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司法解釋
一、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幫信罪」構成要件認定標准
根據法條可知,構成幫信罪須同時滿足三個要件:
第一、主觀上明知被幫助的對象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
第二、客觀上提供具體的幫助行為;
第三、情節嚴重。
(一)如何認定主觀「明知」
何為「明知」?
筆者認為在幫信罪中的明知應該為明確知道,即在法律事實層面可以通過相關證據推定行為人明知。幫信罪從本質上是將幫助行為正犯化,其本身就是對刑法犯罪圈的擴張,如果將行為人口供中的可能性認知與幫信罪中的「明知」畫上等號,將明知認定為可能知道、應當知道,則存在擴大適用的風險。認定為「明知」最起碼要知道被幫助的對象准備或者正在實施犯罪活動,即行為人對被幫助對象准備或者正在實施犯罪活動有具體認識。
在2022會議紀要中,「明知」的標准得到提高,提出要根據在案事實證據,審慎認定「明知」。
1.強調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原則,防止片面倚重行為人的供述認定明知。
司法實踐中,嫌疑人都會有避重就輕的心理,往往會作出自己主觀上不「明知」的供述,基於幫信罪的特殊性,在證據收集方面確實存在一定難度,因此偵查機關只能通過多次給嫌疑人做口供,最後通過片面倚重行為人的供述認定明知。要從行為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及行為人供述等多種因素綜合認定。
2.避免簡單客觀歸罪,糾正僅以行為人有出售「兩卡」行為就直接認定為明知。
以往只要發現行為人有出售「兩卡」且「兩卡」被用於犯罪行為,就直接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明知」。行為人在開卡時被明確告知禁止出售、出租、出借等,雖然其違反了規定出售、出租、出借銀行卡,也不能就此認定行為人對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活動具有知曉性。要結合客觀證據予以證明,不能僅因出售、出租、出借銀行卡這一違法行為,便上升為刑事犯罪。
3.交易雙方存在親友關系等信賴基礎,要審慎認定「明知」。
發生在親友之間的兩卡行為,往往是沒有利益交換的單純借卡行為,只有在陌生人之間才會出現售卡、租卡等利益交換行為。因此,親友間一旦出現將卡用於犯罪活動,在行為人的主觀認定上要慎之又慎,畢竟雙方存在親友關系。但並不意味著只要出現2022會議紀要提到的親友關系就一律認為無罪,而是要有更嚴格的標准,綜合案件客觀證據來判斷足以證明行為人是「明知」。
4.關於主觀是否明知,2022會議紀要提出了7個判斷標准。
(1)跨省或多人結伙批量辦理、收購、販賣「兩卡」的;
(2)出租、出售「兩卡」(手機卡、信用卡)後,收到公安機關、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電信服務提供者等相關單位部門的口頭或書面通知,告知其所出租、出售的「兩卡」涉嫌詐騙、洗錢等違法犯罪,行為人未採取補救措施,反而繼續出租、出售的;
(3)出租、出售的「兩卡」因涉嫌詐騙、洗錢等違法犯罪被凍結,又幫助解凍,或者注銷舊卡、辦理新卡,繼續出租、出售的;
(4)出租、出售的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網路賬號因涉嫌詐騙、洗錢等違法犯罪被查封,又幫助解封,繼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
(5)頻繁使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毀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
(6)事先串通設計應對調查的話術口徑的;
(7)曾因非法交易「兩卡」受過處罰或者信用懲戒、訓誡談話,又收購、出售、出租「兩卡」的等。
(二)哪些屬於「幫助行為」
刑法條文中,提到了一些幫助行為: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雖然刑法沒有直接規定買賣銀行卡、信用卡、手機卡行為屬於幫助行為,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辦理電信網路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以下稱「意見」)第七條明確了「(一)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號密碼、網路支付介面、網上銀行數字證書的;(二)收購、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物聯網卡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幫助」行為。
2022會議紀要第四條還提出了一個概念:「行為人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於接收電信網路詐騙資金,但行為人未實施代為轉賬、套現、取現等行為,或者未實施為配合他人轉賬、套現、取現而提供刷臉等驗證服務的,不宜認定為《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支付結算』行為」。這一概念的提出對區分幫信罪中「支付結算」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三)如何判斷幫助行為的「情節嚴重」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路、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第十二條規定了幾種屬於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二)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五)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路、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的;
(六)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意見》也針對《解釋》中的第七條兜底條款「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進行了補充:
(一)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號密碼、網路支付介面、網上銀行數字證書5張(個)以上的;
(二)收購、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物聯網卡20張以上的。
2022會議紀要出台後,針對《解釋》的第一、二、四項內容進一步進行明確:
1.2022會議紀要明確了司法解釋中「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應理解為分別為三個以上行為人或團伙提供幫助,且被幫助的行為人或團伙組織實施的行為均達到犯罪程度。為同一對象提供三次以上幫助,不屬於該項司法解釋規定的「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
2.前文提到2022會議紀要對支付結算行為作出了新的定義和限制,也就是說今後行為人單純地提供銀行卡的行為,不再認定為是一種「支付結算」的行為。
3.2022會議紀要明確了「違法所得」應理解為:行為人為他人實施信息網路犯罪提供幫助,由此所獲得的所有違法款項或非法收入。行為人收卡等「成本」費用無須專門扣除。
此外,2020年《關於深入推進「斷卡」行動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第五條「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於實施電信網路詐騙,達到犯罪程度,該信用卡內流水金額超過三十萬的...按照《解釋》第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處理」,2022會議紀要針對此規定也提出了幫信罪3000元和30萬的立案追訴新標准,即單向流入涉案信用卡中的資金超過30萬元,且其中至少3000元經查證系涉詐騙資金。行為人能夠說明資金合法來源和性質的,應當予以扣除。在此需要注意的是,30萬和3000元之間是「且」的關系,需要同時滿足。
② 轉賣自己手機卡,為何會被稱為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
手機卡已經成為了人手必備的通信工具,每一個手機中,都會有一張手機卡存在。針對不同的人,可能會選擇不同的運營商開卡。
如果我們轉賣自己的手機卡,就會構成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之所以會制定這樣的法律,都是為了防止轉賣手機卡,而讓一些違法犯罪的活動增多。
綜合上面兩方面的情況看來,轉賣手機卡被稱為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有著很深刻的道理在其中。而我們也應該做好個人的防護信息,防止手機卡和身份證丟失。
③ 將電話卡給電信詐騙者會怎麼樣
法律分析:可能構成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利用信息網路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一)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二)發布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④ 幫信罪提供了6張卡
法律分析:銀行卡,屬於兩卡之一,犯罪嫌疑人在明知他人將用這些銀行卡實施信息網路犯罪活動,仍然將卡租借給他人,這已經涉嫌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簡稱幫信罪)。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述標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買賣、租借「兩卡」均屬於違法行為,切勿將自己辦理的手機卡、個人銀行卡、對公賬戶及結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賬戶買賣、租賃給犯罪分子,否則將面臨信用懲戒、限制業務、嚴管賬戶、法律處分等四大懲戒。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 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情節嚴重有以下七種: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路、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的;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⑤ 幫別人辦手機卡涉案了怎麼辦
辦理手機卡的人行為可能構成詐騙罪,幫助網路信息犯罪活動罪等罪名,其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我國《刑法》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 之二【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⑥ 自己的手機號讓老婆用屬於幫信罪嗎
如果您不是信息網路犯,且不涉及手機號租賃、買賣等涉及經濟的交易,就不屬於「幫信罪」。
買賣、租借「兩卡」均屬於違法行為,切勿將自己辦理的手機卡、個人銀行卡、對公賬戶及結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賬戶買賣、租賃給犯罪分子,否則將面臨信用懲戒、限制業務、嚴管賬戶、法律處分等四大懲戒。
「幫信罪」指的幫助信息網路犯活動罪,如果明知他人在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還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處三年有期徒刑。
⑦ 幫忙收手機卡違法會影響家人嗎
幫忙收手機卡違法會影響家人,這是屬於違法行為,現在全國進行兩卡行動,容易涉嫌幫助信息網路犯罪
⑧ 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多張卡是否每張卡都要有被害人
法律分析:「兩卡」非法交易泛濫,兩高一部出台新意見明確「幫凶」刑責認定情形。「兩卡」非法交易泛濫,已經成為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屢打不絕的重要因素。最高法院刑三庭副庭長李睿懿表示,社會上存在被大量非法交易的手機卡、信用卡,成為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的必備工具,涉「兩卡」黑灰產業為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推波助瀾,已然成為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屢打不絕的「幫凶」。
在依法、從嚴的前提下,前述意見還要求堅持准確認定,結合司法實踐,不僅對於手機卡、信用卡的打擊范疇進行科學合理界定,如手機卡區分是交易「他人」的手機卡等,也對適用「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處理「兩卡」犯罪在主客觀方面都予以具體而客觀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⑨ 初犯幫助信息網路犯罪判多久
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的刑期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而實施下列行為,可以認定「幫助」行為:
(一)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號密碼、網路支付介面、網上銀行數字證書的;
(二)收購、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物聯網卡的。
認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應當根據行為人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號密碼、網路支付介面、網上銀行數字證書,或者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物聯網卡等的次數、張數、個數,並結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交易對象、與實施信息網路犯罪的行為人的關系、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的時間和方式、獲利情況以及行為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予以綜合認定。
收購、出售、出租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非銀行支付機構單位支付賬戶,或者電信、銀行、網路支付等行業從業人員利用履行職責或提供服務便利,非法開辦並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等的,可以認定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路、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七)項規定的「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提醒廣大市民一定要注意自己的金融賬戶,不要輕易外借他人,避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觸碰法律的底線。
相關法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⑩ 幫別人辦理手機卡,我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如果只是單純幫人辦理手機卡,是不會有法律責任的,但是如果通過幫別人辦手機卡的方式進行其他違法活動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
如果只是單純的幫別人辦理手機卡,符合實名制的要求,只是幫別代勞,並且不以經營為目的,偶爾在生活上幫助他人辦理手機卡的,是不會有法律責任的。
但是,如果,第一,企圖通過幫助他人辦理手機卡的方式來進行違法活動的,例如幫助他人利用手機卡進行電信詐騙的,是違法行為,構成詐騙罪或者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第二,企圖通過虛假的身份證幫助別辦理手機卡的,則有可能構成使用偽造的身份證件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第三,如果以營利為目的,幫助他人辦理手機卡,非法獲利較大的,構成非法經營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但是,如果只是在生活中偶爾單純幫助他人辦理手機卡的,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
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的成立需要幫助者「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根據《解釋》第11條的規定,對於明知的認定可以採取「推定明知」的方式。司法機關認為「明知」的含義為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也要明知自己在為他人犯罪提供幫助,即行為人必須意識到自己所幫助的對象是在利用網路實施犯罪行為,並且對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有一定的認識或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聽之任之的放任態度」,因此,明知他人利用手機卡進行非法網路犯罪活動,而仍然幫助辦理手機卡的,構成幫信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