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互聯網信息服務包括哪些
1、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的服務活動。它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
2、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製作等服務活動。比如:網上廣告、代製作網頁、伺服器硬碟空間出租、有償提供特定信息內容、電子商務及其他網上應用服務。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就需要辦理ICP經營許可證。
3、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具有公開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務活動。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不需要辦理ICP證,但必須依法履行備案。
❷ 網路信息 指的是什麼
網路信息是指通過計算機網路可以利用的各種信息資源的總和。
具體的說是指所有以電子數據形式把文字、圖像、聲音、動畫等多種形式的信息存儲在光、磁等非紙介質的載體中,並通過網路通信、計算機或終端等方式再現出來的資源統稱為網路信息。
網路信息發布渠道或平台較多,如:搜索引擎等,網路信息是跨國界流動的,信息流引領技術流、資金流、人才流。
(2)手機網路信息服務是指什麼擴展閱讀:
網路信息的特點:
(1)實效性強
傳統的商務信息,由於傳遞速度慢、傳遞渠道不暢,經常導致"信息獲得了但也失效了"。網路信息則可有效地避免這種情況。由於網路信息更新及時、傳遞速度快,只要信息收集者及時發現信息,就可以保證信息的實效性。
(2)網路信息增長迅速
internet環境的自由使得發布信息不僅僅局限於出版社,任何政府、研究結構、大學、公司、社會團體、個人都可以毫無限制地在網上發布信息。
(3)准確性高
網路信息的收集,絕大部分是通過搜索引擎找到信息發布源獲得的。在這個過程中,減少了信息傳遞的中間環節,從而減少了信息的誤傳和更改,有效地保證了信息地准確性。
❸ 什麼叫作網路信息服務商
網路信息服務商是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向廣大用戶綜合提供互聯網接入業務、信息業務和增值業務的電信運營商。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正式運營企業,享受國家法律保護。互聯網內容提供商是互聯網內容提供商,即向廣大用戶綜合提供互聯網信息業務和增值業務的電信運營商。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正式運營企業,享受國家法律保護。國內知名有新浪、搜狐、163、21CN等等。
❹ 手機中網路服務指什麼
就是設置手機上網的作用,主要是針對手機上網的GPRS設置如夢網等!~
❺ 什麼是移動信息服務和電子商務融合產物
移動信息服務:移動信息服務是指基於通信網路平台,通過各種移動設備,以無線接入網路的方式實現信息的雙向傳播。
移動信息服務的特點如下:
泛在性、個性化、靈活性和廣泛傳播;
從移動貿易的角度分析移動信息服務,認為移動信息服務具有便攜性、能到達性、易接近性、可定位性和身份可識別性等特點。
電子商務融合產物:就是通過網路平台,廣播,信息等把消息,物品有效的傳達給用戶的一種結果。
❻ 什麼是網路信息化服務
您可以理解為網站就是其中的一種。例如公安部的身份證信息查詢系統。就屬於公共服務平台。信息化只是對無紙化,高效率,信息的共享性,協同性作業等等的一個統稱而已。信息化的建設是國家飛速發展必經之路。謝謝。。。
❼ 什麼是信息服務網業務(不含互聯網)(SP)
首先回答您什麼叫sp許可證
sp許可證是指通過信息採集、開發、處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設,通過公用通信網向用戶提供信息服務的業務。信息服務業務面向的用戶可以是固定通信網路用戶、移動通信網路用戶、網際網路用戶或其他數據傳送網路的用戶。sp許可證分為地網和全網,全網sp是指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如果企業申請得到了此項經營許可證,那麼該企業不但可以在企業所以省內進行業務開展,也可在全國其它30個省進行業務開拓。
企業辦理sp許可證的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公司注冊資金為全網1000萬元,地網100萬元;
2、公司屬於國內的內資公司,不存在技術入資,或其它入資形勢;
3、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公司;
4、有與開展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5、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6、有必要的場地和設施;
7、有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相關技術方案等。
申請sp許可證的申請材料為:
1、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公司章程、完整詳細的股權結構圖;
2、已設立分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或控股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
3、一年內新設立的公司需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原件或設立一年以上的公司需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近期(一年內)審計報告;
4、公司主要管理、技術人員的清單列表(含姓名、職務、學歷、聯系方式等),以及身份證和相關資歷證明;
5、房屋租賃協議或其辦公場地證明、公司為員工所上的社保證明、員工的勞動合同、組織機構代碼證。
其他未盡事項,可以繼續在網路發起提問。
❽ 手機什麼叫網內簡訊為什麼收費這種費用是怎麼發生的
手機網內簡訊,也就是用移動基站收發的簡訊,是運營商提供的基礎服務,現階段不會取消收費。網路簡訊,是通過網路伺服器,以流量傳輸的模擬簡訊服務,成本較低。
❾ 網路信息內容包括什麼
指的是什麼,網路信息服務還是您的網路信息.
網路信息服務,也稱網際網路網上信息服務,指的是在網路環境下信息機構和行業利用計算機、通訊和網路等現代技術從事信息採集、處理、存貯、傳遞和提供利用等一切活動,其目的是為了給用戶提供所需的網路信息數據、產品和快捷的服務,讓人們從繁重的體力勞動中解放出來,享受網路帶來的省事,省心,省力。
個人網路信息,包括您的郵箱及密碼QQ 淘寶等賬號 地址手機號等信息,是您的網路個人信息。
❿ 互聯網信息服務是什麼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已經2000年9月20日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總理 朱鎔基
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條為了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三條互聯網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
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製作等服務活動。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具有公開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四條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
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
第五條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葯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六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除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二)有健全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務項目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文件。
第七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應當持經營許可證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八條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辦理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辦單位和網站負責人的基本情況;
(二)網站網址和服務項目;
(三)服務項目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對備案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並編號。
第九條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擬開辦電子公告服務的,應當在申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或者辦理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專項申請或者專項備案。
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和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取得經營許可證或者已履行備案手續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名單。
第十一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不得超出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從事有償服務。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服務項目、網站網址等事項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審核、發證或者備案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
第十三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向上網用戶提供良好的服務,並保證所提供的信息內容合法。
第十四條從事新聞、出版以及電子公告等服務項目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提供的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上網用戶的上網時間、用戶帳號、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主叫電話號碼等信息。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的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並在國家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十五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六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明顯屬於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第十七條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申請在境內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資、合作,應當事先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資的比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葯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國家安全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互聯網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許可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網站。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履行備案手續,擅自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關閉網站。
第二十條製作、復制、發布、傳播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通知企業登記機關;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備案機關責令暫時關閉網站直至關閉網站。
第二十一條未履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暫時關閉網站。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在其網站主頁上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備案機關責令關閉網站。
第二十四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其業務活動中,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葯品監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電信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疏於對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在本辦法公布前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當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60日內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