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數據安全法》出台後,您認為app運營者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是否有改善
有所改善
國家先後採取了一系列舉措,初步建立了相關的保護制度規范框架和監督管理機制。《個人信息保護法》的頒布實施,不僅進一步鞏固了這些制度和管理成果,而且對於用戶方權利、服務方義務做出了體系化提升。
( 一 ) 用戶方的四項權利
在APP個人信息保護的場景下,《個人信息保護法》對於個人信息權利的規定,可以大致概括為四項,即:知情權、決定權、安全權和選擇權。
一是知情權。主要是指用戶對與自己有關的自身個人信息和對與自身有利害關系影響的信息所享有的了解和知悉的權利,一般主要包括信息查詢、復制等具體權利。《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二款)、第四十八條即具體規定了個人信息查閱、復制、以及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解釋處理規則等具體知情權,明確了權利內容、權利行使條件和行使方式等。
二是決定權。主要是指用戶對自身的個人信息處置的權利,一般主要包括發現個人信息有錯誤時提出異議的權利,以及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刪除個人信息等具體權利。《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第四十七條具體規定了個人信息的指定轉移權、請求刪除權,並明確了該項具體權利的適用范圍、行使流程等內容。
三是安全權。主要是指用戶對於個人信息享有的維護信息完整、確保個人信息處於有效保護和合法利用狀態的權利,一般主要包括保護信息完整權、排除風險權、消除侵害權等具體權利形式。《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四十六條具體規定了個人用戶享有的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實施更正、補充的權利;此外法律還在總則部分規定了信息處理質量的要求(第八條)。
四是選擇權。該權利相對於前三種權利而言是一種衍生權力,即基於個人信息權利而做出是否使用、或使用哪些APP服務的權利,其在權利形式上一般表現為確認權、退出權等。《個人信息保護法》對於個人用戶選擇權的規定,主要是通過對個人「同意」的規定來體現的,法律條款涉及第十三條、十四條、十五條、十六條,對個人同意的條件、做出方式、撤回同意的影響和效力等進行了明確。
( 二 ) 服務方的三項義務
在APP個人信息保護的場景下,《個人信息保護法》通過明確規定服務提供方義務的方式,強化對個人用戶權利的保護,並進一步推進理順監管機制。法律對於服務方義務的規定,可以概括歸納為三大項:一般保護義務、特殊保護義務和保障機制義務。
一是一般保護義務。主要是指與服務方承擔的與用戶方權利相對應的各項基本保護義務,包括對用戶知情權、決定權、安全權、選擇權及其各項具體權利的保護方式和制度等。《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了保護用戶個人信息的具體5項措施要求,包括:建立內部制度和規程、實行分類管理要求、採取相應安全技術措施、從業人員定期教育培訓、制定應急預案等。
二是特殊保護義務。主要是指服務方承擔的除了基本保護義務之外、需要額外承擔的特別保護責任,主要是針對特殊用戶群體、特殊保護對象或者服務方本身具有特殊影響的情況。《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的特殊義務主要有:敏感個人信息處理義務、重要互聯網平台及用戶數量大和業務類型復雜的服務方義務兩類。前者包括:取得書面同意、取得單獨同意、進行額外告知等義務(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二條規定);後者包括:建立外部獨立監督機構、制定平台規則、發布社會責任報告等義務(第五十八條)。
三是基礎保障義務。主要是指為確保實現保護義務而需要承擔和開展的合規類建設職責,表現形式上一般是自行或委託第三方開展相關安全檢測評估等。《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的基礎保障義務主要包括設立保護專人或專職機構、定期開展合規審計、開展前置影響評估、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並報告等(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七條),法律通過明確適用主體類別、制定詳細適用條件等方式,強化了此類義務的界限和可操作性。
三、對APP個人信息保護影響的思考和展望
《個人信息保護法》的施行,無疑進一步加強了對APP用戶個人信息的保護廣度和深度,而其對於APP監管者、APP信息處理者、APP合規保障者三方主體的影響則更具有全局性和深遠價值。筆者將結合思考研判,分別加以簡析。
首先,推進APP監管者優化監督管理。一是從監管主體來看,將進一步強化協同機制。《個人信息保護法》以專章(第六章)明確了個人信息保護的管理框架,即「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個人信息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可見在APP個人信息保護領域,相關部門基於這一監管框架強化落實分工協同,將成為監管發展主基調。二是從監管依據來看,法規和標准規范將加速出台。在法規層面,除了此前已公開徵求意見的《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個人信息保護管理暫行規定》將加速推進外,一批已生效實施的部門規章也將迎來修訂完善的契機,包括《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體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等;在標准方面,與APP收集個人信息相關的基本要求、同意權認定方法、檢測評估規范等也將成為重點立制方向。三是從監管手段來看,檢查監督舉措的統籌性將持續加強。當前針對APP個人信息保護的檢查和反饋機制已初具規模且成效明顯,而如何加強不同行業領域監督檢查之間的統籌協調、最大限度減小被監管對象的負擔、強化檢查結果的互認等,或將是優化監管手段的一個重要方向。
其次,推進APP信息處理者強化合規落實。《個人信息保護法》對於APP信息處理者(包括平台運營者、分發者、智能移動終端生產企業、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等)而言,其影響將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APP經營思路將加速收斂。法律的施行將進一步督促APP信息處理者加快樹立保護個人信息的「紅線」意識,避免過激的「唯流量論」發展思路。二是APP信息處理者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建章立制將提速。受高壓監管和處罰的影響,APP服務提供者必然會強化健全法律要求的規章機制,在個人信息保護制度完善、機構人員設置、流程補足等多個方面優先發力。三是加強APP在個人信息保護上的技術改進和提升。改進提升APP自身的推薦演算法、個人信息保護規則、信息核查機制等技術設置或將更具實質意義,在此方面APP信息處理者可選路徑包括多種,如基於自身技術實力自行研發、或引入第三方專業力量聯合推進等。
再次,拉動APP合規保障市場加快創新發展。《個人信息保護法》在強化監管的同時,也為APP合規保障市場的發展帶來新的發展動能。一是促進APP基礎開發服務創新發展,包括為APP提供軟體開發工具包(SDK)、封裝、加固、編譯環境等,將迎來個人信息保護需求帶來的更新、改進發展契機。二是促進APP個人信息保護檢測技術和平台創新發展,檢測技術將重點圍繞隱私條款的內容合規性、APP功能的個人信息需求梳理、對引用第三方嵌入工具個人信息保護的核實等等。三是促進APP個人信息保護支撐服務創新發展,此類業務主要包括個人信息保護相關規劃咨詢、個人信息保護合規審計、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個人信息保護風險監測、個人信息保護教育培訓等。
總之,加強APP個人信息保護是個人信息保護領域至關重要的一環,在當前推進數字經濟發展的進程中具有十分直接的現實意義。值此《個人信息保護法》生效施行之際,綠盟科技將依託自身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豐富服務實踐和技術產品積累,為加強個人信息保護事業持續賦能。
❷ 如何才能監管好APP
按理說移動平台下的軟體商店應該負責對APP內容、安全性提供有效的監管,並因此類監管類服務而在軟體銷售額中提取相應的報酬,蘋果的軟體商店在此方面就做得非常優秀,而且形成了良性循環,其IOS平台下的軟體品質和安全性都有較高質量的保證,雖然蘋果的軟體商店中也偶爾存在APP涉黃、涉嫌版權侵權等問題,但總體來說蘋果的APP監控還是有序和可控的。 而在安卓平台下,免費似乎成了免責的最好推辭。在檯面上無法獲得盈利的APP提供者和軟體商店為了利益只好另謀蹊徑,所以非法吸費、強制用戶觀看廣告、甚至擅自截取用戶信息等情況在安卓平台下變成了家常便飯,而軟體本身則只是承載這些盈利目的的工具而已。但免費只是表面現象,APP下載平台由於提供了諸多增值服務的介面,其實已經從APP開發者和用戶身上獲得了收益,所以事情其實很簡單,就應該明確軟體商店對APP的安全性和透明性負責,對軟體審核就是應該由軟體商店投入資金和人力來進行審核,並且要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這就像超市買東西,出了質量問題我只需要找超市即可,消費者完全沒必要去核實商品來源是否正當、品質是否合格,因為這些本就是超市采購和品控環節中應該解決的問題。主管部門只需制定規則 現在有個怪圈,政府主管部門不管不問,輿論無疑要批評主管部門失職;但政府主管部門如果管得過多過細,輿論又會說這些條條框框阻礙的產業的發展、增加了企業的負擔。我個人認為,在APP監管過程中,主管部門其實只要制定好合理的游戲規則即可,就是明確APP的質量監控應該遵循誰獲益誰負責的原則,而且要建立利益防火牆,避免因監管而誕生腐敗和滋生新的亂象。 現在的移動應用更新極快,龐大的應用數量加之快速更新的版本,兩者相疊加的結果無疑是個龐大的數字。如果由政府主管部門來對APP實行監管,那麼無疑將消耗龐大的公共財政開支,這其實完全沒有必要。如果想真正做好監管,那麼建立好監管者與利益者之間的利益防火牆也是極為重要的一項內容。如同一些被賄賂甚至本身就是股東的安監局官員監管不了小煤窯的安全,如果監管使得監管者獲得非常大的審批權力,那麼因監管而誕生的腐敗和效率問題都將難以避免。 現在軟體開發商通過花錢購買軟體的預裝權是非常普遍的,很多用戶拿到了一款新的智能手機,里邊往往裝有很多他根本用不到或者不喜歡的軟體,而且這些軟體是在取得ROOT許可權前無法刪除的,這一方面拖慢了智能手機的速度,另一方面也埋下了隱藏式吸金的隱患。所以除了監控APP本身的內容和質量,對於預裝方式,我認為監管部門也應該有所作為,否則這種預裝行為大大幹擾了用戶的正常選擇權,或者說客觀地降低了智能手機的體驗好感度。沒有免費的午餐 對於安卓用戶而言,切莫為免費而沾沾自喜,APP提供者明面上賺不到錢的後果,只能是暗地裡算計你。所以請盡量減少在非官方軟體商店的下載行為,並且盡量不要給應用軟體無條件的授權授信,警惕性會幫你遠離危險。 任何軟體和服務都是有開發和運營成本的,所以從本質來看,你不可能長久地、無償地去享受高質量免費的資源,所謂的免費僅僅是在特定時段或者特定場合明面上的不收費而已,其實在幕後,這些所謂的免費軟體紛紛在記錄你的上網和消費習慣,有些會堂而皇之地給你針對性地去發一些你可能感興趣的商品促銷信息,但更可能是在你毫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數據流量或者隱藏式廣告來謀利。 短時間靠監管提升AP P的質量和安全性是不靠譜的,還是靠自己的良好習慣來杜絕危險吧。 尚吉剛
❸ app投訴歸哪個部門管
法律分析:手機APP由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共同監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採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對經營者交易行為、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意見,及時調查處理。
❹ 17款App涉嫌超范圍採集個人隱私信息被點名,如何對此類行為做好監管
最近幾年經常有社交軟體出現了違法的行為,對於此類現象,想要做好監管可以採取以下幾個層面的措施:
相關的法律法規一定要落實到位,雖然現在已經出台了法律法規來規定,社交軟體不能夠違法的採集個人隱私信息,但是懲罰的力度較小。有的行為只是罰款幾萬元甚至幾十萬元,這對於一個社交軟體的公司來說並沒有什麼創傷,因此要加大懲罰力度,在以後的審查過程中,一旦發現有哪個社交平台軟體,違規採集個人隱私信息,罰款是最基礎的,最重要的是在限期內進行整改。並且在未來的半個月到一個月之內,將該社交平台軟體從手機商店下架,不能夠讓用戶下載一個月之後再恢復。
總體來說,現在的法律法規仍然需要不斷的完善社交平台,APP也要不斷的自我規范,作為用戶更應該提高警惕避免被一些社交APP占的便宜。
❺ 手機app歸中國哪個政府部門監管
手機APP由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共同監管。
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得到廣泛應用,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民生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時,App強制授權、過度索權、超范圍收集個人信息的現象大量存在,違法違規使用個人信息的問題十分突出,廣大網民對此反應強烈。
(5)網路監管者對手機APP的監督擴展閱讀:
用戶使用手機app注意事項:
1、增強安全意識並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識。
用戶自身應該增強安全意識,對移動終端的安全知識進行基本的了解,比如簡訊/電話等資源的濫用可能引起惡意吸費、GPS/攝像頭等感測器資源和WIFI/藍牙/簡訊/彩信等網路資源的使用可能會造成隱私泄露等。
2、非必要情況,不要對智能手機進行「越獄」或「ROOT」操作。
現有的智能手機操作系統都提供了相關的安全機制來保護系統,防止惡意應用程序的安裝和系統資源的濫用,「越獄」或「ROOT」操作可能破壞系統自身提供的安全機制。
3、謹慎地進行APP的安裝。
用戶應該選擇從正規的APP市場下載程序進行安裝,比如Apple Store、Android 的Google Play等。由於Apple、Android等都引入的相關的審核機制,對公布到正規APP市場上應用程序進行了審核,因此這些APP市場上的應用程序相對比較安全。
❻ 注意了!這個規定5月1日起施行 事關所有APP用戶
4月29日,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四部門聯合印發的《常見類型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必要個人信息范圍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於5月1日正式施行。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網路數據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就《規定》相關問題答記者問。
在就《規定》出台背景和影響相關問題提問時,有關負責人表示: App超范圍收集個人信息、強制授權、過度索權等現象大量存在,違法違規使用個人信息問題十分突出,廣大網民對此反映強烈。 為了規范App個人信息收集行為,解決當前超范圍收集、強制授權等突出問題,四部門聯合制定出台了《規定》。
《規定》明確的39類常見App,覆蓋了大眾衣食住行、學習工作等日常生活主要方面,基本涵蓋了當前網民普遍訴求。同時,針對當前新技術、新應用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問題快速增長的趨勢,立足當前與著眼長遠相結合,將小程序、預置軟體等均納入了管理范圍。
《規定》在明確App基本功能服務和必要個人信息范圍的基礎上,明確要求App運營者不得因用戶不同意收集非必要個人信息,而拒絕用戶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務。《規定》在保障App正常運行的同時,保障了用戶對App基本功能服務的使用權,以及對收集使用非必要個人信息的知情權和決定權。
App運營者應當按照《規定》要求,對照App基本功能及必要個人信息范圍,在5月1日前,對運營的App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行為開展自查,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及時進行改正。
《規定》正式實施後,應用商店等分發平台應當按照《規定》對申請上架的App進行審核,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予上架;對已上架的App進行復核,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予以下架。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要求,加強對App運營者和應用商店等分發平台的監督檢查,及時調查、處理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行為,切實維護公民在網路空間的合法權益。
《規定》明確為保障App基本功能服務的正常運行可以收集必要個人信息,不得因為用戶不同意提供非必要個人信息而拒絕用戶使用,科學地平衡了個人信息保護與促進App發展應用的關系。《規定》的出台不會影響App的發展應用,有效規范App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行為有利於促進App的 健康 發展。
對此,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褚霞律師提到, 除了移動智能終端的應用軟體,《規定》明確了小程序屬於「APP」的范圍,小程序運營者同樣需要遵循依法規范收集用戶個人信息。 明確界定了必要個人信息「是指保障App基本功能服務正常運行所必需的個人信息,缺少該信息App即無法實現基本功能服務。」進一步從實務上的理解,則可以理解為用戶向APP提供的個人信息是為了訂立或履行雙方合同的客觀必要,該類信息屬於「必要個人信息」。同時,該規定還明確了39類常見類型APP的基本功能服務和必要個人信息。
(網經社註:圖為褚霞律師)
褚霞說道,該《規定》明確, APP不得因為用戶不同意提供非必要個人信息而拒絕用戶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務。 比如根據《規定》,地圖導航類的APP基本功能服務為「定位和導航」,必要個人信息為「位置信息、出發地、到達地」,如果超出了前述必要個人信息的范圍就屬於非必要個人信息,APP不能因為用戶不提供該類非必要信息而拒絕為用戶提供「定位和導航」服務。同時, 該規定也明確了必要個人信息具體是指「消費側用戶個人信息,不包括服務供給側用戶個人信息」。 比如以滴滴為例,其用戶版本即消費側,而司機版本則是供給側理解為若用戶屬於終端消費者,則該用戶個人信息即為消費側用戶個人信息。
成本低 監管缺失是APP侵犯個人信息原因之一
近年來,信息泄露事件屢屢發生,而App過度索要授權是個人信息泄露的導火索之一。2020年,工信部App 侵害用戶權益專項整治行動縱深推進,截至2020年12月,已經對52萬款App進行了技術檢測工作,責令1571款違規App進行整改,公開通報了 500款App,下架120款整改不到位及拒不整改的App。在此,網經社(100EC.CN)通過第三方視角初步統計工信部2020年七批APP侵權情況通報進行梳理。
而在去年,工信部向 社會 通報了七批存在侵害用戶權益行為APP企業的名單。在此前7批次存在問題的應用軟體名單中,涉及電商網購類APP有:良品鋪子、有贊精選、百果園、鏈淘、醒購、唯代購、紅布林、別樣海外購、衣邦人、海淘免稅店、微店、美麗說、海淘免稅店、當當、店小鋪商家、哎呦有型、折800、蜜源、淘券吧、寺庫奢侈品等。
移動出行類APP有: e代駕、叮嗒出行、東風出行、T3出行、悟空租車、快狗打車、蜜蜂出行、租租車、惠租車、摩范出行、盼達用車、熊貓出行等。
在線教育類APP有: 網易公開課、智慧樹、ClassIn、TutorABC、納米盒、樂學高考、洋蔥學院、小盒家長、小盒學生、樂教樂學、彩雲小譯、優路教育、冀教學習、學寶、簡單課堂等。
互聯網醫療類APP有:1 葯網、好醫生、新氧醫美、39互聯網醫院等。
藝術品拍賣類APP有: 玩物得志、微拍堂鑒寶版、天天鑒寶等。
汽車 電商類APP有: 瓜子二手車、易車、團油等。
互聯網招聘類APP有: 店長直聘、速聘58趕集網招聘等。
互聯網金融類APP有: 小鵝花錢、加油寶、還唄、借錢花吧、輕松籌等。
長租公寓類APP有: 青客租房、蛋殼公寓、螞蟻短租、貝殼網等。
婚戀交友平台類APP有: 世紀佳緣、玫瑰約會同城交友、約單等。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法律權益部助理分析師方熠智認為, 首先,犯罪成本低、定罪和監管力度不夠導致了侵犯個人信息的行為屢禁不止;其次,從行為本身來看,侵犯個人信息往往只需要在網路上略加操作,便可達成交易獲利,違法行為的簡易性以及高回報率也使得該現象難以根治。
同時,褚霞律師也表示, 需求與供給是相對應的,侵犯個人信息的行為也是基於市場需求的。 互聯網的雙邊效應和前端免費後端收費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侵犯個人信息行為的發生。雖然在逐步完善過程中的法律體系以及多方參與治理,使得侵犯個人信息的行為在近年來得到了有效控制。但基於現實情境的多樣化和我國互聯網快速發展的現狀,難免仍有侵犯個人信息的行為仍在持續。 此外,公民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意識逐漸從「沒有感知」、「不在意」到「愈加重視」,並積極依法維權。比如人臉識別案件等案件,都為公民依法保護其個人信息不受侵犯提供了良好的範例。
(網經社註:圖為董毅智律師)
「用戶個人信息泄露,不僅僅是我們每個個體用戶的問題,甚至已經成為全球問題。」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毅智曾表示, 用戶個人信息泄露,一方面是由於平台自身在用戶信息安全上的不足,導致客戶信息外泄,這是平台投入和技術能力不足造成的。每個平台都應該將用戶信息安全提高作為最高的使命,甚至是服務的最終極目標之一。
❼ app投訴歸哪個部門管
手機APP由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共同監管。可以向12315投訴,也可以向各地網信辦投訴。全國12315互聯網平台,是全國消費者通過電腦、手機APP、微信公眾號、微信小程序等多渠道、24小時便捷高效地進行投訴、舉報的平台。
這一平台由工商總局建設,全國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共同使用。
2017年3月14日,全國12315互聯網平台正式啟動。
2018年3月15日,全國12315互聯網平台二期正式上線。
工信部投訴app有用嗎
有用。
1.進入工信部投訴官網;
2.選擇我要申訴;
3.填寫相關信息,例如要投訴中國移動填寫中國移動即可。
4.勾選承認有效按鈕,提交申請,等待結果即可。
申訴條件:
(一)申訴人是與申訴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
(二)有明確的被申訴人;
(三)有具體的申訴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已經向被申訴人投訴且對其處理結果不滿意或者其未在15日內答復。
投訴app詐騙欺騙消費者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處理:
1、直接撥打110或者到當地的派出所報警,app詐騙屬於犯罪行為,由警方依法處理;
2、可以到網路違法犯罪舉報網站舉報app的詐騙行為,進入該網站之後,進入在線舉報頁面,填寫事件的情況和app的信息,最後填寫個人信息提交即可。
詐騙常見情形有:
1、網路購物詐騙。犯罪分子開設虛假購物網站或淘寶店鋪,一旦事主下單購買商品,便稱系統故障需要重新激活。隨後,通過QQ發送虛假激活網址實施詐騙;
2、低價購物詐騙。犯罪分子通過互聯網、手機簡訊發布二手車、二手電筒腦、海關沒收的物品等轉讓信息,一旦事主與其聯系,即以「繳納定金」「交易稅手續費」等方式騙取錢財;
3、犯罪分子在微信朋友圈以優惠、打折、海外代購等為誘餌,待買家付款後,又以「商品被海關扣下,要加繳關稅」等為由要求加付款項,一旦獲取購貨款則失去聯系;
4、刷網評信譽詐騙。犯罪分子以開網店需快速刷新交易量、網上好評、信譽度為由,招募網路兼職刷單,承諾在交易後返還購物費用並額外提成,要求受害人在指定的網店高價購賣商品或繳納定金的方式騙取受害人錢款等。
法律依據:
《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
第三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國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各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工作。 地方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地方各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工作。
第十六條
網路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公布投訴舉報方式,及時受理處置公眾投訴舉報並反饋處理結果。
❽ APP軟體發展方向容易走上歧路,該如何進行監管
我個人認為在對APP進行監督的過程中,主管部門只需要制定合理的規則,就可以明確誰對誰有利,APP質量控制由誰負責的原則,並為利益相關者建立利益防火牆,避免因監督而生的新混亂,如今移動應用程序的更新速度非常快,並且大量的應用程序與快速更新的版本相結合,這兩者的疊加無疑是巨大的。
否則這種預安裝行為將極大地干擾用戶的正常選擇權,或客觀上減少智能手機的體驗度,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對於安卓用戶,不要對免費感到自滿。 APP提供商不能從表面上賺錢的後果只能秘密計算,因此請嘗試減少非官方軟體商店中的下載行為,並嘗試不對應用程序軟體授予無條件授權,警惕提示會幫助你遠離危險,任何軟體和服務都具有開發和運營成本的。
❾ 工信部將從哪些方面對APP進行治理
工信部新聞發言人、信息通信管理局局長趙志國指出,下一步,仍將結合現狀,針對用戶和老百姓關注的熱點問題,主要從三個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一是加強制度和標准建設。「這是一個發力點。」趙志國稱,首先,工信部近期擬會同相關部門聯合出台《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個人信息保護的管理暫行規定》。這個規定的針對性比較強,廣泛徵求了各方意見,形成了共識。
「這是下一步要重點做的工作。同時,考慮APP的種類越來越多,要在制度、規范、標準的建設方面花大力氣,進一步完善標准和規范性測試,為治理提供更堅實的基礎和保障能力。」
二是開展「服務感知提升」行動,尤其是針對用戶感知差或者體驗差的APP進行篩查,將用戶舉報投訴多的APP作為重點,啟動服務感知提升行動,在原有工作基礎上,進一步加大治理力度、治理針對性和治理效果,進一步推動改善APP服務質量。
「我們認為,APP涉及千家萬戶,並且是大家生活、學習、工作的一個重要載體,跟大家的關系越來越密切,開展專項行動是非常有必要的。」
三是在常態化監管的基礎上,對前期整治出現的問題開展回頭看,針對重點問題、重點企業,建立台賬和責任清單制度,尤其是對於反復出現的、老百姓比較關心的問題,比如說調用通訊錄、用戶位置信息許可權等,調用這些數據不是用戶使用場景所必須,不符合信息收集最小必要原則,因此必須加大懲處力度。
對於整改不到位、落實效果不好的,要在整治基礎上納入信用管理。總而言之,要確保整治過的問題APP不反彈、不反復,讓老百姓有更好的獲得感、安全感,在一個安全、干凈的網路環境中使用各類APP,滿足老百姓生活、學習、工作各方面的需求。
工信部談「滴滴出行APP下架」:
7月16日,國新辦舉行上半年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情況發布會。
有記者提問稱,近日,滴滴出行APP因存在嚴重違法違規、收集個人信息問題被通知下架。近年來,工信部一直推進APP個人信息保護,今年以來這項工作取得了哪些成績?前期被通報的侵害用戶權益APP的整改情況如何?下一步,工信部還將推出哪些相關舉措?
「今年,工信部針對APP的治理,開展了專項行動,採取一系列措施,總體效果比較明顯。你提到的最近滴滴出行APP下架,我們也關注到這個信息。各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形成合力,依據職責,繼續強化APP的治理。」趙志國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