日本現行著作權法,日本境內一切免費提供商業軟體/或其他數據下載的網站均屬非法。違法情節嚴重的可被判處有期徒刑,同時處以罰款。BitTorrent系列軟體和eMule均被禁止。但是,P2P技術在日本仍然流行。這多虧了Share和Winny軟體的發明。這兩款軟體都採用了IP加密和數據加密的技術,目前日本有幾百萬人使用這兩款軟體來交流動畫,游戲,音樂,軟體等數據,但顯然警方已經掌控了追查使用者的方法。2008年5月9日,三名在share上發布大量版權保護作品的職人遭到逮捕。這兩款軟體的流行也帶來了一些負面問題,比如機密資料的泄漏和計算機病毒的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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