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惡意競爭行為有哪些
一、惡意競爭行為有哪些
1、惡意競爭行為如下:
(1)欺詐性交易方法,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既是商標侵權行為,也是不正當競爭行為;
(2)商業賄賂行為,經營者為了推銷或者購買商品,採用行賄手段以獲得競爭優勢的行為;
(3)虛假廣告,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使公眾知道的方法,對產品的質量、製作成份、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型大小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二、同行惡意競爭如何處理
1、同行惡意競爭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被告所在地的管轄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貳』 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是什麼
法律分析: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有:1、以網路為傳播媒介的行為:虛假廣告、泄露商業秘密和侵犯名譽。2、侵犯域名權的行為:搶注和混淆。3、侵犯網頁著作權的行為:抄襲和淡化。4、侵犯內容著作權的行為:網路傳播和復制。5、以鏈接為手段的行為:深層鏈接和加框鏈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國務院建立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協調機制,研究決定反不正當競爭重大政策,協調處理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查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查處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條 國家鼓勵、支持和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支持、包庇不正當競爭行為。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規范會員依法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網路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的規定,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方式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同時,不得利用網路技術手段或者載體等方式,從事下列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擅自使用知名網站特有的域名、名稱、標識或者使用與知名網站近似的域名、名稱、標識,與他人知名網站相混淆,造成消費者誤認;
(二)擅自使用、偽造政府部門或者社會團體電子標識,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三)以虛擬物品為獎品進行抽獎式的有獎銷售,虛擬物品在網路市場約定金額超過法律法規允許的限額;
(四)以虛構交易、刪除不利評價等形式,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業信譽;
(五)以交易達成後違背事實的惡意評價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叄』 惡意競爭行為有哪些
侵犯注冊商標的行為;行賄交易關聯單位工作人員;通過欺騙、欺詐、虛假宣傳等的方式騙取消費者的信息,誤導消費者進行消費的行為;通過盜竊、賄賂等方式騙取競爭對手的商業機密,利用商業機密打壓競爭對手的行為;壟斷。
市場經濟的特徵就是競爭充分,而充分的競爭對企業的優勝劣汰、保障消費者的利益、對市場經濟的維護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惡意競爭是屬於違法犯罪的行為,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影響我國經濟的正常運行。
惡意競爭的主要行為表現如下:1、侵犯注冊商標的行為。未經商標注冊人的同意,冒用、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生產、銷售商品,這種行為情節嚴重的,會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2、行賄交易關聯單位工作人員。通過行賄的方式,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是的優勢,對其他競爭者造成不利影響。
3、通過欺騙、欺詐、虛假宣傳等的方式騙取消費者的信息,誤導消費者進行消費的行為。
4、通過盜竊、賄賂等方式騙取競爭對手的商業機密,利用商業機密打壓競爭對手的行為。
5、通過壟斷的方式排擠競爭對手,讓競爭對手不能參考正常競爭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實施混淆行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商品。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經營者登記的企業名稱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應當及時辦理名稱變更登記;名稱變更前,由原企業登記機關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名稱。
『肆』 惡意競爭行為有哪些
法律分析: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以及其他有關市場參與者採取違反公平、誠實信用等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去爭取交易機會或者破壞他人的競爭優勢,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六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型大小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伍』 移動互聯網安全威脅主要是哪些方面
個人隱私與大數據是移動互聯網的兩個方面。大數據的好處就是對人的定位更加精準化,可以更好的用於社會各個方面,如果應用的好,將來你想吃什麼、想做什麼、愛做什麼、什麼時候該學習、什麼時候該休息、什麼地方開車危險等等,都會精準的提示你,你只需要做決定就好了。
另一方面,大數據的弊端就是,大數據越要精準,越需要用戶的隱私數據來做支撐。誰會願意暴露自己的隱私給一個陌生人,如果數據一旦被壞人利用,後果怎麼辦?但怎麼說呢,你現在用的一切終端都在或多或少的收集你的數據,因為有條款,你只有點同意後才能用。怎麼平衡,不是你我個人能決定的。
『陸』 網路運營商的侵權行為有哪些
法律分析:網路用戶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一)是侵害人格權。主要表現為:1、盜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姓名權;2、未經許可使用他人肖像,侵害肖像權;3、發表攻擊、誹謗他人的文章,侵害名譽權;4、非法侵入他人電腦、非法截取他人傳輸的信息、擅自披露他人個人信息、大量發送垃圾郵件,侵害隱私權。(二)是侵害財產利益。基於網路活動的便捷性和商務性,通過網路侵害財產利益的情形較為常見,如竊取他人網路銀行賬戶中的資金,而最典型的是侵害網路虛擬財產,如竊取他人網路游戲裝備、虛擬貨幣等。(三)是侵害知識產權。主要表現為侵犯他人著作權與商標權:1、侵犯著作權。如擅自將他人作品進行數字化傳輸,規避技術措施,侵犯資料庫等。2、侵犯商標權。如在網站上使用他人商標,故意使消費者誤以為該網站為商標權人的網站,惡意搶注與他人商標相同或相類似的域名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 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路用戶,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 網路用戶接到轉送的通知後,可以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及網路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聲明後,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權利人,並告知其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網路服務提供者在轉送聲明到達權利人後的合理期限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提起訴訟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採取的措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柒』 互聯網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指的是什麼
修訂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稿初稿已於近日提交給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進行審議。第二次審稿的重點之一是對於互聯網領域的不正當競爭給予闡明,第二稿的草案第12條採用列舉形式,加以闡明互聯網領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另外,建議在第二段中添加一個項:“違反法律法規或行業規則,以獲取和使用其他運營商在業務流程中生成的商業數據信息。”原因是數據實際上是重要的財產,這是民法總則理的明確規定。對於商業運營商而言,商業數據是在從事商業運營的過程中生成的,並且是重要的財產。其他競爭者通過非法手段獲得或非法使用,也將構成不正當的競爭行為。
『捌』 惡意競爭行為有哪些
惡意競爭行為有:1、混淆行為;2、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享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的限制競爭行為;3、商業賄賂行為;4、虛假宣傳行為;5、侵犯商業秘密行為;6、低價傾銷行為;7、詆毀競爭對手商業信譽行為;8、招標投標中的串通行為。惡意競爭的表現是非常多的,而惡意競爭一般是對市場經濟正常秩序的破壞,所以惡意競爭是屬於違法的行為,如果惡意競爭情節惡劣的,就會構成刑事犯罪。惡性競爭是指公司運用遠低於行業平均價格甚至低於成本的價格提供產品或者是服務,或使用非商業不正當的手段來獲取市場份額的競爭方式。保護和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也就是惡意競爭,如果發現競爭對手違反了法律規定,理應立即著手收集對方違法的證據,再到相關部門進行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條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不正當競爭行為怎麼投訴
不正當競爭行為投訴方式如下:1、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人民法院判令其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並對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2、向有管理許可權的行政機關舉報,要求該機關啟動行政執法程序,向對方予以相應的行政處罰;3、如對方的行為已構成犯罪。則應向司法機關舉報並提出請求,請求司法機關對其犯罪行為予以刑事制裁。
『玖』 哪些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不正當競爭行為大體有7類:
一、欺詐性交易方法:包括4種:
①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既是商標侵權行為,也是不正當競爭行為;
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③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或姓名,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④在商品上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二、商業賄賂行為: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了推銷或者購買商品,採用行賄手段以獲得競爭優勢的行為。它與合法的「回扣」、「折扣」、「傭金」的區別在於,賄賂所給予的財物或其他好處不在交易對方的正規賬目中予以反映。
三、虛假廣告: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使公眾知道的方法,對產品的質量、製作成份、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四、侵犯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效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包括:①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②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所述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③違反約定或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應知前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五、掠奪定價:掠奪定價是指經營者以擠垮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構成掠奪定價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需以擠垮對手為目的,同時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為條件。但銷售鮮活商品,處理有效期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商品,季節性降價,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等原因而降價銷售的商品等不屬掠奪定價。
六、欺騙性有獎銷售和巨獎銷售:經營者採用謊稱有獎或者讓內部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銷售商品,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產品,均構成欺騙性有獎銷售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巨獎銷售是指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的有獎銷售行為。巨獎銷售容易助長盲目消費,對中小企業是一種威脅,無形中破壞了公平競爭的秩序,因而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七、詆毀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業信譽是社會對經營者從事的經營活動所作的全面評價。這種評價反映了經營者的商業形象,形成了屬於經營者的一種具有財產內容的特定的信譽。詆毀競爭對手商業信譽的行為主體須為經營者,方式為捏造事實、散布虛假消息。經營者違反上述規定,給被侵害者造成損害的,均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型大小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第七條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
(二)受交易相對方委託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
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
第八條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第九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第十條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獎;
(二)採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
第十一條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第十二條經營者利用網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法的各項規定。
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一)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跳轉;
(二)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
(三)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9)移動網路惡意競爭行為有哪些擴展閱讀:
不正當競爭的民事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如果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給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帶來損害的,經營者應承擔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行政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行政責任,要通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檢查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查處來實現。行政責任的形式主要包括罰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消除影響以及吊銷營業執照等形式。
刑事責任:刑事責任適用於那些對其他經營者、消費者和社會經濟秩序損失嚴重、情節惡劣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只對經營者承擔刑事責任作了原則規定,確定具體的刑事責任要適用我國《刑法》的相應規定。
『拾』 網路行為不正當競爭包括哪些
網路上不正當競爭行為有:以網路為傳播媒介的虛假廣告、泄露商業秘密和侵犯名譽行為。侵犯網頁著作權的抄襲和淡化行為。侵犯域名權的搶注和混淆行為。侵犯內容著作權的網路傳播和復制行為。以鏈接為手段的深層鏈接和加框鏈接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型大小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